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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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4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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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撮要 2.在2010年6月21日晚上約10時,當偵緝警員48006在香港筲箕灣耀東邨耀華樓外巡邏時,見被告人形跡可疑,因此將他截停。進行搜身時,在被告人攜帶的啡色肩袋內發現一個電子磅和一個銀色鐵盒,盒內載有五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共載有市值為港幣4,200元、重量為42.34克粉末,內含34.13克氯胺酮(俗稱「K仔」)。被告人身上有港元4,350元及人民幣10元。 3.被告人被拘捕後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他身上找到的「K仔」,是他給朋友吸食的。稍後,被告人承認他以港幣2,500元購買這些「K仔」,他打算免費提供予他的朋友,而電子磅則是用作「秤」氯胺酮給朋友之用。 被告人背景和求情陳詞 4.被告人現年28歲,未婚,家中有父母和妹妹。2006年開始為裝修行業的判頭,月入7,000至8,000元。早在2001年,因管有危險藥物的前科,而被判12個月的感化令,當年被告人只有18歲。 5.辯方稱,自此被告人沒有再吸食毒品。成長了多八年,心智應該更為成熟的被告人,竟然去年中旬在損友影響,想減輕生活的壓力,因而吸食氯胺酮。在2010年6月中,當被告人得知胃內有瘤,雖屬非緊急要馬上處理的情況,但已經令到被告人心情更為惡劣。出院當天,就帶同大量的氯胺酮探望朋友,打算與朋友一同服食以抒緩身心的壓力。 6.父母認為被告人不但本性善良,還是一名孝順兒子和愛鍚妹妹的好哥哥,與家人關係融洽。父母對於被告人今次的罪行,作出自責及倍感痛心。僱主讚揚被告人為一名謙虛、積極、責任感重及平易近人的工作夥伴,他日被告人被釋放後,僱主會考慮再錄用他。親友皆希望被告人可重新做人,遠離毒品,和法庭給予他輕判的機會。 7.就如何處理涉案毒品,被告人在指示上曾有所轉變。他在法庭內認罪下仍不肯講出真相。被告人稱,自從在2001年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後,他已沒再沾染毒品,只是在2009年中因損友影響下,才開始吸食「K仔」。法庭認為若辯方所稱是真的話,對於每個月只是賺取數千元的被告人而言,即使在「買多些就便宜多些」的原則下,他根本沒必要狠狠地去買入如此多份量的毒品,以增加他被控販運毒品的危險。另一方面,且不說被告人心腸惡毒地要推朋友下毒品深淵加害朋友,他也絕不會如此大方,無緣無故地將一半毒品送予朋友吸食。最後,被告人在堅持承認這控罪下,終透露其中的一包粉末(即控方證物4號:8.30克粉末,內含6.47克氯胺酮)為自食,其餘的氯胺酮則為販運的用途,被告人不再堅稱是請這位朋友免費吸食氯胺酮。法庭亦接納被告人這最終的說法,而認為不需要進行牛頓審訊(Newton Enquiry)。 案例和量刑 8.就販運氯胺酮罪行而言,上訴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 7/2006)(許守城),一案中已有量刑指引。涉及10至50克的氯胺酮,在審訊之後,其刑期為4至6年。法庭仔細地考慮案中及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詞、認罪答辯、有關量刑指引,本席認為沒有必要索取背景報告才作判刑的決定。 9.被告人被控販運氯胺酮的純重量為34.13克,本席則以60個月為量刑起點,在認罪情況之下,可以獲一般三分之一的扣減,為40個月。法庭接納被告人有部分氯胺酮(即控方證物4號)為自食的,因而另扣減3個月的刑期,此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現判37個月嘅監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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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