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志濤

Case No.DCCC 86/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ul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汪志濤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寶琴
日期: 2010年7月9日上午10時2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ndy L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NG Hoi Lun Al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胡國賢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今早於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情指他於2009年11月14日晚上於尖沙咀以港幣$12,000元購買一批共重大約140克俗稱「K仔」的危險藥物。交易後,他把有關「K仔」帶回家中,並藏於自己房間的衣櫃內。較早時,被告人已購買一個電子磅及一些可再封口膠袋,以便他可以把買回來的「K仔」分開包裝銷售,該電子磅及可再封口膠袋亦是藏於他房間的衣櫃內。

3.2009年11月15日,警察執行搜查令,在被告人的家中搜獲該批「K仔」及有關工具,並將被告人拘捕。被告人其後在警誡下,承認他打算將該批「K仔」分成十包,以每包港幣$1,600元在尖沙咀的酒吧出售,藉此賺取利潤。該批「K仔」其後證實是共重130.59克的粉末,內含100.63克氯胺酮。

4.被告人未婚,與家人同住,在本月19日將滿21歲。2000年他從內地來港,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一程度。其後他曾任職廚房助理及貨倉工人,被捕前他已離職,並沒有任何工作,但離職前,他月入為港幣$7,000元。從2007年12月開始,被告人共有四次被定罪紀錄,先前法庭的判罰是感化令,但被告人於2008年4月違反感化令。最近期的一次定罪紀錄是在2008年7月,被告人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往戒毒所。被告人指稱他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但在被困於戒毒所的五個月中,他已把毒癮戒除。

5.吳大律師為被告人求情時指,被告人有悔意,從一開始便坦白承認控罪,他之所以干犯有關控罪是因為家中經濟環境欠佳,因此希望法庭輕判,以便被告人可早日獲釋。被告人自己亦撰寫信件,表示悔意及希望可以早日重新做人。

6.律政司許守城及另一人 [2009] 1 HKLRD 1一案,上訴庭就販運氯胺酮訂下判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刑罰是判監6至9年。就本案所涉的氯胺酮份量而言,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六年半(即78個月)。被告人承認控罪,會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本席並不認為他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就他的年齡而言,法庭已多次指出,就販運危險藥物這類案件,年輕並不是一有力的求情因素。況且,被告人犯案時亦已屆20歲,到目前為止亦已差不多是21歲。

7.故此,本席除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認罪扣減之外,並冇其他扣減,本席因此判處被告人監禁52個月。

  彭寶琴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