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有勝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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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9年9月21日凌晨兩時半左右,警員在小西灣邨瑞強樓附近公園的一個地盤查察一間以貨櫃箱改裝成的辦公室。這個辦公室屬於有利建築。警員在附近進行監視。在凌晨二時五十分,警員看見三名被告行跡可疑。第一被告拿著一個紙袋和第二被告行近上述辦公單位,而第三被告則留守公園的入口位置。警員聽到一些撬門聲及看見辦公室的門被打開。第一和第二被告從辦公室行出來,往瑞強樓方向,第三被告亦跟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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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18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1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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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三名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09年9月21日凌晨兩時半左右,警員在小西灣邨瑞強樓附近公園的一個地盤查察一間以貨櫃箱改裝成的辦公室。這個辦公室屬於有利建築。警員在附近進行監視。在凌晨二時五十分,警員看見三名被告行跡可疑。第一被告拿著一個紙袋和第二被告行近上述辦公單位,而第三被告則留守公園的入口位置。警員聽到一些撬門聲及看見辦公室的門被打開。第一和第二被告從辦公室行出來,往瑞強樓方向,第三被告亦跟著走。 3.警員看見第一被告把一個紙袋棄置在一個花槽內,而稍後把一個尼龍袋棄掉在一個垃圾筒內。事後,警員和其他同袍逮捕三名被告。 4.警員在辦公室外找到一個破損的掛鎖;在花槽內找到前述的紙袋,內有一支大鐵鉗,一個袋和一罐噴油;在垃圾筒內搜獲尼龍袋。 5.在警誡下,第一被告承認他撬開辦公室的掛鎖,企圖看看有沒有東西可以偷取。第一被告承認那大鉗、袋和噴油是屬於他的。 6.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確認公司沒有任何損失。 求情理由 7.代表律師呈上書面求情理由,聲稱第一被告是主動提議到涉案辦公單位去偷取廢料變賣。第二被告只是幫朋友,而被三被告則是第二被告的兄弟。第二和第三被告都是住在小西灣地區。第一被告33歲,未婚,中一程度,從1991年開始有犯罪紀錄。第一被告呈上求情信。第二被告現年30歲,中一程度,和有精神病患的父母、太太、三個女兒一起居住。太太有輕度弱智。今日,父母、太太和年幼的女兒都有出庭支持。第二被告亦呈上求情信。他亦有前科。第三被告年約28歲,中二程度,有前科,未婚,有一個5歲的幼女,現在在國內由女方照顧。 8.綜觀案情,代表被告的律師稱這一件案是一宗非專業和沒有預謀的爆竊案。雖然貨櫃辦公單位內有三萬多的貨物,但公司都沒有損失。三名被告一早認罪,亦感到後悔。第三被告的犯罪角色較為次要。第三被告在08年10月,因為偷街道的渠蓋而被判入獄3個月,緩刑兩年。律師希望法庭不要把全數3個月加刑。 判刑 9.一般非住宅的爆竊案判刑起點係兩年半。第一被告有十八項定罪,兩項是相同的。第二被告有十一項定罪。第三被告有八項定罪。第一被告帶備長鉗去犯案,弄破了那個掛鎖。第二被告亦有進入單位內。三名被告的犯罪行為剛巧有警員目睹,因而東窗事發。三名被告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亦是他們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本席考慮到特區訴Khan Asif CACC 83/2009的判刑考慮因素,該案上訴人只係探頭入窗,苦主亦沒有任何損失。該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上訴庭認為18個月判刑係恰當的。本案案情明顯地較為嚴重。本席仍然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三名被告認罪使他們有三分一刑期扣減。第一被告的判刑是20個月。第二被告是夥同第一被告犯案,同樣需要入獄20個月。但本席同意第三被告的角色較為次要,因而以兩年為起點,因為他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第三被告在緩刑期間不足一年之內重新犯案,本席要加刑2個月,因此,第三被告總共入獄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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