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達彪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81/2010。
Case No.HCCC 26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6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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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達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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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0年12月9日下午3時4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主任Ms Mary Si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Chan Gee Ming Kenneth,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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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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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審訊後,陪審團裁定被告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案毒品是90.56克「冰」。

今年4月14日晚約九時,一隊深水埗特遣隊探員在汝州街184號附近發現私家車LJ8665停在路邊,當時被告人坐在司機位,他們覺得可疑上前查看。警員核對被告人身分證後進行搜車,在音響設備下面的儲物格發現一白色膠袋,內有一包「冰」,其後再搜查該車,在私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儲物格再發現一個黑色膠袋,內有三包「冰」。

被告人現年43歲,二十次犯罪紀錄,曾因犯毒罪於1989年判監四年半,曾三次入戒毒所,他受教育至小六。曾患癌症,接受手術後情況穩定。被捕時被告人是職業司機,月入萬多元。他家中有年老母親、哥哥和姊姊。他已婚,但妻子已過身。

根據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本案的份量應為監禁10至14年,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本席以十年另四個月為量刑起點,沒有其他進一步的減刑理由,現判被告人入獄十年另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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