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文俊及另二人

Case No.HCCC 154/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Sep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5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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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文俊 (第一被告人)
  葉文深 (第二被告人)
  古廸文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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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0年9月14日上午10時正
出席人士: Mr Mark We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Ken Ng Kin M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匡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Victor LUK Ying-wah,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頌平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Mr Andrew Kan Ding Y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潘成達黃恆成律師行 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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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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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三名被告各被控一條強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

第一被告不認罪,喺聆訊之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第二及第三被告則喺案中案完結之後改為認罪。

受害人喺案發嘅時候係13歲9個月,喺事發嗰日,佢去咗第一同埋第二被告嘅屋企,同三名被告與及另外一個叫田雞嘅人喺房間內飲酒、玩啤牌,佢最後飲咗好多酒,不勝酒力,喺床上瞓著咗。朦朧期間,四個人,包括呢三名被告在內,輪流同佢發生性行為,其後,受害人話佢好攰,頭又痛,瞓著咗。瞓醒之後,喺田雞送佢搭輕鐵離開。

第一被告現年20歲;第二被告18歲,佢哋兩人為兄弟;第三被告現年16歲。第一至到第三被告均過往冇刑事紀錄。

本席已經閱讀咗有關三名被告嘅背景報告以及懲教署對第二及第三被告是否適合到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服刑作出嘅評估。根據有關嘅報告指出,基於第二同埋第三被告嘅心理以及身體嘅狀況,佢哋均不適合到勞教中心,但係適合到教導所服刑。有關嘅報告顯示,第一同埋第二被告嘅母親係輕度智障;而第二被告同埋妹妹亦都屬於臨界智商,妹妹更加患有心臟病。第一被告係全家嘅支柱,而第一被告嘅女朋友同埋女朋友嘅媽媽喺過往十年,均有向佢嘅家庭提供援助。

第一被告有穩定嘅工作,家人同埋朋友指第一被告嘅本質並不壞,對佢均有好高嘅評價。第一被告嘅妹妹嘅社工亦都確認,第一被告向來係積極保護妹妹。而第一被告對感化官表示,佢好擔心一旦入獄,對佢嘅屋企人,特別係佢媽媽同埋妹妹所造成嘅衝擊,而事發之後,佢嘅女朋友仍然係不離不棄。女朋友以及女朋友嘅母親,均致函法庭代為求情。

而第二被告喺求學期間由於智力所限,所以成績頗差,但係佢班主任認為佢為人沈默內向,雖然近乎自閉,但係並非班上嘅滋事份子,不過容易受到他人影響。代表佢嘅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指,第二被告與他人溝通係有障礙以及判斷能力差,先會導致到佢干犯咗今次嘅嚴重控罪。而感化官認為家人疏於管教,加上第二被告容易受朋輩唆擺,所以先令佢干犯今次嘅單一事件。雖然佢口頭上表示對事件後悔,但係似乎佢未能夠感受事件嘅嚴重性,特別係對佢家人所會造成嘅後果。

第三被告嘅學業成績亦都係強差人意,但係根據感化官嘅觀察,佢對今次嘅事件深感後悔,亦都愧對家人,佢對於需要接受監禁已經有心理準備,並且希望喺監禁期間受到職業訓練,佢嘅家人對佢好支持,喺佢被監禁期間經常探望佢,佢亦都非常珍惜家人嘅支持同埋愛護。

本席喺判刑嘅時候考慮咗所有報告嘅內容、三名被告嘅大律師嘅求情、呈入嚟法庭求情信嘅內容。

本案涉及年幼嘅受害人而及多過一名被告嘅強姦作為,受害人當時係受咗酒精影響而冇能力反抗,呢一啲均係令本案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受害人需要挺身而出舉報罪行。本席認為就住審訊之後被定罪嘅第一被告而言,受害人需要喺庭上重溫不快嘅經歷,並且面對一啲令佢極度難堪嘅指控,呢個顯示第一被告對事件既冇承擔,亦冇悔意。

本席認為一個6年嘅起刑點係合適嘅,佢喺聆訊之後被定罪,雖然佢嘅家庭背景令人同情,但係並不構成任何嘅減刑因素,刑期不獲任何扣減,第一被告判刑6年。

至於第二同埋第三被告雖然係喺案中案之後先改為認罪,但係卻省卻咗受害人喺庭上重溫被佢哋侵犯嘅細節,呢一點先係呢一類案件中最大嘅求情因素,假如第二同埋第三被告係已屆成年,本席仍然會喺案中案之後予以起刑點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而本席考慮到教導所嘅羈留期係6個月至到36個月,雖然最高嘅刑期或者最高嘅羈留期比就本案案情而言,成年但認罪嘅被告為低,不過本席考慮咗對兩人採取自身性質嘅處理方式,係符合社會利益,亦都考慮咗兩個被告嘅品格、過往嘅行為同埋犯罪嘅情況,認為為咗使到兩人洗心革面及防止將來若任何嘅罪案發生,教導所令係合宜嘅。判處第二同埋第三被告教導所令。

另外,本席促請控方將第一、第二被告家庭嘅個案轉介社署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