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家燕

Case No.HCCC 308/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0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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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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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1月5日上午11時1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Ira L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Wai Hon Hei Terence,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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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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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24.5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晶體,(俗稱「冰」)。去年5月20日上午近10時,一隊警員巡經秀茂坪通明街58號附近。警員見一輛私家車停在路邊,上前查看。當時司機是被告人的男朋友。調查後發現他與案無關。被告人則坐在前座乘客位,神色慌張。警員遂進一步查問她和搜身。後來警員在被告人的黑色手袋內搜獲七個膠袋,裝著涉案毒品。被告人向警員招認毒品是用4,000元從「肥仔」處買來的。根據警方資料,涉案的「冰」估計約值一萬六千餘元。

被告人現年33歲,有五次犯罪紀錄。1997年因販運毒品判監三年零三個月,她分別於2006年和2008年入戒毒所。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二,案發時任兼職清潔工人,月入四千餘元。同時也靠三千餘元綜援金過活。她未婚,現與姊姊一家居於沙田。

被告人今天呈上三封求情信,她的上司指被告人有責任心,而未婚夫表示被告人真的改變了,兩人都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在信中表示知錯和後悔,在獄中已信教,計劃再讀書,重新做人。

被告人有此打算值得鼓勵,但販運毒品禍害極深,法庭不會姑息。加上被告人從沒珍惜以往的機會,雖然她現在知錯,本席認為不能輕判。被告人應知道家人今天到法庭支持她,所以她應該珍惜和努力改過。

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律政司訴程國雄 [1991] 2 HKLR 125),販運10至70克「冰」的刑期應是監禁7至10年,就本案而言,販運24.54克「冰」的量刑起點應是93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減刑31個月,現判她入獄62個月,即五年零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