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潔貞

Case No.HCMA 41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1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1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10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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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蘇潔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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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0年11月2日

裁決日期:  2010年11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主要來自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當日駕駛著他的私家車停泊在沙田第一城得利街左二線近燈柱ST1377,之後控方第一證人離開購物,留下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的外藉傭工)在車內等候。約上午10時許,上訴人駕駛她的私家車駛到得利街左一線,她跟着倒車想泊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後,但在上訴人倒車時,控方第二證人在車內感到震動,她下車查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左車尾輕微損毀,於是致電控方第一證人回來處理。當控方第一證人回到現場時,控方第二證人將事件發生經過告訴他,並指出該名司機進入了酒樓喝茶,控方第一證人隨即檢查其車的損毀,發覺左車尾有刮花的痕跡,他亦查看上訴人的車,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車頭緊接控方第一證人車尾距離約2呎3吋,上訴人的車後面亦有一輛車停泊,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右車頭有幾度刮痕。之後,控方第一證人與控方第二證人到酒樓內,控方第二證人指出上訴人在酒樓內的位置,控方第一證人於是上前質詢上訴人。

3.控方第二證人作供及被盤問後,上訴人選擇作證。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指她到達案發地點,見酒樓門外有一車位,於是倒車緊貼泊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後,上訴人稱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內無人,她跟着到酒樓喝茶,看見控方第二證人在門口凝視着她下車,後來,上訴人看見一群人正注視她的車,跟着,控方第一證人前來問她是否BZ 779的車主,並指責她的私家車碰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並追討賠償,上訴人當時否認上述指責。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指出其車左車尾刮花的痕跡,並稱是由上訴人右車頭所導致,但上訴人稱她右車頭的損毀痕跡在事發前已經有。上訴人的版本是完全否認她當時是有撞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車。

裁判法官的裁決

5.裁判法官作出分析前提醒自己上訴人過往是沒有定罪紀錄。上訴人在主問時指她面對控方第一證人的指控下,第一個反應是「我冇出聲」,隨即改口第一反應是說「我冇」。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前後矛盾。上訴人稱她下車時,看見控方第二證人在酒樓門口看着她下車,後來又說沒有留意到控方第二證人是在門口,一時說門口有3至4個人,中間包括控方第二證人,一時說不知那人是否控方第二證人。

6.裁判法官指上訴人的版本模糊不清,前後矛盾。

7.裁判法官留意到上訴人質詢控方第二證人知道當時下雨,但她選擇打電話給控方第一證人後才到車後取雨傘。

8.裁判法官考慮各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而接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人。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9.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作了兩份陳述書,主要是指定罪對她不公,她指控方證人不能詳細記憶事發的時間及細節,一時指是8時多出門,一時指是9時多到達現場,亦質問控方第一證人為何留下控方第二證人在車內達45分鐘等問題。

10.本席參閱謄本,上訴人在盤問證人時,很仔細地問及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當時事發的情況。

11.裁判法官看到證人作供及接受盤問時,他們的證供並沒有動搖,亦沒有矛盾,最主要是控方第二證人指她當時是坐在車內,她是看見上訴人倒車泊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後,當中,控方第二證人感到震動,她才下車查看,才看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後有刮花的痕跡,控方第一證人到場時亦有觀察過該痕跡,亦有看到上訴人的車是有花痕,上訴人提及警員當時沒有適當地量度過等問題,其實最主要是關乎裁判法官認為哪一個證人是最可信及可靠。

12.裁判法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內很仔細地分析各證人的證供,本席看不到她有任何出錯或不公平的地方,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