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lco Investments Ltd t/a Sealco Atelier 訴 Marblecare (Hong Kong) Ltd

Case No.DCCJ 2133/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2133 / 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2008年第2133號

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SEALCO INVESTMENTS LIMITED  
  (trading as SEALCO ATELIER)  
   
被告人 MARBLECARE (HONG KONG)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國安席前

審訊日期:2010年10月6, 7, 8, 18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10年11月22日

判決書

1.在本案中,原告人就兩份雲石工程合約向被告人提出違約申索。簡單來說,原告人指被告人在工程質素和完工時間上違反合約條款,所以要求被告人作出賠償。而被告人則否認有關指控,向原告人提出反申索追討合約餘款。

2.原告人和被告分別傳召一位事實証人作供 (原告人的江志詠先生及被告人的勞德亮先生)。 另外,原告人傳召一位專家証人馮達明

先生 (Mr. Commins Fung) 就工程和物料質量方面作供,而被告人則選擇不傳召任何專家証人。

背景及沒有爭議的事實

3.本案涉及的兩宗雲石工程分別位於雅賓利道 (Albany Road) (“雅賓利道工程”) 和嘉惠園 (Grenville House) (“嘉惠園工程”)。在相關時段, 原告人公司是上述兩個單位裝俢工程之總承包商, 並將雲石工程外判給被告人公司。

4.在約07年10月至11 月期間,被告人分別就兩宗雲石工程向原告人提出報價單,其內容包括了雲石的物料供應和安裝。報價單中的雲石物料是基於被告人早前向原告人提供的雲石樣本。

5.被告人曾就兩項工程向原告人發出不同版本的報價,發出日期和編號總結如下:-

雅賓利道工程

日期 編號
31.10.07  Q07 0120
  Q07 0121
5.11.07 Q07 0120 (rev.1)
  Q07 0121 (rev.1)
19.11.07 Q07 0120 (rev. 2)
20.11.07  Q07 0121 (rev. 2)

嘉惠園工程

日期 編號
10.11.07  Q07 0120
  Q07 0129
10.12.07 Q07 0128 (rev.1)
  Q07 0129 (rev.1)  

6.被告人之所以發出不同版本是因為要確認了實際用料尺寸才能確實最終合約金額。先生在被盤問時亦作出確認了這點 :-

(1) 就雅賓利道工程,雙方無爭議適用的版本是 Q070120 (rev. 2) 及Q070121 (rev.2) ;

(2) 就嘉惠園工程,雖然被告人一直堅稱雙方同意使用原有的版本Q070128 及 Q070129,被告人亦最終接納適用的版本應是Q070128 (rev.1) 及 Q070129 (rev.1)。

7.在原書面報價單發出後,雙方亦不時就圖紙提供,報價金額, 定金繳付,送貨及完工日期等事宜作出一些口頭承諾或協議。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庭上對這些口頭承諾或協議某些細節上有些爭議,但沒有爭議的是雙方最初同意兩項雲石工程需於07年12月初完工。

8.對兩項雲石工程合約有關質量的隱含條款,雙方是沒有爭議的,即:-

(1) 被告人供應的雲石質量需在品質上與其之前提供的樣本相符;

(2) 被告人供應的雲石並無任何令其不可商售且不會在對樣本進行合理檢驗時顯現的缺點;及

(3) 被告人安裝雲石時的手工需要達到合理標準。

9.被告人在07年11月至12月期間為原告人進行有關工程,而原告人亦就有關工程向被告人支付了合共HK$187,500。而兩項工程餘額合共HK$149,350。

10.在工程進行期間,雙方就工程質素和完工時間等出現爭議。最後在12月30日原告人終止了合約,而被告人亦在12月31日離開了有關工程所在的單位。

爭議事項

11.就原告人的申索,雙方在審訊前準備了一份《同意審訊爭議點》 (Joint List of Issues to be Tried)。

12.法庭亦有指示雙方提交一份《反申索爭議點陳述書》,但雙方在審訊前未能就這陳述書的內容達成共識。但由於被告人的反申索是向原告人追討工程餘款,而原告人拒絕付交工程餘款的理由正是基於原告人聲稱被告人的違約行為。因此,雙方在反申索的爭議點其實與申索的爭議點實屬相同。

13.就《同意審訊爭議點》,雙方提出六個爭議點,但總括來說,雙方其實是有以下四個爭議點:

(i) 被告人提供物料的質量;

(ii) 被告人工程的手工;

(iii)  被告人工程的進度和時間;

(iv) 被告人有否因以上種種導致違反合約。

被告人供應的物料質量

14.就工程雲石的種類而言,原告人先生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在07年10月中,即就雅賓利道工程向原告人報價之前,向原告人提供了下列的五個雲石樣版 :-

証物編號 樣版石材  
P-1 雪花白
P-2 卡撒灰  
P-3 西班牙米黃  
P-4 米黃粉石  
P-5 米黃洞石  

15.有關質量方面,原告人專家証人馮先生作供。先生在主問和覆問時向法庭詳述了自己有20多年在公證行業累積的相關經驗。他的相關經驗包括驗收裝修工程及解決裝修工程產生的紛爭。他為雅賓利道工程和嘉惠園工程分別撰寫了一份專家報告。在該兩份報告中,馮先生都指出雲石品質和安裝手工都不符合標準。

16.就被告人提供的物料質量,雙方爭議最大的是被告人提供的雪花白石材。馮先生表示,雪花白雲石的質量有五個等級(第一級為之最高級),而等級的高低是衡量於石材白色的比例(白色比例越高越好),及紋理的多少和紋理整體的外觀是否整潔或是雜亂無章。

17.馮先生作證時表示,樣板P1是第一級的材料。而相比之下,很多在雅賓利道工程及嘉惠園工程的雪花白雲石,白色位較少,石紋明顯較多、較黑及較粗,石紋亦雜亂無章。馮先生表示,這些雲石石材顯然不是和樣板P1同級的物料,而是二級、三級、四級甚至五級的石材。

18.先生更指出,除了雲身石本身的等級外,選料亦要顧及整體外觀。因此,被告人將不同級別、不同顏色、不同紋理的石材安裝在一起,是不能接受的。

19.先生在兩份專家報告中提供不少相片作參考。本席以一個客觀的角度判斷,雪花白雲石樣板P1是非常雪白而且只有少量的幼紋,而從相片中清晰可見,雅賓利道工程及嘉惠園工程所安裝的大部份雲石,明顯地比樣板上的白色比例較少,紋理較多及粗,而有很多石紋甚至已經粗得不再是條狀而是塊狀。明顯地,若以先生提供的雪花白雲石品質標準,這些都和被告人當初提供的樣板的品質不相同,而是次級的石材。

20.先生盤問先生時,向先生的專家身份作出挑戰。先生指先生沒有任何專業資格及對石材有任何專家學術性的知識。

21.本席不同意先生的見解,先生有多年在公証行工作的經驗,他的專家知識是源於驗証及驗收建設及裝修工程。作為驗証工程的專家,先生並不需要擁有如地質學家的學術性知識。因此,本席是接受先生在本案為專家証人,為物料質量及手工的爭議,向法庭提出專家意見。

22.先生亦指出先生的意見是主觀而沒有客觀的量度基制。

23.本席並不同意,本席認為先生也提供了很多相片方便法庭可以作一個客觀的評估。

24.最重要的是,先生在盤問馮先生的過程中,並沒有具體挑戰先生對雪花白雲石品質標準的意見。換句話說,先生是接受品質高的雪花白雲石,白色的比例高而石紋幼而少。

25.鑒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被告人就雅賓利道工程及嘉惠園工程所提供的雪花白雲石石材,顯然是貨不對辦。

26.先生在盤問下首次指出,向被告人提供樣板,其實是純屬參考性質,並認為訂購石材好像「叫餸」一樣,只是讓客戶選擇石材種類,而不是讓客戶選擇不同品質級別的石材。

27.先生更指出,在客戶選擇材料之後,是由客戶本身提出需要的石材質素作為議價的基準。所以,為了吸引客戶,通常情況下,石材公司是會切出石材最高品質的一部份作為樣板。

28.先生表示,嘉惠園工程用的雪花白雲石比雅賓利道工程用的更好,證據是雅賓利道工程的報價單上只列出「雪花白大理石」,而嘉惠園工程的報價單上寫的是「特級雪花白大理石」,再者兩項工程的大理石價錢不同。

29.對於在同一工程中已安裝的雲石出現的品質偏差,先生解釋是所有石材的報價單在條款(c)中已經指出「石材乃天然材料,色澤及花紋與原有或樣板有差異」。

30.本席並不接納被告人的解釋,原因如下:

(i)    先生的供詞的第17段已清楚表明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質素及種類,是和報價單上列明及樣本相符。盧先生在庭上首次提出的解釋,是前言不對後語。

(ii)   被告人在抗辯書中亦承認有關貨要對辦的隱含條件。

(iii)  在審訊過程中,沒有證據顯示先生有向先生清楚解釋不同品質的雪花白雲石的分類及價錢。

(iv)  顯然而見,先生未必有先生對雲石石材的認識,若果先生是採取他所指像「叫餸」的形式向先生出售石材,先生在議價中便有不合理的絕對優勢。因為當先生「叫餸」之後,他無法知道先生在同意價錢之後會提供的石材品質,而當先生提供一些次級的雲石,他便企圖依賴這「石材乃天然材料」的條款。所以本席認為先生若然是真的用這「叫餸」的方法售賣雲石,這售賣合約的條款是完全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v)   就這「石材乃天然材料」的條款,專家證人先生作證時表示,就正正因為石材乃天然材料而有差異,所以賣方是有責任在安裝前去選擇一些與樣板相同超過八至九成的石材,否則便會構成貨不對辦。

31.另外一個爭議,是在被告人安裝雲石之前,原告人的先生有否視察及接受這些石材。

32.被告人先生的表示,當石材運抵兩個單位時,先生是有檢查這些石材的。因為先生當時只是叫先生安裝這些石材,所以先生認為,先生是已接受這些石材的品質。

33.原告人的先生則表示,在石材運抵兩個單位時,他雖然有檢驗這些石材,但他已即時向先生提出不接受某些石材,而要求更換及改正。

34.本席曾詢問石材開料搬運及其他安裝前的工序,就這方面,先生和專家先生都表示,石材是由石廠「開料」,切割成大約一米多剩一米多的「石材板塊」,這些「石材板塊」是由貨車由石廠運往施工工地,當貨車到達單位住所樓下的時候,工人便會拆箱,再將整塊「石材板塊」用人手搬運到施工的單位中。而在安裝雲石之前,雲石工人是會將這些「石材板塊」切割成不同適合於安裝位置尺寸的小塊,然後進行安裝。

35.專家證人先生在盤問下指出,一塊一米多剩一米多的「石材板塊」是可以夾雜不同品質的雲石。即是說,同一塊「石材板塊」,某些位置可能是一級品質,另外一些位置,可能是品質較低的。而至於最後安裝採用雲石的品質,關鍵可以是雲石安裝工人在切割「石材板塊」,採用多少「石材板塊」品質較高的部份,和捨卻「石材板塊」品質較低的部份。換言而之,要安裝品質越高,切割時挑選越要精,捨棄不用的石材亦更多。

36.換言而之,當「石材板塊」運至兩個單位時,先生就算有視察這些「石材板塊」,他亦無法準確地預測安裝之後雲石的品質。因為先生無法清楚知道雲石工人切割石材板塊時會採用石材板塊那一些部份。在這情況下,只有被告人雲石工人及先生,憑他們決斷對石材的取捨,才能清楚預測將來安裝後石材品質。

37.所以,本席認為究竟江先生有沒有接受「石材板塊」的爭議是對本案不重要的。因為單憑檢驗未切割的石材板塊,先生會比先生有更多能力去判斷將來切割及安裝後整體石材的質素,所以先生不能依賴先生對石材板塊取捨的意見,作為解釋最後安裝石材貨不對辦的藉口。

38.香港貨品售賣條例 (Cap. 27) 第2條將「可商售品質」定義為:-

任何一種貨品,如其

(a) 對於通常購買該種貨品所作用途的,適用性;

(b) 外觀及最終修飾的水準;

(c) 並無缺點(包括輕微缺點)的程度;

(d) 安全程度;

(e) 耐用程度,是在顧及就該貨品所作的貨品說明、貨價(如屬有關者)及其他一切有關情況後可合理預期者, 則該貨品即具本條例所指的可商售品質。

39.憑以上種種各點,亦鑒於兩個工程雲石的用途是用作安裝在兩個豪宅之內,專家證人馮先生對被告人提供石材外觀,最終修飾水準及缺點的意見,本席裁定被告人為兩個工程提供的石材是未能達到可商售品質的水準。

被告人手工的質量

40.先生的兩份專家報告提供了很多被告人手工質素差的例子。例如:石材有裂縫或撞崩的痕跡,粗糙的修補工夫,兩塊石材間高低不平,石材的安裝沒有根據藍圖中指示跟色跟紋,石材接口沒有根據藍圖指示用雞咀位,修口補灰脫落,石材防水出現問題等等。

41.先生在盤問專家證人先生的過程中,他對先生對防水工夫的意見作出質疑。本席也認同,就先生報告中提出某一些照片上顯示的水印,未必一定是和石材手工有關。

42.除此之外,勞先生是沒有就先生對被告人其他手工問題的質疑,作出任何具體的挑戰。

43.先生對這方面作出的抗辯,反而是爭議先生作現場實地考察前,原告人先生可能已經對被告人裝修工程作出改動,所以他質疑先生視察的準確性。

44.本席認為先生對於這方面的爭議是沒有理據和純粹揣測的。先生在庭上作證時已清楚指出,在被告人離場之後他對兩個單位所作出的修補,例如,雅賓利道單位的玄關及嘉惠園的客厠等。而先生也有將未改動前的相關照片交給先生作參考。顯然而見,先生在2008年3月18日現場勘察兩個單位時,他是清楚明白在兩個單位內那一些位置是被告人的工程,而那一些位置是被告人離場後被先生改動的工程。

45.再者,先生表示,他報告中的相片只是舉出手工缺憾的例子。其實,就現場勘察的結果,他認為差不多每一塊石材都有驗出問題。

46.所以,本席認為,無可置疑,被告人手工的質量是具體上未有達到合理的標準。

被告人工程的進度和時間

47.就被告人工程的進度和時間,雙方沒有爭議的地方是:

(i)    雙方最初同意是兩項雲石工程需於2007年12初完工。

(ii)   施工期間,被告人將雲石一批批的送達施工現場。

(iii)  而每次石材送達後,原告人先生亦有向先生或被告人代表(或多或少)投訴相關雲石品質的問題。

(iv)  在工程進行期間,先生每星期兩次陪同有關業主及建築師到場實地視察。視察之後,先生或多或少會向先生或被告人代表反映有問題的雲石。根據先生的證據,被告人在雅賓利道及嘉惠園的工程品質分別超過50%及60%都出了問題。但根據被告人先生的證供,先生只是每次指出少量或兩至三塊雲石出現問題。但沒有爭議的是,被告人每一次有投訴,均會承諾原告人會把有問題的雲石更換或修正。

(v)  先生亦承認曾多次向原告人要求因要更換或修正問題的雲石而把完工日期推遲。

48.原告人亦有向法庭出示兩項工程的施工時間表,這些文件顯示,原告人必須在2007年12月22日及12月31日前分別完成雅賓利道及嘉惠園全部工程(包括雲石工程) 。被告人先生在盤問下亦承認原告人曾多次清楚告訴被告人必須在07年12月底前完工。

49.在2007年12月27日,據先生說,被告人當時已完成兩項工程80%至90%。先生在當日到場實地視察,認為被告人仍然未能提供與樣板相符的石材及合乎標準的手工。被告人應承再次嘗試從中國大陸運來六至七塊雪花白雲石作更換之用。

50.這些被告人承諾作更換用途的雲石「石材板塊」,於2007年12月29日運抵香港。但因為種種原因,先生在翌日(即12月30日) 才檢驗「石材板塊」。先生認為該石材的品質仍與相關樣板差距甚大,亦對被告人的手工質素失去信心,所以便通知被告人的代表在2007年12月30日離場。先生在作證時亦表示,被告人公司當時亦合作離開工場。

被告人有否因以上種種導致違反合約

51.由於以上種種原因,本席裁判被告人是違反了兩宗雲石工程合約中有關質量的隱含條件。

52.法庭下一步需要裁判的問題是,被告人有否因違反工程質量的隱含條件而構成不履行合約。就這一點,原告人在開案陳詞中引用Sutcliffe v. Chippendale and Edmondson (1971) 18 B.L.R. 149 一案中第161頁中所述:

明顯的無能力以履行交易完成日之要求,次承判商投訴的性質及數量及 [建築師之]自己承認在五月和六月其作業的質素正在下降,及缺陷的數量倍增,而其中很多他曾嘗試挽救但不成功的例子,而全均指向申索人明述之意見的事實,即次承判商並沒有能力、專業能力或意願在這以前按有關合約要求的方式完成該作業。

53.換句話說,正如被告人指出,一般來說,如果工程中只是出現一兩次違反合約質量要求的個別情況,這並不會構成不履行合約。但如果違反的情況持續,足以顯示出被告人不能或不願意履行他合約中的責任的話,這在法律上便會構成不履行合約。

54.綜合以上各點,本席裁定被告人的行為是構成不履行合約,因此,原告人有權把合約終止,並向被告人就損失追討賠償。被告人提出的反申索不成立。

賠償數額

55.被告人一直都沒有在狀書上爭議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而只是在庭上作供時首次提出爭議。事雖如此,本席亦容許原告人向法庭提出爭議,也為公平起見,容許原告人再次傳召證人先生回應這一方面的爭議。

56.就修正工序,先生向法庭解釋原告人已盡快把部份工序趕於農曆新年 (08年2月7日) 前完成, 將對相關業主帶來的不便減至最低。由於部份工序要須配合業主渡假時間,先生亦解釋部份工序要在較後時間 (即08年3月至8月) 方可完成 。

57.原告人就替代工程的申索項目只局限於更換手工及材料, 額外工序如清走垃圾,保護工作及一些因原告人延誤而產生的額外支出。

58.根據專家證人先生的意見,本席同意這些工序是有確實需要。 先生更認為由於雲石要看色紋配合及整體美感,當質量手工出了問題不可能換一兩小塊而要全部更換。

59.就加班費用,雖然先生拒絕作出評論,本席同意先生解釋這些項目是由於雲石工程延誤之緣固而必須趕工進行。由於延誤而對相關業主帶來的不便,江先生這方面的解釋亦完全合理。

60.除了修正工序,雅賓利道業主由於被告人工程延誤而引起的種種問題已拒絕向原告人支付有關工程費用合共HK$382,307.00, 而這些扣款亦有一定的合約根據 。被告人對這方面的金額沒有爭議。

61.先生向法庭提出對修改工程支出的爭議,本席認為先生對每一個爭議都有合理的解釋,除了唯一一項本席認為不合理的索償,是為企缸防滑打沙所索償的$1,500。先生作供時的解釋是,若被告人防水手工做得好,企缸邊便不會出現水濕情況,而嘉惠園的住戶也不會要求這項打沙防滑工序。

62.但本席認為,本案沒有確實證據顯示水濕情況是由於被告人防水工程不足做成的,因此,本席會將這項索償的金額撇除。所以,修正被告人工程缺點的工程費用應是HK$233,550。

63.一般計算賠償數額的原則是把原告人放至一個被告人沒有違約的情況。根據這個原則,在本案中原告人應得的賠償數額是:-

(原告人因被告人違約所引致的損失) - (原告人該向被告人支付的合約餘額)

64.本席裁定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的賠償數額為:-

修正被告人工程缺點的工程費用 HK$233,550
雅賓利道業主扣起之裝修費用 HK$382,307
  兩項雲石工程費用餘額 (HK$149,350)
   
合共:        HK$466,507

65.本席亦裁定原告人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49及50條向被告人就上述賠償數額追討有關利息。

梁國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由布高江律師行轉聘Benny Lo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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