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麗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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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80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0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葉麗芝小姐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0年5月17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平道6A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1.92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6.40克混合劑。 承認事實 2.於2010年5月17日大約16:23時,警務人員於案發地點截查被告人。被告人試圖將她手上的信封扔在地上,但被警務人員所制止。警務人員在信封內找到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即內含11.92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6.40克粉末。這些危險藥物分別裝在十個塑膠小包裡。 3.在拘捕及警誡下及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這些危險藥物是她自己吸食之用。 刑事紀錄 4.被告人有三項刑事紀錄,包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最後一次定罪是在2003年7月30日,被告人因為販運危險藥物及另一項控罪被判入獄30個月。 求情理由 5.被告人今年31歲,曾經接受中學教育,已婚,育有一名4歲的兒子。她的丈夫已經離開被告人大約半年及失去蹤影,被告人準備申請與他離婚。被告人獨力撫養兒子,而兒子現在由被告人父母所照顧。在案發的時候,被告人是一名銷售員,月入大約12,000至13,000元。 6.被告人是一名癮君子,她因為毒癮及貪圖快錢而觸犯法例,被告人現在已經感到非常後悔。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被告人已經有一段時間沒有再犯法及在法庭坦白承認本案的控罪,要求法庭就被告人的情況給予被告人稍為多於三分一的刑期寬減。 判刑 7.上訴法庭就販運海洛英鹽酸鹽的罪行定下清晰的判刑指引,如果販運的海洛英鹽酸鹽份量是10克至50克的話,一般的判刑起點是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11.92克海洛英鹽酸鹽,根據這個判刑指引,一般的判刑起點應大約是五年兩個月監禁。 8.雖然被告人有相同的前科,但基於已經是7年前的事及被告人已經有一段時間再沒有觸犯法例,因此本案決定不會因為被告人這項過往紀錄,而將判刑起點提高及遵照判刑指引處理本案。本席因此採納五年兩個月監禁作為本案判刑起點。 9.被告人入獄故然會對她的兒子的照顧及成長有不良的影響,但是被告人作為一個成年人,在犯法之前應該顧及這一點及需要接受犯法所帶來的惡果。本席認為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她肯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方面的刑期寬減之後,判處被告人入獄三年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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