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祥

Case No.HCCC 27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7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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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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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0年12月16日上午10時2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Ms Mary Si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Chan Gee Ming Kenneth,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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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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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分別是31.94克氯胺酮,第一控罪;157.37克氯胺酮,第二控罪。

今年2月5日下午4時許,元朗特別職務隊警員到元朗蝦尾新村第122約地段43B附近埋伏監視一洗車屋。直至當晚8時許,警員衝入洗車屋的閣樓拘捕被告人,當時被告人和另一男子在閣樓,被告人立即將手中的一包氯胺酮放入口中,警員上前阻止和制伏他,被告人後來吐出該小包氯胺酮。稍後,警員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搜出另一包氯胺酮。在閣樓內,警員檢獲幾個沾有微量氯胺酮的透明膠袋、電子磅和二百餘個透明膠袋,還有一張在床褥上沾有微量氯胺酮的布。後來,警員帶同被告人到附近朗天停車場搜查被告人的私家車,車牌LM413,在司機位下面檢獲一個黑色膠袋,內有5包氯胺酮。化驗結果顯示,被告人吐出的膠袋上有他的DNA,而在LM413內檢獲的黑色膠袋上有他的右中指指模。根據警方資料,涉案氯胺酮的總市值約二萬九千餘元。

被告人今年22歲,有一次犯罪紀錄,被告人在1999年與母親及弟妹由內地來港與父親團聚,但父母後來離婚,被告人中五畢業後便要做散工分擔養家的責任。後來,他結識不良朋友,染上毒癮。被捕前他是洗車工人,月入約6,500元。被告人今天呈上幾封求情信,師長和社工都表示他為人盡責、本性善良,被告人表示決心改過,不想再令家人失望。

販運氯胺酮罪的量刑有明確指引 (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毒品總份量189.31克,總刑期起點應為監禁六至九年。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雖然被告人表示後悔,而師長都覺得他本性善良,但販賣氯胺酮遺害甚深,不知多少人因被告人的自私行為而沉淪,本席不會輕判。現就兩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氯胺酮份量為31.94克,本席以五年另一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二十個月,現判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入獄41個月,即三年另五個月;第二項控罪氯胺酮份量為157.37克,本席以六年另十一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28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55個月,即四年另七個月。

基於整體刑罰原則,又考慮到涉案毒品總重量是189.31克氯胺酮,現命令第一項控罪刑期的其中六個月,與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61個月,即五年另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