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陶君行及另一人

Case No.HCMA 313/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1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1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91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陶君行  
第二上訴人 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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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9月22日

裁決日期: 2010年11月22日

勘誤表

1.第5頁第14段第1行:

原文為:《公安條例》第III及XI部有以下規定:

應改為:《公安條例》第III及IX部有以下規定:

2.第13頁第45段第5行:

原文為:……一旦火屑誤觸示威人士又或火勢漫延至一發不可收拾時,……

應改為:……一旦火屑誤觸示威人士又或火勢蔓延至一發不可收拾時,……

(馬嘉雯)
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書記

日期: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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