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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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39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399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本席在判處時考慮了整體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情節、所涉的危險藥物的性質和份量、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涉案的危險藥物是俗稱「冰」毒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毒品的實質份量是10.52克。 2.本案的案情是簡單的,當被告人在一棟公共屋邨大廈地下大堂從升降機走出來的時候,被警員截停搜身,當時被告人身上懷有兩包懷疑危險藥物、一包懷疑危險藥物和一個包裹,內有二十六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的小包,這些物品後來被證實是控罪所提及的危險藥物。當被告人被拘捕之後,在警誡下,他對警員說「阿Sir,啲『冰』毒我買嚟自己食㗎,畀次機會吖。」 3.被告人並非是初犯的,他雖然只是31歲,但已經有十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干犯的罪行包括搶劫、勒索、三合會罪行,也曾六次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曾經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也曾被判監禁。他的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07年6月11日,因為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14個月。 4.在求情的時候,辯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18歲的時候已沾上毒癮,受毒害困擾多年。不過,自08年年尾,最後一次服刑期滿之後,便力求改過自新,任職跟車送貨,自食其力,可惜因為工時長,體力不勝負荷,在遇上癮君子朋友之後未能抗拒,再次沉淪毒海,最終干犯了本案,但現時已深感後悔,所以承認控罪,希望服刑期滿之後,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5.上訴庭在律政司訴程國雄 [1991] 2 HKLR 125和特區政府訴 Capitania CACC 28/2004這兩宗案件中指出,「冰」毒對社會和服用者帶來的傷害比海洛英更甚,法庭於判處時必須正視,也建議販運「冰」毒者,若份量不多於10克者,應判處3至7年的監禁;若毒品份量介乎10至70克者,應判處7至10年的監禁。 6.在考慮了整體情況,參考了上述案例之後,本席認為案中沒有甚麼特別的情況,令法庭在判處時應偏離上述指引。判處被告人監禁無可避免,顧及這次是被告人第一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亦顧及了本案的整體情況,本席採用6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也認為這便是被告人應得的扣減的幅度。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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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