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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6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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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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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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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重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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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趙偉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維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Pang, Wan & Choi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2] 與21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Homosexual buggery with man under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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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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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控罪一,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控罪二,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違反同章法例第118C(a)條。
2009年9月,涉案男童(我哋叫「X」)喺網上認識咗被告,稍後即與其約會,地點係新界沙田金禧花園嘅商場。見面之後,被告將X帶返自己喺附近嘅屋企互相口交,此外被告亦為X手淫至射精,呢個就係控罪一。同年9月底或者10月初,X再次約會被告,佢哋喺被告屋企互相口交,跟住由被告戴上安全套向X進行肛交,X覺得痛,叫被告停止,被告就替X手淫至射精為止,呢個就係控罪二。
被告喺上述兩件事件發生嗰時係32歲,X則為十五歲零兩個月。呢兩次事件被揭發,就係X嘅老師知道X曾經同男性有過性關係,後來又發現X喺facebook嗰度同其他同性戀者聯繫,結果按捺不住,向校內嘅社工報告,之後再由校方報警。換言之,X喺上述兩件事件都係自願嘅,佢甚至喺自己嘅心理報告提出,老師將佢嘅事情曝光,佢唔高興嘅,此外亦認為香港嘅法律過於保守,擔心被告同埋其他同佢有過關係嘅男子要負上嚴重嘅後果。總括而言,X唔覺得自己係性罪行嘅受害人,同樣,心理學家亦見唔到呢啲罪行對佢有任何負面或者具創傷性嘅後果,英文就係 “did not result in any negative or traumatic impacts on the client’s general well behaviour” 。
至於被告,佢現時已經33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五程度,之後喺一間連鎖嘅快餐店做過十五年,職位升至副經理。喺09年6月轉做網上買賣嘅小生意,亦同時喺一間雪糕店兼職。案發嗰時獨居,冇定罪紀錄。
求情嗰時候,律師話本案冇涉及暴力同埋變態嘅行為,性交嗰時候係雙方願意嘅,兼有用安全套,而且被告冇利用閱歷、經濟、優勢或者X對佢嘅信任。案發後,X冇受到任何身體或者心理上面嘅傷害。相反控罪一嗰次,更加係X主動約被告外出嘅--呢個係控罪二,係咪?最後,律師亦都話被告明顯唔係孌童癖,心理報告亦冇任何顯示佢會再犯,所以本案係同類案件中情節較輕嘅一件。
以上嘅陳述我大體同意,不過如此這般嘅都只係顯示本案冇律師提到嘅嚴重情節,而唔係有咩嘢特別嘅求情因素。事實上,上訴法庭喺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已經指出過,呢類控罪(尤其係控罪二)本身就係嚴重嘅,法定嘅刑期上限係終身監禁。
仲有,被告犯案嗰時32歲,比X係大一倍,呢個係法庭唔可以忽略嘅。事實上,被告親口向心理學家承認知道與16歲以下嘅人士有性行為犯法,卻未能制止年長一倍嘅自己咁樣做。當然,喺我席前被告嘅講法係話,歲數嘅問題(我引述)「佢冇問,X亦都冇講」,不過我就留意到以下幾點:一,X喺自己嘅供詞嗰度話,喺網上已經講過畀被告聽佢15歲,而樣貌同身材都比佢實際年齡年輕得多嘅被告就話自己25歲。而被告喺自己嘅錄影話事發嗰時候唔知X幾多歲,不過就覺得佢(我引述)「14、15、16、17咁上下,13... 14至17歲左右」,呢個係236段。不過去到426段,佢又話(我引述)「見佢嗰時我應...我記得係知道嘅」,即係話知道佢幾多歲嘅。第三點,就算喺庭上,被告都話知X仲係學生,讀中四或者中五,所以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知道X嘅實際年齡,否則法庭最少亦可以斷定被告蓄意去迴避呢個問題,用番佢自己講嘅一句說話,就係「知啲唔知啲」。
基於以上各種因素嘅考慮,我認為即時監禁係本案唯一合適嘅刑罰。刑期方面,我會以18個月作為控罪一嘅量刑起點;亦都會以四年半作為控罪二嘅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1年同3年。
至於總刑期,我實在睇唔到兩個刑期唔應該分開執行嘅道理,結果亦我唔認為會過重,所以我下令控罪一同控罪二嘅刑期完全分期執行。換言之,被告需要為本案總共入獄4年。
上訴法庭批准被告人就判刑上訴。請参閱 CACC396/2010 日期: 2011年4月13日
上訴法庭批准被告人就判刑上訴。請参閱 CACC396/2010 日期: 2011年4月13日
上訴法庭批准被告人就判刑上訴。請参閱 CACC396/2010 日期: 2011年4月13日
上訴法庭批准被告人就判刑上訴。請参閱 CACC396/2010 日期: 2011年4月13日
上訴法庭批准被告人就判刑上訴。請参閱 CACC396/2010 日期: 201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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