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薜板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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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2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525號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24分
控罪: 向代理人提供利益 (Offering an advantage to an agent) ---------------- 判刑理由書 ---------------- 被告人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2)(a)及12(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江德立Dicky於2004年4月13日受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後稱 “星展”)聘任為臨時員工,職銜為客户經理,至2004年6月28日轉為正式員工。於2005年3月晉升為高級客户經理,負責處理私人銀行客戶的戶口。江德立加入星展前曾為被告工作。 2004年4月21日,被告經江德立在星展開了一個私人銀行個人户口,該户口包括一個港元往來户口、多種貨幣儲蓄户口、定期存款户口和證券户口,一直由江負責處理直至2008年11月。被告在星展的户口主要用作投資用途,分别以個人存款或經星展借貸進行。 被告知道星展不准許其僱員江德立就該銀行的業務或事務向客户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期間,在江德立處理下,被告透過其星展户口投資獲利,於是送贈款項合共$1,300,000予江德立作為酬勞或額外奬賞,意圖以此令江優先向他提供賺錢投資産品的資料,優先及親自處理他所有經星展户口的投資事宜。 江德立在2008年12月被星展停職及辭退。星展内部調查後未有發現任何問題交易。 求情 被告現年63歲,已婚舆家人同住,子女均已成年。被告為一名成功商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被告患有冠心病。過往江作為被告僱員時,為被告所做的與案發時以星展職員身份所做的大致相同,另有别於一般同類案件,星展於案中沒有受到任何損失,構成可緩刑的特別情況。 認為案情嚴重,定罪後取銷被告保釋,但為要獲取被告更詳細背景資料將案件押後提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押後期間辯方呈交進一步的書面求情,本案並無一般行賄案的特徵,指被告犯案是因對法律的無知所致,提供被告病情更詳盡的醫學報告,指被告心臟有問題外,另患有慢性乙形肝痰。報告顯示被告過往一直努力認真生活,關愛員工。注意被告向接見他的感化官表示只因前僱員,舊相識江德立有金錢需要故給予金錢幫忙,此講法明顯與其審訊時的證供有别亦與法庭所認定無法磿合,拒絶接納。認為被告在此階段再提出另一講法建議其心知當日的作為於法不容。 控辯雙方今天都分别針對 “緩刑”向法庭呈上相關的案例及予以回應以協助本席。辯方亦進一步提供被告關愛員工方面的支持資料,要求法庭就本案特别情況,包括被告個人背景,被告和江德立二人的關係,銀行沒有損失並收取了全數應得的收費等等,給予十足份量。 量刑 被告干犯的是嚴重罪行,被告雖為初犯但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展示悔意,考慮後不認為社會服務令於本案是另一可考慮的判刑選擇,就社會服務令辯方亦不堅持。 注意涉案時間超過一年,涉及提供130萬元利益以獲江優先提供賺錢投資産品的資料,和優先及親自處理他所有經星展户口的投資事宜,無視星展其他由江處理的客户會否因此被影響而令到星展受損。從控方處得知涉案的江德立曾因本案被拘捕,但因為指控其犯罪的證據不足,沒有被檢控。考慮整體情況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 但考慮到被告的年紀及其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一直努力認真生活,將起點扣減6個月。注意星展於案中沒有受到任何實際損失,江為被告所做的亦是他作為星展僱員職務上的工作,另被告心臟和肝臟都有問題,要覆診和正在試用新藥,以穩定病情,認為整體構成可判緩刑的特別情況。 命令 判處被告監禁9個月,緩刑12個月。 (向被告解釋缓刑令,被告確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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