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罪一,與21歲以下男子作同性肛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a)條;控罪二,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
涉案男童我哋叫佢做X,喺案發嗰時十四歲半。09年1月,佢同被告喺網上認識,跟住好快就約咗出嚟喺一個傷殘人士用嘅公廁裡面肛交,呢個係控罪一。幾個星期之後,被告同X再度相約外出,結果喺睇完戲之後,由X喺一個男廁嘅廁格替佢口交至射精,呢個係控罪二。
案情撮要亦都指出,X喺上述兩次事件都係自願,事情得以曝光,只係因為X向學校嘅老師透露自己嘅性經驗,老師再出於關心轉告社工,之後報警。事實上,X喺自己嘅心理報告提到老師咁做佢唔高興,亦認為香港嘅法律過於保守,怕被揭發嘅被告同埋其他同佢有性行為嘅男子要負上嚴重嘅法律責任。另一邊廂,被告現時18歲,案發嗰時十七歲零三個月,大約十年前隨母親嚟香港同父親團聚,之後一家四口雖然可以被界定為基層,但係生活和睦。此外,被告喺學校嘅成績普通,但係就熱衷課外活動,喺體育同音樂方面都有好嘅表現。後來,09年佢中學會考成績未如理想,決定重讀,終於喺2010年9月成功被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取錄,修讀一個建築業嘅高級文憑課程,如果計番個時間,就係被告為本案被捕後半年嘅事,而家被告一方面讀書,一方面喺測量公司當學徒,月薪6,500元。總括嚟講,被告背景唔差,只有一次因為攞咗人嘅單車去踩而要守行為,此外不煙不酒,冇不良習慣,而家仲有中學老師同同學為佢求情。
被告自己對感化官亦都話犯下本案,佢感到抱歉,佢上網認識X原意係要尋找一個固定啲嘅朋友。喺控罪二發生之後,佢發現X再喺網上徵友,所以亦斷絕咗同佢來往。無論如何,最令我關注嘅係被告承認事發前已經知道X嘅年齡,但係就冇懸崖勒馬,呢個係對佢不利。不過,考慮到案發時被告本身亦只係十七歲零三個月,唔可能太成熟。至於佢現在亦明顯喺度努力,希望有個新嘅開始,所以我唔希望打斷佢嘅努力,決定接納有關報告嘅建議,即係感化同社會服務令都適合,不過前者因具有輔導功能,而比後者較益處。
所以,我正式宣判,被告須要為本案兩項控罪接受感化兩年,期間更加要依照感化官嘅指示接受心理治療。
英文嗰度我quote,我驚我中文嗰度講得唔清楚,“Receive psychological treatment as directed by the probation offi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