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天,被告人進入元朗教育路的大眾銀行,他從攜帶的斜孭袋中取出以白布蓋著的一支氣槍,稍後被告人將氣槍伸進櫃枱前的罅隙。收銀員及一客戶主任立即逃入銀行內的辦公室。
被告人的搶劫行動沒有得逞,他立即轉身而逃,最後被告人被附近的警員拘捕。
警誡下,被告人聲稱因為年尾缺錢,故此持槍打劫銀行。
涉案的氣槍後來經過警方的軍械鑑證師證實,因為氣體洩漏不能操作的。
上訴庭在律政司訴李進豪(CAAR 9/2008)一案考慮過往的判例後,重新確立使用仿製槍械行劫,量刑的起點應為10年的即時監禁。上訴庭在李進豪案的判詞第32段更指出此10年的監禁,實際上只適用在機會主義作祟下,獨行的持仿製槍械的劫案,而且犯案的過程不涉任何途人的傷亡。
本案的被告人並非機會主義作祟下而犯案。
他因為欠法庭罰款、年尾缺錢,在左思右想的情況下決定犯險。
犯案時,被告人頭戴鴨嘴帽,面帶醫生用的口罩,更以白布蓋著氣槍,避免銀行的職員看穿氣槍的仿真度不高這事實,他顯然有備而來的。
被告人的大律師呈上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希望遊說法庭採納一較低的量刑起點。
報告羅列被告人過往的精神病歷史。報告顯示雖被告人有濫用咳水及安眠藥而引致精神病的紀錄,但報告亦提及被告人在過往的兩至三年,精神狀態大致平穩,他亦有按時覆診及服藥。
報告亦提及被告人曾對醫生講及他有意圖打劫,亦對是次打劫事件有清楚的記憶。被告人雖聲稱打劫前曾服用50片的安眠藥,但醫生認為藥物並沒有影響他的心智及精神,今次的事件亦並非因為藥物的影響而造成的。醫生亦進一步表示對於濫用藥物多年的人士來說,這些藥物的影響力已非常輕微。
被告人是次犯案有動機、有意圖,亦有計劃。除了一般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可以再作進一步減刑的理由。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企圖搶劫罪,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0年的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下調至6年8個月。
另2009年5月20日,被告人在屯門法院因干犯盜竊罪,被判處兩個月的監禁,緩刑12個月執行。本案是被告人在接受監管緩刑的命令期間干犯,本席亦看不到有什麼理由此兩個月的監禁不應執行。
總結,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企圖搶劫罪,判監6年8個月;另外他亦需就屯門案件TM 1577/2009接受額外兩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