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詠楠 訴 陳浩宏
|
DCEC95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7年第954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4月14日 僱員賠償評估書日期:2009年4月14日 僱員賠償評估書 1.申請人顏詠楠先生在2006年12月1日的工作是個速遞員及司機,他當時年紀為25歲。 2.在06年12月1日,當他駕駛僱主陳先生的汽車往葵涌貨櫃碼頭送貨時,在葵福路迴旋處近荔景山路發生交通意外。該次的意外引致他的頸、胸壁及右腳受傷,經醫生診治及治療,醫生一共簽下了病假67天。經過多次的治療及包括物理治療,他現在已康復。 3.在意外發生之前的一段時間,他的月薪為$12,665,這是他的平均月薪,並包括超時補水的薪金。 4.在2008年1月11日,因為僱主答辯人陳浩宏先生缺席聆訊,吳美玲法官頒令判申請人勝訴,答辯人陳先生須對申請人負上法律責任及訟費。 5.今天的聆訊是《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的補償評估聆訊,是顏先生根據該條例第4條、10條及10A作出僱員補償的申請。 6.根據條例第9條,計算僱員永久地喪失部分工作能力的賠償,顏先生經已被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作出評定,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0.5%,根據條例的第7條第(1)(b),他的賠償計算為$12,665 x 96個月 x 0.5%,等於$6,079.20。 7.條例第10條,申請人顏先生在病假期間可得薪金的4/5。因為顏先生被評為可得病假67天,因此根據第10條的計算如下:$12,665 x 67/30天 x 4/5,所得等於$22,628.13。 8.根據條例第10A,顏先生可得到已付出的醫療費用的補償,他亦提供了醫療報告、醫療收費的單據作出此項的支持,這些費用共為$1,250。 賠償金額總結
因此,我裁定顏先生可得的補償為$29,957.33。答辯人陳浩宏先生必須支付這賠償給顏先生。 10.至於賠償的利息,自意外發生日起至到2008年1月11日(法庭頒令申請人勝訴之日),利息為法庭所定下的半息,在裁決勝訴之日以後直至賠償金額全部支付,利息則為法庭所定下的全息。 訟費 11.訟費歸於申請人,而答辯人必須全部支付,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作出評估。至於申請人自己的訟費,可根據法律援助署的法例作出評估。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律師Mr Samuel Yiu代表 答辯人:答辯人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