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如限

Case No.HCMA 701/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70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70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9年第42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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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鄺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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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12月1日

裁決日期 : 2010年12月1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10年12月31日

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被票控在2009年12月14日早上於亞皆老街近洗衣街,身為行人,在無合理辯解下,身處距離交通燈控制的過馬路處15米範圍內時而不在該交通燈所運作的過路處橫過馬路,違反《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9(a)(ii) 條及第61(2)條。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定,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交通督導員,事發當天他在洗衣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處執行教育及檢控工作,該交界處是一交通燈管制區域,設有行人過路線,馬路上則劃有黄格。

3.事發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横過該交界處時,她沒有使用行人過路線,相反,上訴人横越馬路上的黄格。當上訴人横過該交界處後,控方第一證人便上前將她截停。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承認當她橫過該交界處時,她並沒有按照行人過路線橫過馬路,她是以斜線方式横越馬路上的黄格。上訴人稱當天天氣寒冷,她需儘快將衣服送給孫兒,另她當時腳部疼痛。她辯稱既不知道在黄格處過馬路是違法,當時也沒有阻礙交通。

上訴理據

5.上訴人重複她初審時的抗辯理由,另外她亦表示警方應在事前做足宣傳工作才作出檢控。

討論

6.上訴人不否認並沒有使用行人過路線横越該交界處,她的解釋是因為急需將寒衣送予孫兒,另外因她腳部疼痛才作這樣做。上訴人在初審及上訴聆訊中所述,全是她個人的情況,法律上並不構成任何合理辯解。

7.至於警方事前宣傳工作不足,亦不構成法律上抗辯的理由。上訴人在港生活十多年,理應知道不可胡亂橫過馬路。

8.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致行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