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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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4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24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28869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0年8月26日 判案日期:2010年12月23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他否認控罪並延聘大律師代表出庭抗辯。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罰款1,500 元。 2.上訴人不服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控方的案情 3.控方唯一的證人是私家車NC 7995之司機PW1。他說他是沿永星里中央位置向著彌敦道方向行駛,而永星里之的士站在他左邊,右手邊則是泊車咪錶位置。PW1說當他駛到與彌敦道交界的雙白虛線停下時,他見沒有車駛近便慢速左轉入彌敦道。當他正在轉彎時,他有望過左後方,並見到上訴人之的士駛上來,與他有一個半車位之距離。在轉入彌敦道後,他說他聽到車後有撞車聲。下車後,他發覺的士撞及他的車後方,損毀情況可見於呈堂照片。 4.辯方在盤問PW1時指出他從後高速駛到上訴人的前方,是他的左車身撞到的士右車頭。PW1否認有此情況,他也說他從永星里駛出彌敦道時的車速很慢,所以聽到碰撞後便可立刻剎停車輛。 辯方證據 5.上訴人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證據分折 6.裁判官認為PW1誠實可靠,供詞言之有理,在盤問時並無動搖。裁判官認為PW1已盡力覆述當日所發生的事情,其證供雖有些許出入,但並不構成疑點。 7.裁判官考慮過各項證據及有關因素,例如是控方呈堂的照片,兩車的停定位置,PW1在聽到碰撞後的反應,車速與及辯方陳詞的內容等等之後指出,雖然PW1有可能有少許疏忽或不小心,但除非上訴人在這次事故完全沒有一點不小心,否則,PW1的不小心不可構成答辯理由。 8.裁判官又指出,在考慮證據時已謹記了下列的原則及事項(見裁斷陳述書第 22(a)至(h)段)即:
9.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0.代表上訴人的林子勤大律師提出了三項上訴理據:
11.林大律師呈上了書面陳詞對上述理據作進一步解釋,答辯人亦以書面反駁了上訴方的理據。 討論 12.第二項的上訴理據是較為特別的一點。上訴方的基本投訴是辯方在盤問時從來沒有聲稱PW1的車高速駛出。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 6段所指的高速駛出祇是辯方在中斷陳詞時提出討論的一個可能性,這並非是辯方案情的一部份。上訴人根本沒有作供但原審裁判官卻在裁斷陳述書裡說他已考慮過「所有控方證人及上訴人在法庭作供及其證供」。上訴方指這情況反映了裁判官誤解及粗疏考慮案情。 13.在這方面,代表答辯方的馬嘉娜檢控官認為裁判官在分析案情時並非武斷,其手民之誤亦不應影響裁決。 14.本席認為,辯方如果根本沒有傳召過證人但裁判官指他有考慮過辯方證供的話,客觀來說,一位合理的旁觀者會對其判決有所質疑。當然,一時的,個別的錯誤在忙碌的裁判法院裡出現是不出奇的事情,但看來裁判官在其口頭判決中也有同樣的說法(謄本第 42頁N至Q):
15.雖然裁判官亦在判詞中的其他部份提過上訴人沒有作供,更因此認為辯方所提出的陳詞沒有證據基礎,但裁判官是在聽過證供陳詞後把案押後多天作出口頭判決,之後才撰寫裁斷陳述書的,在這情況下,裁判官重複地說他有考慮過不存在的證據令人難以否定判罪不穩妥的結論。 16.上訴方的另一項理據是PW1的描述與照片P2所顯示的車輛損毀狀況不符。林大律師指出 ,如果PW1的說法屬實,那他的7 人車之碰撞痕跡應該是由深至淺的,而不是照片所顯示的由淺至深之情況。林大律師指裁判官並沒有回應辯方在這問題上所提出過的分析。林大律師亦帶出裁判官在「舉證責任」方面犯了原則上的錯誤。 17.正如答辯方指出,裁判官絕不需要就辯方所提出的每點陳詞都要分析回應,但如果辯方提出的是重要點,裁判官應該指出否定的理由。 18.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 14段指出,有些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情是難以由觀察相片來得出肯定答案的。林大律師指出,原則上辯方祇需提出其辯護的可能而不必要達到肯定的程度。本席認為從這段的上下文來考慮,裁判官所說的「肯定」,並非是以舉證責任的角度出發。裁判官所指的應該是「清楚」之意。雖然如此,本席卻認為,基於的士之「泵把」向前嚴重揭起的情況,這是可以支持的士被另一車輛從後而碰撞的可能性。裁判官在分析證據時確有從不同角度評估了證據,但就沒有正面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19.本席關注的另一點是,裁判官花了頗長的篇幅去指出在大部份的不小心駕駛案件中,被告都有一錯誤傾向,就是把茅頭指向另一方的路人或司機,希望法庭的焦點轉移到另一方的身上。裁判官強調,另一方的疏忽不能必然地代表被告人可免除自己不小心駕駛的責任。裁判官又指出,就算PW1有可能有少許疏忽或不小心,除非上訴人在這次意外完全沒有不小心,否則PW1的不小心,不能成為其答辯理由。 20.裁判官在口頭判詞中也特別提到PW1「共同疏忽」的問題(見謄本第 42頁I至J)。但裁判官沒有說明他認為PW1有什麼共同疏忽。辯方並沒有說PW1與上訴人有共同疏忽。辯方是指碰撞根本是由PW1從後而上地引起。裁判官以這角度去討論證據,可能會令人覺得他對案情有所誤解。 21.本席認為,整體來說,本案的定罪並不穩妥。 結果 22.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會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判罰擱置。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馬嘉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潘繼洪、張宗泉律師行轉聘林子勤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