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文統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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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共同面對的入屋行劫罪罪名成立。案情詳見裁斷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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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3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編號2010年第23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兩名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共同面對的入屋行劫罪罪名成立。案情詳見裁斷陳述書。 定罪記錄 第1被告人 2.第1被告人有15 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兩次與本案中被定罪的控罪類同,又另有3項搶劫罪記錄。 第2被告人 3.第2被告人有3次刑事定罪記錄,沒有跟本案類同。 求情陳詞 4.第1被告人現在髮廊做髮型師,與雙親同住,大兒子12歲,還有一個女兒。代表大律師指在控罪2中,被爆竊的單位沒有損失。單位內當時沒有人,於是也沒有人受到傷害。本案是單一事件,希望法庭輕判。 5.第2被告人的女兒3歲,而被告人的父母親也依靠被告人照顧。代表大律師指出案件中的單位沒有損失,案中也沒有任何加刑因素。被告人沒有同類的刑事記錄,扮演的角色只是把風。 判刑 6.爆竊居住用途單位的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見 Attorney General v Lo Ching Fai [1996] 1 HKC 747)。 7.在案例HKSR v Song Jianhua, CACC 362/2006中,上訴人承認一項爆竊居住用途單位罪後被判監32 個月,即原審法官以4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上訴庭有如下的說法,
上訴庭認為上訴人的之前定罪記錄可以構成加刑因素。 8.就第1被告人,考慮到他的定罪記錄,本席採納3年6個月的判刑起點,因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所以沒有任何量刑扣減, 判監3年6個月。 9.就第2被告人,本席認為他是爆竊裡重要的一環,刑責與第1被告人相同。本席採納3年為判刑起點,因審訊後被定罪,沒有量刑扣減,判監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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