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斌及另二人

Case No.DCCC 1013/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1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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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斌(第一被告人)  
  彭嘉添(第二被告人)  
  甘曉陽(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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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0年11月24日上午10時4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ex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hilip LI,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業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賴文俊律師行律師Mr CHAN Chit,代表第二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律師Mr LEE Hung-sang,
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至 [4]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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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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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人劉斌先生、第二被告人彭嘉添先生及第三被告人甘曉陽小姐共與面對兩項入屋犯法罪,即案中的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亦面對另外兩項入屋犯法罪,即案中的第三項及第四項控罪。這些控罪的罪行陳述及罪行詳情已經列了在控罪書上,本席在此不再贅述。三位被告人皆承認他們面對的控罪。

承認事實

2.第一被告人與父母及家人與住於四項控罪的案發地點,即粉嶺華明邨耀明樓2323室。於2010年7月28日,第一被告人的父親將150張面額100元的人民幣放在他與妻子睡房裡的一個夾萬之內。他將夾萬鎖匙放在他床下一個抽屜裡。

第一項控罪

3.於2010年7月31日,三位被告人在第一被告人家中,而當時家裡沒有其他人。在第一被告人要求下,第二被告人用一張卡打開了第一被告人父母的睡房門。第一被告人在睡房裡的抽屜找到夾萬的鎖匙及將夾萬打開。他取了2,000元人民幣。第三被告人在過程之中作把風。

第二項控罪

4.於2010年8月3日,三位被告人重施故技,從夾萬偷取1,500元人民幣。

第三項及第四項控罪

5.於2010年8月8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以與一方法從夾萬偷取3,000元人民幣。於翌日(2010年8月9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再以與一方法從夾萬取走3,000元人民幣,之後第一被告人説他們從夾萬已取走太多錢。第二被告人於是將其中一些已經偷取了的人民幣從門縫放回房間裡。

6.與一日,第一被告人的父親發覺房間地上有33張1,000元面額的人民幣,檢查之下發覺夾萬裡的人民幣失去了11,700元。第一被告人在被查問之下向父親作出招認及父親將事件報警處理。

7.三位被告人都被警方拘捕。在拘捕與警誡之下,及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三位被告人都對有關的控罪作出招認。

刑事紀錄

8.三位被告人都沒有刑事紀錄。

感化主任報告

9.本席提取了三位被告人的感化報告。根據報告,第一被告人今年19歲,在一個勞工家庭長大,他在中國出生及於1995年與母親一齊來香港定居及與父親團聚。他在香港就學時,學業成績及操行皆差劣及於完成中三後輟學。他曾當夜更搬運工人,但與不良份子為伍及吸食毒品「冰」。他聲稱他有工作的時候,會將一半的收入交給父母作家用。

10.第一被告人坦白承認他因為貪心及要滿足自己不羈的生活方式而犯案。由於第一被告人容易受別人影響及意志力薄弱,再加上父母管教無方,感化主任認為第一被告人不適宜接受感化。

11.第二被告人今年19歲,他在10歲的時候父母離異,而第二被告人由母親照顧長大及倚賴公共援助過活。第二被告人母親有抑鬱症,而他的妹妹亦因此而曾經交由一個小組家庭照顧。妹妹最近回家由母親照顧,但母親常常都不在家及與人在另外一個地方與居。第二被告人就學時成績及品行皆差劣及完成中三後輟學。他因為終日四處游盪及夜深仍然在街外與其他人嬉戲而曾經接受外展社工的輔導。他與不良份子為伍及有吸食「冰」的習慣。

12.第二被告人指第三被告人是他的女朋友,而他們是在第一被告人的提議下觸犯本案,他在案中是分到大約四千元人民幣。基於被告人與不良份子有深切的聯繫及更生前景不樂觀,感化主任認為第二被告人不適宜接受感化。

13.就第三被告人,本席提取了兩份感化主任報告。第三被告人今年16歲,在一個勞工家庭長大,母親患有抑鬱症。第三被告人有讀寫困難的毛病,因此學業成績並不理想。她的操行平平,常常逃學,有吸煙及偷竊父母金錢的習慣。她曾經離開家庭與男朋友在外居住。第三被告人向感化主任承認她由中一開始就「拍拖」及前後有超過十個男朋友。她未完成中三課程就輟學及曾當髮型屋學徒。他在2009年中,因為冒犯了大埔的黑社會份子而要搬到朋友的家居住。雖然這樣,她的母親仍然繼續是照顧及提供金錢給她。

14.第三被告人與不良份子為伍及有吸食毒品,包括氯胺酮、「五仔」、大麻等的習慣。她現時的男朋友(即第二被告人)是和勝和黑社會的份子。基於第三被告人本身及她的父母都願意給第三被告人接受住院式的戒毒治療,感化主任因此認為第三被告人適宜接受一個為期18個月的感化命令,而有關的條件在感化報告裡列出。

第一被告人心理學家報告

15.基於第一被告人的律師在求情的時候,向法庭呈交了一份2005年第一被告人的心理學家報告,指出第一被告人有輕度弱智及語言及社交障礙的問題,本席於是替第一被告人提取了一份最新的心理學家報告。根據報告,第一被告人的語言及表達自己的能力很薄弱及在社交的場合沒有足夠的能力去作出應對。第一被告人亦有逃避困難的傾向。基於第一被告人曾經是虐兒的受害者及他有高度犯法的風險背景,再加上他與不良份子關係密切,心理學家認為精神健康的輔導對第一被告人的更生有益處。

懲教署報告

16.本席亦提取了三位被告人懲教署的報告,根據報告,三位被告人都是倚賴毒品的癮君子,報認為他們三位都適合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求情理由

17.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律師指出第一被告人曾當跟車工人及現時無業。第一被告人的父親已經退休及健康不好,而母親是保安員。律師提交了第一被告人一份2005年的心理學家報告,指第一被告人智力低,律師要求法庭在判刑的時候考慮這一個因素,並提交了R v Taylor[1983] 5 CAR(s)241一案予法庭參考。律師亦提交了第一被告人母親及兄長的求情信,信中指出第一被告人是因為智商低而受人利用犯案。律師指第一被告人本性良善及頭腦簡單,要求法庭判處第一被告人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18.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人是在第一被告人的要求下犯案。第二被告人母親有精神病,而母親及妹妹都需要第二被告人照顧。第二被告人曾經從事裝修工人的工作及得到公司的賞識,而第二被告人恐怕因為這案件而失去這一份工作。律師提交了第二被告人的求情信,信中第二被告人指自己是一時貪念犯案及以後會三思而後行。第二被告人要求法庭輕判,而律師則要求法庭判處被告人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19.第三被告人律師指出,第三被告人的父母皆有工作及家庭經濟良好,第三被告人因為有讀寫障礙以致成績不好,但是第三被告人在運動及音樂方面都有出色的表現。就感化主任報告所作出的提議,律師指出第三被告人並不願意接受要進入院舍戒毒12個月的條件,因此第三被告人不願意接受感化命令。

判刑

20.三位被告人所觸犯的控罪是嚴重的罪行,如果是成年人觸犯的話,有案例很清楚指出每一條控罪的判刑起點會是兩年半的監禁。當然,法庭在判刑的時候要仔細考慮案件的情況、被告人的背景及被告人的年紀而作出最適當及公正的判刑。

21.好明顯,三位被告人的長大過程之中都遇到不與的問題。第一被告人智力上有障礙;第二被告人父母自小離異;而第三被告人有讀寫困難的毛病。他們的家庭亦都不能夠有效地給予他們照顧及指導。在這樣的情況下,三位被告人在學校的成績皆不理想,而他們亦與不良份子為伍,結果他們不單成為倚賴毒品的癮君子,如今更身陷囹圄,淪為罪犯。

22.雖然他們的家庭都出現某些問題,但是他們三個人亦都要完全負起他們犯法行為的責任。對於這些年青人來説,法庭在判刑的時候其中一個很重要的考慮因素就是怎樣去幫助他們更生。懲罰固然重要,但是能夠令他們知道自己的錯誤,改過自新,是幫助他們重投社會最有效的做法。因此,法庭在決定判刑的時候要確保能夠增強他們守法的觀念,令到他們充份反省自己的過錯,並且由過錯之中學習,改過自新,令到他們重投社會,不再做一個犯罪份子。

23.本席接受在本案中,三位被告人進行他們犯法行為的時候,沒有經過策劃及完全沒有考慮其後果。他們只要稍加考慮就一定知道他們的偷竊行為最終一定會東窗事發,而他們亦都會難逃法網。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他們最後一次犯案之後,將一些已經偷取了的人民幣在門縫放回第一被告人父母的睡房裡。這個愚蠢做法更加顯示出他們在這個偷取金錢的勾當中,完全沒有作過任何部處或仔細的思量。他們犯罪的手法生疏,由這一點可以看得出,他們並不是一個根深蒂固的罪犯和無可救藥的壞份子。

24.本席認為幫助他們更生的第一步及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要幫助他們戒除毒癮。第三被告人顯然地並未能夠體會自己的問題及未能夠完全反省自己的過錯。她因為不願意接受自願戒毒機構一年的住院治療而不願意接受感化命令。很明顯,他認為感化命令的時間太長,而住院一年亦是她不可以接受的安排。她選擇戒毒所,明顯地是認為戒毒所治療的時間是比較短。當然,第三被告人的想法完全錯誤,因為她在完成戒毒所的住院治療之後,仍然要接受懲教署12個月的輔導及監管。但無論如何,基於第三被告人所表現出的態度,本席認為第三被告人並不適宜接受感化命令。

25.因此,對於三位被告人來説,本席的判刑選擇主要有兩個,就是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或監禁式的刑罰。正如法庭所指出,對於年青人來説,考慮判刑的時候,法庭應該著重於幫助他們更生,而非著重於給予他們懲罰。法庭亦已指出要幫助三位被告人,最重要及首要的就是幫助他們戒除毒癮。在考慮了所有的情況後,本席就他們所承認的控罪,判處他們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本席命令就有關的判刑,要保留刑事記錄。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