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蕭卓明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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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申請人蕭先生在區域法院被控8項罪名。經審訊後,法院裁定其中5項控罪罪名成立,申請人被判監。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123/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2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0年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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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蕭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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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2010年12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10年12月6日

判案書

1.這是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申請人蕭先生在區域法院被控8項罪名。經審訊後,法院裁定其中5項控罪罪名成立,申請人被判監。

2.申請人不服定罪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申請人針對原審程序提出各項指稱,並爭辯其人權遭侵犯,違反《香港人權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以上述指稱和其他理由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並向上訴法庭申請保釋以聽候上訴。

3.保釋申請原定於2010年11月17日在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席前審理。但在聆訊當天,申請人聲稱需要時間預備和存檔有關誓章,故申請押後至2011年1月6日由上訴法庭法官聆訊,申請人繼續被還押。

4.2010年12月3日,申請人正式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所依據的理由,基本上和上述針對區域法院之審訊的上訴理由相同。申請人指稱審訊過程、定罪和拘押,均侵犯《香港人權法》內所保障的人權。

5.在今天的聆訊,申請人重複上述論點。如前述,該些論點亦是申請人所依據之上訴理由,並將會由上訴法庭處理。

6.關於人身保護令申請之有關法律非常清晰。人身保護令申請乃是特殊的濟助程序,在其他正常的法律程序並不適用或並不提供合適之濟助時才應採用。但當其他法律程序適用或可提供合適之濟助時,法庭不會隨便行使其頒布人身保護令之司法管轄權。那並不表示法庭沒有頒布人身保護令的司法管轄權,只是法庭不會隨便行使,以免干預其他可提供合適濟助而又適用的法律程序。

7.以刑事上訴而論,當一犯人被定罪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時,若他欲在上訴期間獲得自由以聽候上訴,法律有明確規定合適之法律程序和途徑。換而言之,該名犯人可向法庭,尤其是上訴法庭申請保釋以聽候上訴。既然如此,雖然原訟法庭就頒布人身保護令有司法管轄權,亦不會隨便行使,以避免干預或重複前述之保釋程序。

8.案例和法律典籍顯示,保釋的法律建基於人身保護令的法律。本質上來說,保釋申請屬於一個簡易的人身保護令的申請。見本法庭於2005年2月8日,在In the matter of Michael K Ogunade, HCAL 20/2005, 一案的判決書第12至第15段內之討論、並所援引之案例和法律典籍;亦見Archbold Hong Kong 2011, 第3-2段內之論述。

9.當然,法庭並不排除在特殊的情況底下考慮頒布人身保護令的可能性。然而在一般情況下,法庭不會隨便干預正常的法律程序,即申請保釋以聽候上訴的程序。

10.以本案案情而論,申請人已向上訴法庭申請保釋,而其申請亦如前述押後至2011年1月6日處理。在今天之聆訊中,申請人聲稱其之前所需要準備的誓章和文件已經準備妥當,他現依賴該些誓章和文件向本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既然如此,本法庭認為申請人可以將實情告知上訴法庭,並要求上訴法庭盡早安排處理其保釋申請,而毋須等待至2011年1月6日。換而言之,申請人可向上訴法庭要求提早處理其保釋申請。

11.無論如何,本席亦注意到申請人的上訴案件將會在2010年12月13日提訊。申請人可以在提訊當天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要求盡早處理其保釋申請。

12.基於這些原因,雖然本席考慮過申請人所提出支持其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的實質原因(就該些原因,本法庭不作任何評論),但不認為法庭可隨便干預上述之保釋申請程序。申請人所要求在待上訴期間重獲人身自由的問題已藉保釋申請交由上訴法庭依法處理,上訴法庭已排期聆訊,而申請人亦可要求上訴法庭盡早處理其申請。故本法庭雖然擁有頒布人身保護令之司法管轄權,但在考慮所有程序和實質原因之後,法庭不認為應該行使該方面的司法管轄權。

13.無論如何,法庭不接納申請人指稱若本法庭不行使司法管轄權頒布人身保護令,便是剝奪申請人一個爭取待上訴期間人身自由的機會。就該方面,申請人指申請保釋是其重獲人身自由的法律渠道之一;而申請人身保護令,則屬另一種法定的方式去取得人身自由。但如前述,本質上,保釋申請的法律程序,實屬一個簡易的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程序,所以並不存在法庭不處理申請人藉着申請人身保護令爭取在待上訴期間重獲自由的問題。

14.基於上述原因,本法庭拒絕是次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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