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治樑

Case No.HCCC 323/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32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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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沈治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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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1月7日上午10時2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Ira L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Wai Hon Hei Terence,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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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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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2,258.70克氯胺酮。

2010年3月5日下午12時許,一隊警員在大圍村南道35號富嘉花園第3座附近的士站截查被告人,在他攜帶的環保袋內檢獲十個黑白格仔膠袋,內裝著氯胺酮,後來在他的外套兩邊內袋再搜獲另外兩個膠袋,內有氯胺酮。被告人承認替一名叫「家姐」的女子在深圳帶毒品入境,每包可得600元報酬,警方估計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三十三萬。

被告人現年52歲,家有老父和姐弟,他受教育至中五,自稱沒有毒癮。被告人已離婚,妻子和兩兒子(分別14和17歲),另外生活。案發時,被告人失業,綜援金被取消,期間在深圳遇上女子「家姐」,在她唆使下為賺快錢而犯案,他以往曾任電腦推銷員和兼職保安員。被告人沒有犯罪紀錄,據稱2005年起患抑鬱症。被告人一向行為良好,被捕後與警方合作,他知道將會被長期監禁,希望在獄中學習,出獄後重新做人。

上訴庭就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有明確指引,在案件律政司許守城上訴庭指出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毒品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4年以上,本案的毒品份量已超出該案例最高的級別。在考慮量刑起點時,本席考慮過控辯雙方呈堂的其他原訟法庭的判例,本席也考慮過HKSAR v 梁偉民(CACC27/2007年)一案,此案涉167.30公斤氯胺酮,上訴庭將量刑起點由30年調低至27年。上訴庭同時指出,大份量毒品案的量刑不應以算術級數遞增,雖因應案情酌情處理。不過,入口毒品是加刑的理由。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毒品份量2,258.70克,應以17年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將毒品帶入本港,本席考慮過有關案例的原則,本席認為應該加刑。販運毒品是嚴重罪行,沒有犯罪紀錄一般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不過,考慮到整體情況,現在只加刑一年,現在以18年為最終的量刑起點,認罪減刑6年,現判被告人入獄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