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lco Investments Ltd 訴 Marblecare(hong Kong)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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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213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2133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國安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0年12月8日 判決書日期:2010年12月8日 判決書 1.今日嘅聆訊就係當事人提出係有關訟費方面提出嘅傳票,被告人今日係冇出席嘅,喺冇出席嘅情況下,本席係決定審訊呢件事。 2.本席聽到原告人嘅陳詞,我嘅裁決就係根據一般嘅慣例,勝訴嘅一方,即係原告人就應該係獲得訟費。 3.另外一方面,本席亦都聽到喺調解方面,大家喺調解時候嘅紀錄就已經證明到雙方係同意調解嘅訟費係視作訴訟程序部分嘅費用,所以喺而家嘅時間就可以提出作為申索嘅。 4.而第三部分,就係本席亦都見到原告人喺9月30號2010年係向被告人就提出咗一個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2號命令作出的附帶條件和解提議。和解提議提出,就係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港幣400,000之賠償,以就原告人整項申索,及被告人的反申索達成和解嘅,不過本席聽到亦都接受被告人係冇就該建議係給予任何答覆,直到2010年10月6日開審前,被告人代表盧先生係表示拒絕呢個提議嘅。 5.基於這些原因,本席就裁定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申索,被告人訴訟包括反申索之訟費,包括原告人就調解的有關費用,及原告人大律師出席於2010年8月12日之審訊前覆核聆訊,及於2010年10月6日、7日、8日、18日聆訊之證書。 6.除非雙方能就訴費數目達成協議,否則,由區域法院聆案官按對訟當事人基準評定原告人直至2010年10月5日的訟費,及按彌償基準評定原告人自2010年10月6日及以後的訟費,包括今日原告人嘅申請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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