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自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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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0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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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席首先處理案件編號DCCC1005/2010的案件先。被告人梁自興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0年7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44A號4樓(即是3/F)2號房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9.78克可卡因的11.66克固體,及二百七十五片內含1.82克硝甲西泮的片劑。 承認事實 2.於2010年7月14日約19:00時,一名男子黃春來於旺角通菜街44A號4樓(即是3/F)2號房出來之後被警務人員截查,及於自願情況下帶領警務人員進入這個單位搜查。當時被告人睡在單位內一張床上,而警務人員在床的中間抽屜內搜到四十一個袋有案中可卡因的袋,二十九個裝內有案中的硝甲西泮片劑(即俗稱的「五仔」)的錫紙包、大量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及一個電子磅秤。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這些可卡因及「五仔」是屬於他的。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這些毒品是他作自用的。涉案的毒品的總值被評估為31,984元。 刑事紀錄 3.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求情理由 4.被告人今年23歲,未婚,曾經接受中學四年級教育。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被告人輟學之後一直都有正當的職業,曾經從事售貨員及廚房工人工作。被告人於被警方拘捕的時候是一名裝修工人,月入大約6,000至7,000元。被告人很顧家及給予母親家用。被告人是父母眼中的乖兒子及弟妹眼中的好哥哥。被告人因為工作上認識損友而染上毒癮,他因為要滿足毒癮及財政的問題而觸犯案件。律師提交了被告人母親撰寫及由被告人所有家庭成員簽署的求情信,母親在信中指她與被告人的父親離婚之後獨力撫養被告人及其弟妹。母親在信中對被告人有高度的評價。母親指自己患上纖維瘤,被告人因為焦急醫藥問題,而被人利用愚蠢地犯案。母親及律師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律師要求就被告人所面對的兩件案件,判處部分同期執行的刑期。 判刑 5.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因為毒品不單對個人及家庭造成破壞,更會禍害社會。香港上訴法庭就販運可卡因的罪行已經訂下了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指引,如果販運的可卡因份量是不多於1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本案涉及9.78克可卡因,因此判刑起點應該是大約4年11個月監禁。本案亦涉及1.82克的硝甲西泮,法庭在量刑的時候亦須考慮這一點。 6.被告人是在一件他涉及管有危險藥物的案件的法庭保釋期間觸犯本案,這一點自然增加本案的嚴重性。本席因此有必要將有關的判刑指引的判刑起點提高。被告人今年雖然只有23歲,但已經是成年人,因此必須承擔觸犯法律的責任。被告人被判處監禁,可能會影響到他父母及家庭,但是被告人在犯案的時候亦應該充分明白這一個後果。在考慮所有有關的情況之後,本席採取6年監禁作為本案的判刑起點。在這樣嚴重的案件裡,本席認為被告人無刑事紀錄這一點不可以作為有效的求情理由,因此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肯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方面的刑期寬減之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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