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聯物業投資有限公司 訴 周仲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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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419/2009 IN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IVIL ACTION NO. 4419 OF 2009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内庭(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12月3日 判決日期:2010年12月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0年12月15日 判決理由 1.原告人銀聯,指兩名被告人周先生和黄女士,違反雙方買賣樓宇的含約,於是提出本訴訟,追討聲稱曾經付出的按金等。根據所指買賣合約,銀聯是買家。黄女士和周先生是母子關係,也是所指合約上的賣家。 2.銀聯先就針對黄女士的申索,向法庭申請簡易判決,但沒有成功。其後,銀聯就針對周先生的追討,向法庭申請簡易判決。2010年5月7日,聆案官撤銷了銀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針對聆案官這命令,銀聯提出上訴。2010年12月3日,本席聆聽申請後作出了判決,現以書面形式交待判決理由。 背景 3.涉案物業位於九龍碧雲道康雅苑A座19樓9室(下簡稱“該物業”)。周先生和黄女士,是該物業的註冊業主。 4.銀聯指根據2006年11月25日的買賣合約,周先生和黄女士同意將該物業售予銀聯,作價港幣1,000,000元。銀聯指於簽妥該合約同時,以支票形式,向周先生和黄女士支付了訂金港幣100,000元。根據合約,成交日期為2006年12月24日。 5.銀聯指2006年12月,當時在這買賣中代表銀聯的律師,先後去信周先生和黄女士,要求成交該物業買賣,並將成交日期延展至2007年1月5日,唯周先生和黄女士沒有回覆。 6.兩年多後,2009年8月,銀聯才透過現時的代表律師,通知周先生和黄女士,取消買賣合約,並要求他們退回訂金。2009年10月,銀聯提出本訴訟,要求法庭頒布聲明,是周先生和黄女士違反合約,又要求法庭下令兩人退回訂金,以及支付賠害賠償等。 7.黄女士隨即提出抗辯。根據她的抗辯書,她確認於2006年11月25日,與周先生到中環一律師樓做文件,以為是同意周先生將該物業轉名予她的女皃周婉倩。她指律師行職員指示她在一叠文件上簽名,又將她的身份證影印。 8.黄女士指從不知道,也從沒有同意,將該物業出售。她從來沒有指示該律師行處理買賣該物業,當天也沒有人將任何訂金交予她。她從沒有見過銀聯所指支票,也沒有到過銀行提取所指訂金。 9.黄女士指自己目不識丁,直至2009年8月收到中文律師信,才在别人幫助下得知銀聯對她的指稱。其後更指示另一兒子報警求助。 10.2009年12月,銀聯就針對黄女士的申索,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86號命令,向法庭申請簡易判決。銀聯提交了上述買賣合約、訂金支票、銀行兑現支票記錄等文件。2010年2月25日,暫委法官陳鴻興決定,批准黄女士在無附加條件下抗辯。 11.2010年2月,銀聯以周先生沒有提出抗辯為理由,向法庭申請針對他的判決。由於申索的濟助包括聲明,法庭拒絶了申請。3月23日,銀聯改以規則第86號命令,向法庭申請針對他的簡易判決。申請於5月7日進行聆訊。雖然周先生缺席聆訊,但是聆案官最終撤銷了銀聯的申請。5月13日,銀聯提出上訴。 12.根據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本上訴形同由本席重新聆聽銀聯的簡易判決申請。 13.6月15日,銀聯的上訴於本席席前進行聆訊。周先生依然缺席,不過黄女士和女兒到來,告知法庭周先生現正羈留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代表銀聯出席的陳律師表示並不知情。對於周先生的實際處境,以及他本人對本訴訟是否認知這些問題,當時銀聯和法庭都掌握不多。在銀聯不反對下,本席將聆訊押後。 14.本上訴於7月28日恢復聆訊,證實周先生的確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並在懲教署安排下出席聆訊。就銀聯的指稱,周先生否認同意出售與母親名下該物業。由於周先生從未提交任何反對誓章,所以本席作出有關指示,並將本上訴押後進行爭辯。 15.其後,法庭收到周先生提交以存檔的反對誓章。誓章十分簡短,他只是指從未有買賣該物業,也沒有與銀聯簽訂買賣合約。他只曾向“順億財務”借錢合共兩次。 16.除此之外,法庭分别收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負責周先生個案的廖醫生所提交的報告。廖醫生是在沒有法庭指示下,主動提交該報告。從報告内容,本席相信醫生此舉,純粹為協助法庭而已。該報告以機密函件形式交予本席,銀聯的律師自然全不知情。不過,該報告附夾了周先生的親筆字條,除了同意該報告的内容,還同意將之呈上法庭作“有關用途”。 17.醫生在該報告中,表示了解周先生需要為本訴訟提交誓章。醫生認為,周先生在精神上是適合簽署誓章的。不過,報告更交待了,周先生的精神狀況背景和治療的資料,以及他反駁銀聯指稱的進一步詳情。 18.由於該報告的内容明顯與本上訴相關,實在不容許周先生單方向法庭提供該些資料。另外,該報告的内容並未以誓章形式確認和提交,未可為證。如欲提交進一步誓章,則必先得到法庭許可才行。然而法庭不可以單方面給予周先生有關許可。本席唯有於正式聆訊時,才聽取雙方就這發展表達各自的立場。 19.12月3日,周先生在聆訊中表示,同意將該報向銀聯披露,並願意即時以誓章形式確認其内容。雖然陳律師反對,本席認為本案上述背景特殊,平衡法院規則第1A號下的原則後,仍是批准周先生所求。陳律師表示,希望繼續進行聆訊,無需押後。 本上訴 20.憑藉任何物業的售賣和購買等協議,所提出的申索而展開的訴訟,不論是否有要求損害賠償的交替申索在内,法院規則第86號命都是適用的,當中包括要求撤銷該協議的申索,或要求沒收或退回已根據該協議支付的訂金。换言之,銀聯向周先生和黄女士的申索,正中此條。 21.根據該命令第1(2)條規則,不論被告人是否已認收傳訊令狀,原告人仍可提出針對他的本項申請。所以銀聯的確可以針對周先生提出本項申請。 22.作為被告人,周先生有舉證責任,令法庭信納本案有應予審訊的爭論點或有可爭議的問題,或為其他理由本訴訟應予審訊(見該命令第3和4條規則)。有關的法律原則,與根據第14號命令所提出的簡易判決申請相同。换言之,法庭只會在案件明顯無需審訊的情況下,才會根據第86號命令,作出簡易判決(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0, Vol.1第86/4/1段)。 23.陳律師陳詞的重點,主要是指銀聯提交了有關買賣該物業的文件,清楚顯示周先生和黄女士的簽名,支付訂金的支票也兑現了,可謂證據確鑿。相反,周先生的指稱,不但缺乏詳情,而且沒有任何文件支持。 24.單就陳律師以上所指,表面看來倒是真的。可是,根據上述廖醫生的報告,周先生於今年4月,已被羈押於小欖精神治療中心。雖然曾轉往一般監房,但最終因重現情緒問題,轉回治療中心,接受情神治療至今。本席認為,在指周先生沒有提供支持文件同時,不可忽視周先生的實際處境。 25.該報告複述,周先生指從未到過銀聯,但於2004年到過順億財務公司,透過一位伍小姐安排,借了港幣320,000元,期間曾簽署兩頁中文文件,以及多張英文文件。他聲稱曾於其後兩年還款共港幣40,000元。2006年,他再向順億財務公司,借了港幣100,000元。由於順億要求周先生提供擔保人,所以他帶同黄女士前往。周先生指,曾簽署了若干文件,黄女士則被帶到另一房間簽著文件。周先生指於2007年曾還款港幣30,000元。在他於聆訊當天所作的誓章中,周先生補充,被陪同到銀行,伍小姐給予支票,再提取款項。 26.上述周先生的指稱,以及黄女士在抗辯書所作的指稱,是否一致,是真是假,並非現在可以作出結論。不過,令本席關注的,還有其他。 27.首先,正如該買賣合約所載,買賣該物業受到《房屋條例》限制。表面上雖説周先生和黄女士在以港幣1,000,000元出售該物業,但其實他們還需自行先向房屋委員會支付補地價。其次,沒有證據顯示,雙方是透過地產代理介紹達成買賣,或曾簽訂臨時買賣協議。再者,當時周先生和黄女士,沒有委託自己的律師代表他們作為賣家,反而根據買賣合約,同意由當時代表銀聯的律師行,同時充當他們的代表,去收取銀聯支付的樓價(見該合約第5和6項)。換言之,由準傋買賣文件至成交,皆由該律師行一手包辦。若説這只是一般的樓宇買賣,這些安排倒非一般。 28.另外,周先生在他的第一份誓章中,早已否認同意將該物業售予銀聯,而只是曾向順億財務借錢。銀聯的董事就此的回應是,周先生和黄女士並非向銀聯借錢;至於周先生曾否向順億借錢,銀聯的董事指與本案無關(見2010年11月26日黄德華的第四份誓章第2和3段)。 29.銀聯和順億是否或怎樣拉上關係,表面上其實並不清楚。可是,銀聯的回應,卻不是否認知道周先生所指的順億是甚麼公司,或他所指向順億兩次借錢是甚麼一回事。銀聯既沒有承認,且沒有否認周先生所指。銀聯和順億之間,是否有關係?到了周先生在聆訊當天才提交法庭以存檔的誓章中,指出並提供報章廣告影印副本,才揭露了他指向他放債的順億,與指他出售該物業的銀聯,原來位於同一地址。 30.究竟買賣該物業合約的出現和簽署,和周先生指曾向順億借錢,是否有關?如有的話,關係如何?周先生和黄女士在甚麽情況下,簽署了銀聯提供的文件?這是否一般的買賣物業安排?該買賣合約是否有效?基於以上各種考慮,本席認為,無論基於存在的爭議,或為其他理由,本案也應該進行審訊。 31.陳律師指,銀聯也好,周先生和黄女士也好,都不打算執行買賣該物業的合約。既然證據顯示,周先生和黄女士從銀聯收了該筆港幣100,000元,銀聯起碼應得退還該筆款項的裁決。本席認為,這論點不正確。 32.銀聯向周先生和黄女士追討的,並非一般欠債(debt)或已收款項(money had and received),而是根據所指買賣該物業合約支付的訂金,兩者性質有很大分別。銀聯要得到裁決,唯一基礎是依據其申索陳述書所載因由。這也解釋了為得到簡易判決,銀聯也得根據法院規則第86號命令提出申請。法庭早已判決,在銀聯向黄女士追討的部份,買賣該物業合約的法律約束力的爭議,有待審議。現在銀聯向周先生追討的部份,情況一樣。 命令和訟費 33.雖然銀聯未能憑藉本上訴,成功獲得簡易判決,但是本席不完全同意聆案官所作的命令。 34.本上訴原定於2010年6月15日進行聆訊,但因周先生的情況而需押至7月28日。7月28日,由於周先生需要提交誓章,聆訊再押後至今。雖説周先生處境特殊,但聆訊再三押後不竟因他而起,所以理應由他負擔因此引致銀聯浪費了的訟費。另外,12月3日聆訊初段,因周先生需即時再作誓章,而浪費的訟費,也應由周先生負責。 35.本席於是作出了以下命令: “就原告人的上訴,命令如下:
36.銀聯針對黄女士訴訟的案件管理聆訊,將於2010年12月20日舉行,屆時與訟方應確保聆案官知悉以上命令,其後銀聯針對兩名被告人的訴訟應重歸一併處理。
原告人:由劉黄陳律師事務所律師Mr CHAN Kam Ho代表出席 第一點名被告人周仲强:親身應訊,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