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校光 訴 周鳳雲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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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31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8年第1319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9年6月23日 宣讀判案書日期:2009年6月23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崔校光先生在2007年5月31日早上6時15分,乘坐的士KR6384在柴灣樂民道與柴灣道交界交通燈口,被第一被告人所駕駛屬第二被告的私家車碰撞,引致崔先生受傷。雙方在2009年2月17日,由第一被告人承認負上是次意外的責任。在2009年4月27日,原告人存入法庭一份終止向第二被告人作出申索追討的通知書,因此,在今天的聆訊,法庭只需就崔先生所受的傷害,向第一被告人追討的賠償作出評估。 2.在07年5月31日意外發生之後,崔先生便立即被送到東區拿打素醫院的急症室。經過初步診斷後,他被轉送到醫院的骨科部門,在醫院骨科部門接受治療及診斷。在2007年6月2日,他已經出院。 原告人的狀況 3.東區醫院在崔先生入院後,診斷崔先生的左膝蓋擦傷,並且他的背部有腫痛的現象。醫生經過X光診斷,發覺崔先生並沒有任何骨折的問題。在07年7月9日,崔先生在私家醫院接受了MRI的診斷,醫生並沒有發覺他的右膝有任何移位問題。經東區拿打素尤德醫院骨科醫生的轉介,他到醫院的物理治療部及職業治療部,在07年6月27日開始接受物理治療,一直至07年9月21日治療才完結。從07年9月10日起,因為他的左膝蓋刺痛及不能用力的關係,崔先生接受了職業治療。經過一輪的治療後,他在07年11月完結了職業治療,而且更在12月回到工作崗位。東區拿打素醫院骨科專科亦在這段時間也一直替他跟進治療,直至07年10月5日。 4.根據原告人向骨科專科醫生江金富醫生所取得關於崔先生的傷勢狀況報告書(報告書在08年10月28日撰寫),以及根據第一被告從蔡智華醫生(骨科專家醫生)在09年1月16日所獲取關於崔先生傷勢狀況的報告書,兩位醫生也同意崔先生已經達到在醫療上最佳的進展,而兩位醫生亦同意他在拿打素東區尤德醫院所接受的治療是適當及合適的,兩位醫生亦同意崔先生仍然感覺到尚有些背痛及左膝蓋間中的痛楚及僵硬。經過X光檢查,崔先生的脊骨顯露了有些少存在的退化問題,並有些少骨刺,但根據江醫生的診斷,崔先生的背痛是因為該次的意外而引起的。崔先生亦在檢驗時告訴江醫生,他在意外之前,每週緩步跑三次及游泳三次。崔先生聲稱,自意外後再沒有緩步跑,而游泳的次數已更改為每一、兩星期一次。崔先生亦告訴江醫生,他在意外之前,每天工作從早上7時至晚上7時,每月大概休息兩天。崔先生聲稱現在他每天只能工作九小時,而背部間中有痛楚的感覺,尤其是左膝蓋在站立、步行以及坐下超於三十分鐘,他便會感覺到痛楚及僵硬。 5.至於疼痛及生活不便方面的賠償,蘇大律師代表原告崔先生提出數宗案例。第一宗是Hussain Tanweer 訴Focus Roller Sutter Limited DCPI 2537/2007年,該案原告人因工受傷兩次,而在第二次的工傷,他的背部及膝蓋受傷,該案法庭批准他申請$100,000的生活不便、疼痛、因意外所受的苦楚的賠償。第二宗案件為Ahmed Masood 訴Chung Kau Engineering Limited DCPI 517/2007(原文照錄),該案原訴人因工受傷而引致背部有間中的痛楚及僵硬,其右腳亦感到麻木,法庭的裁決因痛楚及生活不便的賠償為$130,000。第三宗案件Ashok G.C. 訴Kam Kee Construction Works Limited and Another HCPI 691/2004,該案原訴人在工作期間從棚架墮下,醫院醫生發覺他的脊骨第L5節的左右面也有萎縮損害,引致長期的背痛,法庭在此項目批准他可得$180,000的賠償。最後一宗的案例為Mahmood Tariq 訴Kinway Engineering Limited and Another HCPI 149/2006,此案原告人在工作期間從高處墮下,傷及背部及右膝,經診斷後,醫生證實他扭傷背部及右膝撞傷,法庭判予他$200,000痛楚及生活不便的賠償。 6.在今天的聆訊,本席考慮過全部關於崔先生的身體狀況的醫療報告,尤其是兩位專家醫生的報告書,我亦觀察了崔先生在庭上的表現。我接納崔先生的確因是次意外引致背部間中痛楚,而他的左膝亦因意外而引致間中的不適及痛楚,尤其是經過長途的站立或行走之後。他亦在意外後,從此沒有再作緩步跑,但有繼續游泳,雖然次數比以前減少。根據醫生的報告書,他可以從容地蹲下,以及用腳尖站立等等。我相信崔先生自意外後,傷勢有良好的進步,尤其是當他長時間得到了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可以重回工作崗位。江醫生及蔡醫生也認為崔先生已經完全康復,而意外對他的影響非常小,因為在他接受兩位醫生檢驗時,已經是意外之後一年至一年半。 7.據以上所述,再考慮過他在意外中所受的痛楚、接受治療時的不便、生活行動上的種種不便,加上他在復原後仍然間中有背部及膝蓋的偶然不適,我評估他在這項目的賠償應為$100,000。 8.至於審訊前的收入損失,崔先生聲稱他在意外前,平均每月收入為$19,000,他亦呈上他每星期租車公司提供給他的收入證據,這些是公司從八達通公司代收的款項所計算給他的每週收入。這些證據顯示,在07年1月8日至07年5月31日(即意外發生當天),他平均每月收入大概是$18,400,是從八達通的收入可見。崔先生亦承認,除了在八達通的收入外,他還有乘客以現金支付的車資,每天可以大概收取三百多元,而他每天所用的石油氣也大概是三百元左右。他聲稱他能夠支付每月供屋的$15,652.17。在一些月份,因休假沒有每月工作二十八至三十天,他的收入便會減少。在收入少的月份,他說他的太太會負責支付部分的費用。根據所提供的收入資料,我相信崔先生的實際收入每月為$18,400,這是他意外之前的收入。因此,根據這數目,而他在東區醫院醫生所批准的一百二十八天病假,他所蒙受的損失為:$18,400 ÷ 30 x 128 = $78,507。 9.至於因傷引致賺取收入能力的損失:崔先生並沒有表示他在復工後收入有任何巨大的損失,雖然他聲稱現在沒有像以前般(意外之前)每天工作十二小時,只是工作九小時,他亦沒有申請因傷而損失未來收入的賠償,他只是申請一筆$100,000的因傷而引致損失賺取收入能力。但經過考慮崔先生的證供及他的醫生報告書,我不認為他有任何實際上的賺取收入損失。兩位醫生分別也證實這次在崔先生復原之後,這意外實在對他的工作能力並沒有多大的影響,因此,我不準備批准這一項的申索。 10.至於特別賠償方面:我認為崔先生因為不舒適、背部痛楚及左膝的痛楚而在醫管局轄下的醫院尋求治療外,更到私家醫院及私家醫生接受治療及物理治療,是無可厚非的事,因為他應可以選擇往私家醫院尋求醫治,但他也選擇繼續在東區尤德醫院完成治療的程序,MRI的檢驗亦是東區尤德醫院醫生所推介的。因此,我批准他所申請的$11,550。 11.至於補品及止痛藥:崔先生要求$2,000的賠償。在香港的中國人,普遍也在意外受傷之後食用補品,崔先生聲稱他的母親亦有提供補品給他,但我希望崔先生會把這些買補品的金錢償還他的母親,因為他既然向被告人要求賠償這些費用,這筆金錢是他母親支付的。止痛藥我相信崔先生在意外受傷後的確有食用,因此,我批准這一項$2,000的要求。 12.至於交通費用$2,000:這一項目崔先生亦未有提供任何的單據,但既然崔先生接受了四個月的治療及物理治療、職業治療,這些交通費、車費應當由被告人賠償給他的。 13.這些特別項目賠償一共為$11,550加$2,000再加$2,000,一共為$15,550。 總括 14.根據疼痛、痛楚及生活不便的賠償 $100,000 因傷治療而缺勤一百二十八天 $78,507 特別賠償 $15,550 一共 $194,057 利息 15.原告可得以下利息,普通的賠償方面為年息百分之二,從入稟法庭之日,直至到裁決當日。特別賠償則為法庭所定下的半息,從意外發生當日,直至到裁決當日。在裁決後的利息,則以法庭所定下的全息計,直至全部的賠償支付完畢。 訟費 16.第一被告須支付原告人全部的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聆案官作出評估。我並批准大律師證書。
原告人: 由H.L. Wong & Co.律師行延聘Mr K. C. So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Hussain Tanweer v. Focus Roller Shutter Ltd (in Liquidation)
Chan Leung Sing v. Ng Keung and Another
Wong Yau Sui v. Moral Accord Ltd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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