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志成

Case No.HCMA 75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5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5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2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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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高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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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1月11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1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傷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判被告人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裁決,提出上訴。

2.受害人是被告人的學徒。工作時須遵從上訴人的指示。在案發當天,兩人因工作問題發生口角,其間,被告人拿起一支方形、尖銳、約兩呎長的鐵通,迎頭襲擊受害人。當時受害人用左前臂擋隔。接著,被告人再用鐵通尖銳的一端刺向受害人腹部,受害人用右手撥開鐵通,因此,受害人右手肘內側位置有被刺中受傷。

3.其後,有人拉開被告人。警方後來到場,受害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受害人被診斷其左前臂出現血腫及右手肘內側有2cm長的傷口,需要縫線四針。他亦獲病假約17天。

4.裁判法官在量刑前得悉被告人過往有刑事定罪紀錄,性質與本案的罪行不同。最後一次發生在1987年。

5.裁判法官考慮到本案案情嚴重。被告人所用的武器極具殺傷力,幸好受害人用手擋隔。裁判法官認為判罰的刑期要充份反映被告人犯案時的嚴重行為。故此,他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2 個月。

6.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得不到扣減。故此,判被告人入獄12個月。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認為刑罰是明顯過重。上訴人再次告訴法庭他有一子一女,雖然他與妻子已經離婚,但每月仍須支付他們的生活費。上訴人亦呈遞了幾封信,分別由更生會及一名東華三院的社工所寫的信,都是反映上訴人有情緒問題。在事發後,上訴人有接受情緒輔導,社工認為上訴人已改善了很多。

8.上訴人要求法庭給予機會。其實在裁判法院聆訊時,代表被告人的當值律師亦有替被告人求情,裁判法官已作考慮。

9.因本案案情十分嚴重,上訴人所用的武器殺傷力頗大。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所採用的12個月量刑起點完全沒有明顯過重。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干擾裁判法官的刑罰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立恩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