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強

Case No.HCMA 276/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7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7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44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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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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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11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2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天駕駛私家車以時速30至40公里,沿盛泰道尾隨上訴人的私家車西行。當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的私家車減速,亮起「死火燈」,他便將其私家車停在上訴人車後約2個車距的位置。

3.4至5秒過後,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的車還停在行車線上及亮着「死火燈」,他便亮起指揮燈以時速10至20公里超車。

4.當兩車接近平排而車身距離約3呎時,上訴人突將私家車扭右轉向,他的舉動引致兩車相撞。上訴人私家車的右車頭撞及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的左車門、左前「沙板」及前輪。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亦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據

6.上訴理據總結如下:

1.     裁判官錯納控方第一證人的片面之詞;

2.     控方第一證人不應逆線超車,他應先響號再從上訴人的左方超車;

3.     意外成因是控方第一證人逆線超車後急促左轉。

討論

7.涉案的盛泰道雙向行車,兩行車線中間以虛線分隔。

8.上訴人沒有爭議他當時確在路中停下,並亮着「死火燈」。若然如此,控方第一證人若需超車的話,他是必須從上訴人的右方超越。超車時,控方第一證人亦無須先響號示警。

9.上訴人沒有爭議控方第一證人雖確曾亮起指揮燈,但當時是盛夏兼太陽猛烈,即使對方亮起指揮燈他也未能注意。若然如此,本席不明上訴人何以又亮起其「死火燈」停在路中,「死火燈」與指揮燈亮著時的亮度根本沒有分別。

10.從呈堂的相片看到,意外後,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左前車身凹陷,左前輪括花,左車門上亦留有上訴人車胎的橡膠黑印。這等損毀顯示相撞時,兩車絕非如上訴人在席前所述般平排緊貼一起。相反,從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損毀情況看到,意外純因上訴人的私家車右轉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車身,故做成對方左車身的凹陷及黑印。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的損毀情況,客觀地支持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的證供。

11.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戚雅琳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