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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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7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44748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11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2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天駕駛私家車以時速30至40公里,沿盛泰道尾隨上訴人的私家車西行。當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減速,亮起「死火燈」,他便將其私家車停在上訴人車後約2個車距的位置。 3.4至5秒過後,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的車還停在行車線上及亮着「死火燈」,他便亮起指揮燈以時速10至20公里超車。 4.當兩車接近平排而車身距離約3呎時,上訴人突將私家車扭右轉向,他的舉動引致兩車相撞。上訴人私家車的右車頭撞及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的左車門、左前「沙板」及前輪。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亦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6.上訴理據總結如下:
討論 7.涉案的盛泰道雙向行車,兩行車線中間以虛線分隔。 8.上訴人沒有爭議他當時確在路中停下,並亮着「死火燈」。若然如此,控方第一證人若需超車的話,他是必須從上訴人的右方超越。超車時,控方第一證人亦無須先響號示警。 9.上訴人沒有爭議控方第一證人雖確曾亮起指揮燈,但當時是盛夏兼太陽猛烈,即使對方亮起指揮燈他也未能注意。若然如此,本席不明上訴人何以又亮起其「死火燈」停在路中,「死火燈」與指揮燈亮著時的亮度根本沒有分別。 10.從呈堂的相片看到,意外後,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左前車身凹陷,左前輪括花,左車門上亦留有上訴人車胎的橡膠黑印。這等損毀顯示相撞時,兩車絕非如上訴人在席前所述般平排緊貼一起。相反,從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損毀情況看到,意外純因上訴人的私家車右轉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車身,故做成對方左車身的凹陷及黑印。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的損毀情況,客觀地支持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的證供。 11.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戚雅琳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