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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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7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7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2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1月5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1月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審訊時為本案第二被告人,上訴人與同案另一被告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們販運的危險藥物為大麻草,於案發地點香港金鐘法院道被捕。 2.控方共傳召五位控方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原本案第一被告人,他早前承認有關控罪後,同意出庭作控方證人。控方第二證人喬裝顧客,他指稱他是經與一名為高佬的毒販聯絡後,於案發地點登上私家車向上訴人購買毒品;其他證人均為警員。 3.審訊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控罪一及二表證成立,上訴人選擇作證,並無傳召任何證人。 4.上訴人作供完畢,代表律師陳詞後,裁判法官作出裁決,判上訴人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5.裁判法官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謹慎地提醒自己須特別小心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因為裁判法官須考慮控方第一證人會否因自身利益,為得到法庭輕判而誣告上訴人。 6.本案並不複雜。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着私家車,上訴人則坐在司機鄰座,到指定地方 – 法院道,看見控方第二證人已在路旁等候,控方第二證人稱上訴人這時將車窗絞低,探頭外出,並跟控方第二證人說「係咪等落貨」。控方第一證人指當時上訴人是跟他販運大麻,控方第一證人亦指當他們到案發地點時,上訴人問控方第二證人「係咪等落貨」。 7.控方第二證人稱看見上訴人將手伸到後方,將車門打開,控方第二證人便上車坐進後座,最後,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均被拘捕,其他警員的證供則指他們只是在遠方看見控方第二證人與上訴人對話,然後控方第二證人便坐進後座。本案最主要的證供來自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 8.控方證人作證後,上訴人作供指他只是一個買家,案發當天他向控方第一證人購買大麻,但因控方第一證人身上無上訴人所要求的大麻草,上訴人無奈登上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跟控方第一證人一到案發地點,讓控方第一證人從別人取得上訴人所需要的大麻草。 9.審訊時,上訴人否認曾問控方第二證人「係咪等落貨」。裁判法官聽畢辯方律師陳詞後,作出了詳盡的分析,再參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他已仔細地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亦留意到各證人的證供有出入,不一致的地方,最後,裁判法官認為這不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和可靠性,最終接納控方證人為可信和可靠的證人。 10.裁判法官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版本,首先,他認為上訴人在庭上砌詞狡辯,裁判法官於裁斷陳述書已作出詳盡解釋,本席也不再敍述一遍。 11.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朱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幾項上訴理由。 12.首先,朱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倚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忽略當中的不一致性及矛盾:
13.以上所述證據在審訊時已呈於裁判法官席前,裁判法官有提及這些問題,而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也曾提及。無可否認,這會令職業法官須仔細地處理控方證人的證供。 14.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忽略考慮這點,其實裁判法官已明確地指出他須仔細處理證人的證供,如本席提及,在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稱他須特別小心,因他要考慮控方第一證人是否為會因自身利益,如為得到法庭輕判而誣告上訴人。裁判法官持這原則去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本席認為這問題已在裁判法官考慮之內,而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於28日忘記他曾在17日向當值律師提供證供不出為奇。 15.致於證供上其他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裁判法官在他詳盡的裁斷陳述書中已指出,但經考慮後裁判法官認為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和可靠性。 16.第二上訴理由,朱大律師指裁判法官錯誤地作出對上訴人不利的推論,謂『就控罪一,上訴人於他看見控方第二證人時,上訴人是協助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打開車窗,詢問控方第二證人是否在等『落貨』』,朱大律師指即未有就控方第二證人就其關於上訴人於案發所說的話即「係咪等落貨。」背後的理由及其可被合理推演的可能性,作出恰當的考慮。 17.裁判法官如接納各證人的證供為可信和可靠,他要作出事實的裁斷,究竟當時上訴人的角色只不過是一名坐順風車的人士,與販運毒品沒有關連,或上訴人的行為可表示他有參與販運毒品,最主要是,本席剛才亦提到,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均指稱上訴人當時問控方第二證人「係咪等落貨」。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有理由支持他無可抗拒的推論,上訴人當時是協助控方第一證人作出販運毒品的行為。 18.第三上訴理由,朱大律師指控方未能於毫無合理疑點舉證下證明上訴人於案發當日協助控方第一證人販運危險藥物,這與第二上訴理由相同。本席翻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其實裁判法官已仔細地處理了這問題,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本席認為上訴應被駁回,維持原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霆鏗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聚鴻律師行轉聘朱寶田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