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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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欺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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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0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0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727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0年10月26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0月26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10年12月28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欺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上訴聆訊日,本席已裁定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證人與上訴人均從事二手車輛買賣,雙方從2007年起,有三次車輛交易,每次都是控方證人向上訴人收購二手車。控方證人指約於2008年初至年中期間,他應上訴人的要求,共交了38,500元作為三輛二手Isuzu貨車的訂金,其中23,000元存入上訴人的銀行戶口。控方證人不肯定4,000元是以現金交給上訴人或是存入他的銀行戶口,但10,000元和1,500元均以現金繳付。控方證人說在每交一筆訂金時,他亦會問上訴人何時可交收車輛,但上訴人推說兩星期,又説1個月。上訴人多次拖延以致未能完成交易。 4.控方證人最後一次跟上訴人聯絡是在2008年4月或5月,隨後上訴人的電話接不通,最後控方證人報警。 5.於2009年10月19日,警方拘捕上訴人,並於同日錄取會面紀錄(控方證物P1)。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作供指他從事貨車買賣及維修已20多年。他與控方證人雙方曾買賣車輛三次,每次均以現金交易。 7.於2008年1月,上訴人以11萬轉售該三架貨車給控方證人,控方證人存訂金23,000元到上訴人的銀行存摺户口(辯方證物D2)。 8.上訴人指他預計數天內完成交易,一般在收妥訂金後,3至4天内將車送達買家。但當他通知控方證人快點完成交易,控方證人一直推搪。因控方證人未交餘款,上訴人沒有金錢付給賣家,最後上訴人沒有購入該三部貨車,他視控方證人為撻訂論。 9.上訴人說他曾多次嘗試聯絡控方證人,但他沒有回覆。之後上訴人指2008年4月在銀行存款時,遺失手提電話,因此亦失了控方證人的電話號碼。 10.上訴人指他到過控方證人的公司一次,由他人帶路,因此對控方證人的公司所在位置印象不深。上訴人堅稱他收過存入銀行戶口的23,000元訂金,但從沒有收到控方所指其餘現金合共15,500元。上訴人解釋當他錄取會面紀錄時,他沒有機會看過銀行存摺,所以不知道會面紀錄上紀錄的訂金38,500元是錯誤的。 裁判法官的裁決 11.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會面紀錄內,承認他已收取了38,500元是真實的,亦支持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不信納上訴人的口供;裁判法官亦信納上訴人在口供裏指他收不到該三部車輛,因此沒有汽車交給控方證人。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已成功地指證上訴人「欺詐」罪罪名成立。 上訴 12.代表上訴人的何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以下幾項上訴理由:
13.就第一項上訴理由,何大律師陳詞指控方證人在庭上不能解釋為何他多次同意將交車的日期延遲。何大律師亦有力地陳詞指裁判法官沒有就這個問題作出詳細的分析。正如何大律師指根據控方證人的書面供詞,他指上訴人說該三部貨車還有兩個星期牌費,要過兩個星期後才交車;但在庭上控方證人卻說上訴人指牌費還有2至3個月才到期。在盤問時,控方證人說應該是兩個星期。直至2008年5月,上訴人已延遲交車4個月的情況下,控方證人未能解釋為何他依然接受上訴人延遲交車的原因及要求。再值得考慮的是到2008年5月,控方證人已經不能再聯絡到上訴人,但控方證人未能在法庭上解釋為何他會在2009年5月才報警。 14.何大律師指出一個重要的法律要點,即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3段,指上訴人早在遺失電話前,已立下殺訂的決定。何大律師陳詞指如果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決定是殺訂,那麼「欺詐」罪所要求的意途便不成立(見R v Tse Chun-fat [1882] 2 HKC 221)。 15.何大律師亦指裁判法官沒有進一步裁定上訴人是否再向控方證人表示有車出售,及收取控方證人的訂金時,已經有意圖取去訂金而不交車,又或是在收到有關訂金後才改變主意不交車。正如何大律師指如果是後者,控罪更不成立。 16.何大律師陳詞指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有將以上的要點作陳詞,但裁判法官並沒有處理。 17.很明顯,裁判法官在處理辯方的證供時,忽略了正確地考慮辯方證據的原則,本席採納上訴庭在HKSAR v Wong Wai‑man and Others CACC 459/2001一案的第29段清楚解釋了有關原則: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是不穩妥。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心怡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志成律師行轉聘何子青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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