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炎強及另五人

上訴法庭駁回第一及第二被告就定罪的申請及第二被告就判刑的申請。請參閱 CACC452/2010 日期:2011年12月14日<br>
Case No.DCCC 1363/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6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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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炎強 (第一被告人)
  潘浩輝Peter (第二被告人)
  蘇佩珊 (第三被告人)
  李潤平 (第四被告人)
  劉瑞強 (第五被告人)
  李協聰 (第六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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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48分

出席人士:

外聘律師Ms Lisa S.H. YIP,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ex NG Ching Wong,由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Osmond LAM,由張雅棣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Mr CHUI Fook Leung Steve,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Mr CHAN Wing Ho Chales J,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Mr Warren Louis TANG,由鄭子駒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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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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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第六被告共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骗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控罪詳情為D1至D6與楊德新,陳劍秋PW11,范惠青PW14,李志明PW8,陳玉來PW12,馮玉華PW15,陳少錕PW10,黄偉强PW9,盧仲華PW16,黄迪文,趙伯森PW19,羅樹根PW18,王振宇PW17,李易佳PW13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詐騙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學生資助辦事處,即不誠實地:

1) 舉辨一個學習課程,即德健教育發展中心的專業管理證書課程;

2) 招募人士報讀該課程;

3) 安排該等人士向該學生資助辦事處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

4) 虚假地表示為有關申請而提供的資料是真的及該等人士擬修讀該課程及該等人士擬償還該等免入息審查貸款及該課程的學費為港幣75,000元及

5)致使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預先發放該等免入息審查貸款。

第六被告早前承認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至五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學生資助辦事處(學資處)負責管理免入息審查貸款 (免審貸款) 計劃。計劃向合資格學生提供低息貸款,以支付由指定院校開辦並向學資處登記的課程的學費。申請免審貸款的學生須向學資處遞交申請表及證明文件,並在申請表上簽署聲明所有提供的資料内容完整及真確。另相關的彌償人必須在彌償契據簽署,就申請人的預支免審貸款向學資處保證償還任何被拖欠款項。申請人及彌償人必須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簽署,而見證人亦必須在有關文件上簽署。

學資處批准免審貨款申請後,會向申請學生分期發放貸款。學資處會分期發出支票,抬頭人爲申請人所就讀的學院,其課程主辦者或本地代辦機構。申請人須在完成課程後起十年内,分40期每季向學資處償還免審貸款連利息。若因任何原因學生獲退還由貸款支付的學費,該筆被退還的學費須立刻償還給學資處,餘下貸款可分期支付。

若學資處知道提供作申請之用的任何資料内容虚假、申請表填報的金額並非課程的學費、申請人無意上課、或申請人無意償還免審貸款,學資處不會批准有關申請或向申請人發放免審貸款。

第一被告(D1)為Accom Corporation Ltd (ACCOM) 董事及股東,ACCOM 以太一教育中心名義經營一間分公司,太一教育中心亦被註册成爲學校 (太一) ,校址為上環永樂街樹福商業大厦104-106室和406室,D1爲太一的校監,第二被告(D2)亦在太一工作。太一舉辦多項課程,其中的專業管理證書課程Professional Certificate in Management是在學資處登記的課程。太一須在註册學校內授課。葉毅强爲註册學校德健教育發展中心(德健)校監、校董、校長及擁有人。在2008年4,5,6月間,第一被告向葉毅强租用德健的課室,讓太一的學生在該處上課。

在D1要求下,葉毅强在2008年2月15日辭任德健校監,改由D1擔位校監另兼任校董。D1成為德健教育發展中心(德健)的校監兼管理人後,根據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要求(免審貸款計劃),以德健名義,向學生資助辦事處(學資處)登記一個名爲“專業管理證書課程” 的課程。D2代表德健向學資處確認該課程無退款政策。學資處在2008年2月22日收到德健信件,要求將專業管理證書課程Professional Certificate in Management (管理課程)登記納入免審貸款計劃,課程為期4個月,學費為$75,000。德健的管理課程在2008年3月14日正式登記纳入免審貸款計劃。

D1和D2一起籌辨的德健管理課程只得虚名,沒有提供真正教學。D1和D2透過由第三至六被告,及楊德新層層而下的中介人,以讀書可借$75,000,退回80%學費,再扣中介人佣金,十年歸還低息貸款作招徠,對外招募人士扮作學生報讀此課程。各名被告均知道管理課程只得虚名,知道招攬回來的學生不為學習只為貸款,只要能提供一份表面符合學資處要求的申請表,各人同意參與當中者所用的方法。

各名被告參與此計劃,共同安排該等人士以虚假資料向學資處申請免審貨款,包括虚假聲稱擬修讀一管理課程及該課程的學費為$75,000,接納學生向學資處隱瞞其不擬還款意圖,並接納個别中介人或學生以其個人方法編製表面符合要求的申請表。一切安排只為要令學資處相信德健舉辦了一個學費$75,000的管理課程,並取錄了有關學生,接受學生的貸款申請而批出$75,000貸款。

大约在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5月15日期間,學資處共收到459份以德健名義登記的管理課程免審貸款申請書,申請免審貸款額各爲$75,000。申請表上亦填寫了ACCOM作爲學資處發出支票的收款人。當中有些申請人擔任另一些申請人的彌償人,而部份彌償人提供的電話號碼爲一間以虛假資料登記的天技工程公司所租用的電話號碼。前述天技工程公司的電話號碼在2008年3月31日啓用至2008年8月8日取銷。

除使用了以天技工程公司名義登記的電話號碼外,部份申請人:符雄、楊志光、林靜嫻、黄美蓮、鄧巨興、何帶榮、葉惠儀、譚葉富、陳劍秋、趙匡平、周學賢、黄思恆、劉榮達、黄達成、吳偉康、廖家寶、陳廣安作爲其他申請人的彌償人時報稱的工作證明是虚假的。

資金流向

學資處批出德健管理課程的部份貸款,並以支票方及分期發放,收款人爲ACCOM。2008年5月5日至5月29日期間,學資處就前審批了的貸款申請開出合共$7,556,250的貸款支票,並被存入由D1控制的ACCOM帳户兑現。2008年5月6日至5月29日期間,D1簽發了21張ACCOM支票,並以此將$5,445,500轉帳至由D2控制的文溯顧問有限公司(文溯),D2期間開出金額較少的現金支票由有關學生兌現。2008年5月9日至5月28日期間,D1向D3簽發了6張ACCOM支票支付她合共$767,000。

學生成功取得學資處學費貸款存入ACCOM户口後,若干轉移到D3户口,另有大部份經文溯户口發票给個别貸款成功的學生。學生兌現支票後再以現金支付中介人。學資處批出的貸款最终分别到了由D1控制的ACCOM,由D2控制的文溯,D3,有關學生和下線中介人手上。

此顯然是有計劃和有組織的安排,為的就是要表面滿足免審貸款申請要求,欺詐學資處以取得貸款。

量刑

認為D1和D2非常熟悉學資處免審貸款的運作,故能在短時間内計劃,組織和進行涉案的詐騙活動,涉及的下線中介人不計其數,並在約四個月期間内向學資處呈交了459份免審貸款申請,詐騙香港特區政府合共$7,556,250的貸款,意圖以失實帳目紀錄,運用ACCOM及文溯户口隱瞞資金流向。就D1和D2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

D3為代表校方的D1和D2的直接中介人,除推廣中介人網絡外,駐守校內向假學生提點如何填寫課程相關資料,講解如何應對學資處,處理校方給學生的退票,協助安排假上課。就D3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40個月監禁。

D4經D3介紹成為第一層的下線中介人,再向外推廣中介人網絡,將收集了的學生貸款申請再轉交校方,另亦在校內協助學生填寫課程相關資料,期間定必對整個詐騙規模有一定認知。就D4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

D5經D4介紹成為第二層的下線中介人,再向外推廣中介人網絡,將收集了的學生貸款申請轉交D4。D5涉及的時間和貸款申請相對少,相對其他所有被告他的罪責亦較輕,就D5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9個月監禁。

D6是因直接與D4和D5有連繫的再下線中介人楊德新而涉及本案,他負責為楊德新找回來的學生填報失實資料,和冒認學生和彌償人接聽學資處的電話。就D6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

求情

D1

現年50歲,已婚,太太已與8歲女兒離開,自因另一相關案件被定罪判監後只能透過其姪女與外界接觸。他擁有加拿大和香港碩士學位。當初他經營太一,向大公司及保險公司提供課程,當時已有專業管理課程。案發時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考慮到其過往無任何刑事紀錄,將起點調低10%,即6個月。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辯方指學資處的審批安排有漏洞,致令有機可乘,校殻由他羅置,並由D2實行計劃。旱前在裁判處定罪的ESCC915/2010案件是較早階段,是有關以太一名義舉辦的管理課程,辯方指本案是該案的延續,希望可作適當考慮。在釐定本案量刑起點時,並無考慮到其他的串謀,參看了ESCC915/2010的案情後認為是另一獨立串謀,但互有關連,考慮整體刑期和罪責後,命令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另財政方面,辯方陳詞指原本經營的ACCOM已沒有經營一段時間,D1沒有其他資源可以運用以作賠償。D1本人亦指服刑後不清楚自己的財政狀况,不知自己可以怎樣賠償,現在沒有還款能力。

D2

現年48歲,曾在加拿大修讀大學,及曾在金融機構和銀行服務多年,2003年加入私人教育行業,並無任何刑事紀錄。2002年破産至2006年解除。2004年離婚,並無子女。2006年父親彌世,與母親和妹妹同住。被拘捕後,一度情緒低落,崩生自殺念頭,因此須接受精神科治療。爲D4提取的精神科報告顯示他現情況穩定,只須繼續門診治療。考慮到其過往無任何刑事紀錄,將起點調低10%,即6個月。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另財政方面,辯方陳詞指D2服務的文溯書院未曾支付他任何報酬,D2將要面對監禁,沒有能力作賠償。

D3

現年43歲,家中長女,自小已展現作為長女的承担,得到弟妹尊敬,曾有一段傷痛的婚姻,離婚後獨自撫養一對子女,同時照顧父母,每遇上困難均盡力一人承擔。過往無任何刑事紀錄,因一時貪念犯案致令失去自由,經多方反省已知做錯。考慮到其過往無任何刑事紀錄,將起點調低10%,即4個月。

D3主動提出將犯罪所得的15萬元分12期,即每期$12500退還學資處,就此進一步減刑3個月。D3是經審訊後定罪,不會獲得認罪的1/3減刑,法庭已就其有力的求情因素給予適當的減刑。已閱讀D3呈交的求情信,理解個别家人對至親干犯嚴重罪行一時難以接受,未成年子女失去母親照顧亦定必非常難受,但D3作為成年人理應預計串謀詐騙一經定罪會被判處相當的監禁,本席雖同情D3家人和子女的情況,但不認為此構成減刑理由。

D4

現年44歲,已婚,育有兩名女兒,為家中經濟支柱。任職保險,與公司簽有一三年合约,若未能依約完成責任,須退還已向公司支取的46萬元。被告過往無任何刑事紀錄,犯案所得的9萬元都有報稅。考慮到其過往無任何刑事紀錄,將起點調低3個月。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理由。

D5

現年55歲,已婚,太太剛獲單程證來港。二人的女兒為長期病患,D5之前為工廠工人,自2004年起須要全時間照顧女兒而停止在外工作。駐校社工的求情信中提及被告女兒患有非常罕見之腺粒體病,被告一方面要照顧女兒,一方面要兼顧受情緒困擾的妻子,多年心力交瘁。

為D5提取的兩個精神科報告顯示2008年起接受精神科治療,今年六月女兒彌世,被告精神狀况一度顯著轉差,出現幻聽,企圖自殺,須要接受入院治療。D5在接受一段時間的住院療程,和處理妥女兒後事後,精神狀況已穩定,無須繼續住院療程,只須繼續門診治療。

考慮到其過往無任何刑事紀錄,將起點調低3個月至6個月。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另注意被告接受精神科治療一定程度上與本案加上女兒病情對他的壓力有關,其病情更一度惡化致審訊期間須要接受住院治療,斷斷續續被還押達約11個星期,此相對6個月監禁是相當高的比例,被告現精神狀況已穩定,但仍須繼續門診治療,認為D5的整體精神狀況構成可判處緩刑的特别情況。

D6

現年34歲,過往有三次刑事紀錄。被告承認控罪並為案件作證,考慮後給予50%扣減,但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因素。被告月初在裁判處就另一串謀詐騙學資處案件被判刑,注意該案件整是關於另一書院的課程,但亦與本案中的楊德新有關,考慮整體罪責後,命令本案部份刑期與KCCC6690/2009同期執行。

控方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條就D1和D2申請補償,並根據同意案情和其他相關案件已獲取的賠償$414,822,計算出二人犯案獲得的利益為$928,928。辯方回應申請時指D1和D2表示無力償還,同時指出控方的申請不公平,因學資處仍可向貸款學生追討。注意本案是一串謀詐騙,根本就沒有真正的課程,D1和D2從詐騙學資處取得利益,不認同控方的申請不公平,但控方未有提出關於二人現時還款能力的有力資料。考慮辯方就D1和D2财政狀況和還款能力方面的陳詞後,接纳目前及可見將來,二人都沒有能力作出任何賠償,故不予作賠償令。

命令

第一被告 判監4.5年,當中12個月與ESCC915/2010同期執行。
第二被告 判監4.5年。
第三被告 判監33個月,另補償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150,000.00按月分12期,每期繳付$12,500,第一期須在2010年11月30日或之前繳付,以後每期須在繼後每月的最後一天或之前繳付。
第四被告 判監15個月。
第五被告 判監6個月,緩刑12個月(確認明白解釋)
第六被告 判監6個月,當中2個月與KCCC6690/2009同期執行。

  嚴舜儀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請參閱 CACC160/2011 日期:2011年12月21日

上訴法庭駁回第一及第二被告就定罪的申請及第二被告就判刑的申請。請參閱 CACC452/2010 日期:2011年12月14日

上訴法庭駁回第一及第二被告就定罪的申請及第二被告就判刑的申請。請參閱 CACC452/2010 日期:2011年12月14日

上訴法庭駁回第一及第二被告就定罪的申請及第二被告就判刑的申請。請參閱 CACC452/2010 日期:2011年12月14日

上訴法庭駁回第一及第二被告就定罪的申請及第二被告就判刑的申請。請參閱 CACC452/2010 日期:2011年12月14日

上訴法庭駁回第一及第二被告就定罪的申請及第二被告就判刑的申請。請參閱 CACC452/2010 日期:2011年12月14日

上訴法庭駁回第一及第二被告就定罪的申請及第二被告就判刑的申請。請參閱 CACC452/2010 日期: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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