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文輝
Case No.DCCC 775/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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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7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75號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 日期: 20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57分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你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情透露被告居住於梨木樹邨第3座1431室,於本年5月30晚上大約8時,被告趁單位1424室沒有鎖上鐵閘及關上大門,進入該單位,將事主放於大門口附近的一個肩袋偷走,肩袋內有銀包、手提電話、身分證等,然後返回自己的住所。 2.整件事發生的過程被住在單位1423室的一名警員見到,最後被告於同日晚上,於自己的單位內被拘捕,而失物亦全部被尋回。 3.在判刑時,法庭考慮到被告認罪及辯方大律師為被告的求情。就入屋犯法罪,若牽涉民居的話,上訴庭的指引是以3年監禁作為起點。法庭接受在本案中,被告的行為沒有預謀,只是利用事主的疏忽而干犯本案,事後亦充份和警方合作,所以可以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為起點。 4.現本席考慮過以上因素後,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減為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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