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國正

Case No.HCMA 999/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99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9年第99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1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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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韓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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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0年9月28日

判案日期:2010年11月18日

判案

1.經審訊後 ,特委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1]成立,罰款2,5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發於去年5 月15 日,控方指上訴人駕車(NA7780)經青衣楓樹窩路和青敬路迴旋處[2],從中線(以下簡稱中圈)駛進左邊第一線(以下簡稱外圈)時,不小心駕駛,與正在外圈的第一控方證人(KB5328)碰撞,兩車均有擦花的痕跡。

3.上訴人辯稱,當時他正從中圈駛入外圈,第一控方證人突然高速從左後方駛過,擦到他的車頭左方,造成意外。

4.特委裁判官考慮過證供後,認為第一控方證人可信。他指上訴人的講法不合理,他認為上訴人越線時沒有留意外圈的情況,加上作供時態度猶疑,所以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定他罪名成立。

5.上訴人提出幾項理由,現討論如下:

(a)     上訴人指第一控方證人離開警察宿舍停車場的時間與筆錄供詞中描述的案發時間不吻合,顯示第一控方證人不可信。根據停車場保安公司的記錄,第一控方證人在11 時38 分離開,而意外發生於11 時40 分,若第一控方證人如筆錄供詞的路線和時速30 公里,最多只須30 秒便到達意外現場。根據上訴人親自駕車做的測試,第一控方證人有足夠時間駛入青敬路再折返才入迴旋處[3],這點證明第一控方證人不是直接由宿舍經青衣鄉事會路駛入迴旋處,他的證供並不可信。

(b)     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質疑沒有在審訊時向第一控方證人提出,現在才提出並不公平,第一控方證人沒機會回答。何況,有關保安公司的時間記錄在審訊時沒有提及,也未必準確。就算第一控方證人是11 時38 分離開停車場,中間有很多可能性,本席不能單從上訴人以上的估計便推斷第一控方證人不可信,本席認為這理由不成立。

(c)      上訴人又指兩車的損毀情況,不吻合第一控方證人的描述。根據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他聽見碰撞聲後,從倒後鏡見上訴人的左車頭壓向他的右車尾,對方左車頭泵把撞到他的右車尾,他在20 呎外停下[4]。雖然第一控方證人供稱對方「撞到」他的車,但他是在聽見聲音後才看倒後鏡的,他不是看見兩車碰撞的情況。第一控方證人在盤問時解釋只聽見撞車聲,所以看清楚交通情況才在20 呎外停下。本席相信他用「撞到」是籠統用法,並非準確的描述。其實,上訴人指意外是第一控方證人高速從後駛上,擦過他的車造成損毀,更支持本席以上的看法。本席看過有關相片[5],損毀吻合兩車擦過造成,並非碰撞,本席認為這理據不成立。

(d)     上訴人指意外是第一控方證人高速從後駛上導致的,審訊時,他供稱當過線進入外圈時,3至4 個車位外沒有其他車。當時,第一控方證人突然以時速約55公里駛上,擦過他的車造成損毀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確認他第一眼看見對方是停在青敬路讓線的,之後3至4 秒也沒再看到對方。他解釋因正在過線,倒後鏡的角度令他看不見對方。

(e)      根據裁斷陳述書,上訴人在審訊時從沒有提及對方停在青敬路的讓線[7]。其次,審訊時上訴人供稱對方車速約55 公里和感到對方先扭左,後扭右才撞到他車頭[8],但上訴時一再強調意外前3至4 秒也沒看見對方,更解釋是倒後鏡的角度問題令他看不見。本席認為上訴人描述意外前兩車的情況前後矛盾,並不可信。

(f)      上訴人指附近的污水廠的閉路電視應可錄得案發經過,但警方卻推說不能取得錄影帶。上訴人稱若他的講法不屬實,他不會堅持這要求。本席認為就算閉路電視可能攝錄了附近交通情況,但上訴人的堅持不能用來支持他的辯解,也沒有證據顯示警方蓄意隱瞞,所以本席不接受這理由。

(g)     上訴人指對方沒有即時停車,顯示他車速甚高。本席在上文已指出,上訴人在意外前根本看不清楚對方的情況,他指對方高速純是猜測。其實,第一控方證人被盤問時曾解釋,當時只聽見碰撞聲,他從倒後鏡確定交通情況安全才停下來,本席認為這做法合理,特委裁判官明顯接受這解釋。

6.特委裁判官提醒自己第一控方證人曾有不遵守交通指示的定罪記錄,而上訴人則沒有犯罪記錄,本席相信特委裁判官已充份考慮這因素。

7.因第一控方證人是警員,調查會否有偏私這問題,特委裁判官也特別考慮過,本席同意他的結論[9]

8.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定罪穩妥,駁回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

[2] 該迴旋處有3線,內、中和外圈。

[3] 上訴人陳詞大綱附件六的紅色虛線。

[4] 上訴綜卷第8頁,裁斷陳述書第4段。

[5] 上訴綜卷第22-23頁,相片G至I。

[6] 上訴綜卷第13頁,裁斷陳述書第15段。

[7] 上訴綜卷第12至13頁,裁斷陳述書第14和15段。

[8] 上訴綜卷第13頁,裁斷陳述書第15段。

[9] 上訴綜卷第16頁,裁斷陳述書第1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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