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999/200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December 2010.
1. 申請人於2005年8月4日加入服務系統香港有限公司,任職清潔員。該公司之名稱及後曾有所更改。僱傭合約上,答辯人用中文名「服務系統香港有限公司」,而發給申請人的工作証上,就同時用了英文名ISS Hong Kong Services Ltd.。根據申請人呈堂的一份公司注冊處記錄,答辯人後來改名為ISS East Point Facility Services Ltd. (沒有中文名字)。而發生意外後,答辯人填寫表格2時,也用這名稱。所以,在發出本申請時,申請人當時的律師用了”ISS Hong Kong Services Ltd.”為答辯人的名稱。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也同意這幾個名稱都是它在不同時間的名稱。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