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 Yih Huah Donald 訴 Skien Spinnin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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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190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 2010 年第 1903號 --------------------
-------------------- 主審法官: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11月25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10年11月30日 -------------------- 判案書 -------------------- 背景 1.被告人針對本席於2010年10月21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該命令中,本席就一輛私家車BE547的擁有權發出了聲明,聲明該車輛屬原告人所有,並命令被告人的董事程女士促使被告人,履行作為信託人的責任,將該車輛轉歸原告人名下。被告人同時要求暫緩執行該命令,直至上訴完畢為止。 2.本案的相關車輛,是一輛2000年出廠的平治房車,登記車主是被告人公司,但從當時開始,一直都是由原告人使用。不爭議地,車輛現在的實際價值不高,而原告人表示,他的主要目的,是希望能繼續使用BE547此登記號碼。 3.被告人公司原本由原告人及另外兩名人士擁有,各持三分之一的股權,三人均是公司董事。2004年9月,該兩名股東把公司股權售賣了給程女士。從那時開始,程女士成為了被告人公司的大股東,但公司的運作,卻仍然是原告人負責處理。 4.後來,原告人和程女士的關係轉壞,及至需要鬧上法庭,勞資審裁處裁定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二十多萬元的欠薪,但被告人沒有支付,致使勞工處向它提出了檢控,官塘裁判法院下令被告人須支付欠薪,並須罰款,但到聆訊當天,該些欠薪仍未支付。 5.原告人依賴一份日期為2002年10月16日的會議紀錄,除其他事項外,包括以下內容:
6.紀錄中提及的“Manuel”和“Andy”,是上文所述的另外兩名股東,而“Donald”則是原告人。正如本席於10月21日在庭上說出的判決理由所指,從該項議決開始,被告人公司是以信託人身分持有該車輛,在原告人的要求之下,被告人公司有責任將登記車主轉名給原告人。 7.被告人的擬上訴理由如下:
8.就第一項理由,在10月21日的聆訊之前,雙方已根據法庭指示,存檔了誓章,法庭不一定需要排期再訊。此外,本案最重要的地方,是2002年10月16日的董事會議決是否有效。但就此問題,程女士只是在誓章中質疑為何原告人和其他兩名股東在她收購被告人公司時沒有披露該會議紀錄,及聲稱他們沒有向核數師披露會議紀錄的存在和相關汽車的安排,而沒有指稱該議決或會議紀錄不存在。另一方面,原告人卻存檔了其他兩名股東的聲明書,證實該會議紀錄和相關議决的存在。因此,本席認為在本案中並沒有實質的事實爭議,需要以審訊解決。 9.就第二項理由,本席並沒有裁定程女士在購買公司股份時知道該會議紀錄的存在或已得悉就有關汽車的安排。 10.就第三項理由,程女士經已在10月21日的聆訊中提出了該些論點,本席在達至判決時經已考慮在內。有關車輛的支出,根據2002年的議决,應該由公司負責,而原告人在在任時沒有促使公司將車輛轉往自己的名下,並不影響他就該車輛的權利。此上訴理由,沒有成功機會。 11.就第四項理由,加入兩名前股東成為與訟一方,並不影響被告人公司相對於原告人作為信託人的責任。再者,程女士亦沒有向法庭提出這樣的申請。 12.就第五項理由,被告人是有限公司,其行為必須要通過公司負責人執行,只向被告人公司發出強制執行命令而不向實際執行人士發出該命令,沒有實際效用。就此案而言,雖然程女士不是本案的被告人,但她作為被告人的董事,代表被告人公司處理此案,充份了解原告人的申索,她亦有充份機會向法庭作出陳述,強制程女士執行法庭命令,沒有任何不公。 13.至於第六項理由,本席亦沒有裁定被告人公司須因程女士和兩名前股東的買賣合約負上責任,此節與本案無關。 14.考慮被告人的擬上訴理由後,本席認為被告人沒有任何上訴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席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5.由於被告人沒有上訴成功的機會,本席2010年10月21日的命令,沒有暫緩執行的理由。 16.本席就訟費方面作出暫准命令,原告人就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命令申請的訟費由被告人支付,定額為HK$1,000。 17.此暫准命令將於發下判案書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出席人士: 原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出席,由董事程慶曾女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