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偉

Case No.HCMA 719/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1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1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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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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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1月2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1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間模型玩具公司的售貨主任,他每天需要到公司不同的分店巡視,事發當晚他正巡視案發地點的分店。他約於晚上9時半去到事發的分店與分店店長(即控方第二證人) 傾談後,他在期間看見一名男子 (即上訴人) 將貨架上十多盒模型搬到地上。控方第一證人說在過去一年他曾多次在公司不同的分店有見過上訴人,有時一星期多達四至五天,上訴人每次均會在店內逗留數個小時,有時會在店內大叫或將貨物搬來搬去。為了維持店內秩序,控方第一證人或他的其他同事曾就上訴人的行為報警求助。

3.事發當晚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將貨物搬到地上,他於是上前要求上訴人離開,但上訴人表示自己是店主,拒絕離開。當時店內有幾位顧客,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離開但被拒絕,他亦留意到上訴人的情緒開始激動,當上訴人行近店門的位置時,控方第一證人面對面站在上訴人大約兩呎外,上訴人突然揮他的左拳打向他的胸部正中位置。控方第一證人中拳後倒向一堆貨物上,跟住跌在地上。之後上訴人依然情緒激動,控方第一證人則一直和上訴人保持距離,控方第二證人目睹上述情況便立即報警,稍後警方到場拘捕上訴人。事後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檢查時他看到自己胸口有清楚的拳印。

4.控方第一證人接受盤問下,同意他在1987年曾被裁定普通襲擊罪名成立,判處守行為12個月。被問到事發分店閉路電視系統的情況時,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知道系統是由公司的寫字樓操作,分店的同事是不能操作或開關該系統的。跟住他被問到究竟分店的閉路電視會否拍攝到當時的情況,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事發時他並不清楚會否,但事後他得知鏡頭是拍攝不到案發經過的。

5.控方第二證人是案發分店的店長,她的證供大致上是支持控方第一證人,她在案發時見到上訴人突然打了控方第一證人一拳。她的證供指事發前上訴人差不多隔天便會到店內徘徊,但甚少購物。在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指上訴人在案發當晚大約7時已經走到店內,她曾經有勸過上訴人離開,因為有客人投訴受到上訴人滋擾。控方第二證人亦證實店內的員工是不能操作閉路電視的。

6.在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現年46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上訴人的版本指他當晚大約7時許去到案發現場,他沒有將任何模型放在地上,直至晚上9時多,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他離開,由於控方第一證人的態度並不友善,因此他沒有理會,控方第一證人因此用身體迫近他,再次要求他離開。上訴人形容控方第一證人態度惡劣,他覺得控方第一證人可能會對他動粗,於是他退到店內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位置。在對峙期間,控方第一證人突然大叫一聲,跟住跌在地上。上訴人說他從沒有打過控方第一證人,他指控方第一證人冤枉他。警方到場後,他向警員說他沒有打人,他亦有要求警員向該店索取閉路電視影帶以證明他清白。

7.盤問中,上訴人稱當晚控方第一證人一見到他時態度已經十分惡劣,他同意過往曾與控方第一證人發生不愉快事件。

8.辯方第二證人是涉案模型公司的職員,她工作的地點是位於荃灣的寫字樓,負責公司的會計及人事工作。辯方第二證人說公司所有分店均裝有閉路電視系統以監察店內情況,所有系統均是自動操作。事發後她曾應警方要求翻看有關分店事發時的錄影片段,結果發現並未能拍攝到事發時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的情況。盤問中辯方第二證人說各分店的員工均不能操作店內的閉路電視系統。

9.裁判法官聽完所有證人口供後作出分析,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可靠可信的證人。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證供時,認為上訴人沒有講出真事實,最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0.上庭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在審訊時,有當席律師代表。

11.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有幾項投訴,主要是圍繞着閉路電視的錄影帶。他認為控方沒有將錄影帶呈堂,對他不公。但事實上辯方第二證人已經交待清楚,指出錄影帶沒有錄到當時案發的經過,而這位證人並不是控方證人,她是辯方所傳召的證人。因此,裁判法官接納了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指出當時的錄影帶是不能證明上訴人所說的版本。相反,裁判法官有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供去支持他的裁決,裁定上訴人當時是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

12.上訴人亦投訴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對他有偏見。因此,裁判法官的定罪是對他不公。

13.其實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有確認到他在案發前是有見過上訴人,他亦有叙述他與上訴人過往曾有發生過不愉快事件。因此,裁判法官知道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過往是有不和。最後,裁判法官作出分析後,認為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是可靠和可信的證人。

14.就上述的分析,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藹蓮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