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錦卿訴 高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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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328/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4年第328宗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11月30日至2010年12月2日 頒下僱員補償評估書日期:2011年1月19日 僱員補償評估書 1.本案申請人向答辯人高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高衛”)申索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9、10及10A條的賠償,因她於2002年7月1日作為高衛的員工在值班時受傷。 2.答辯人在2009年3月24日區域法院吳美玲法官席前聆訊時,承認法律責任,申請人因此已得到勝訴。餘下的是賠償的評估聆訊。 3.根據申請人吳錦的証人供詞,她在1954年2月在中國出生及受教育至中學5年級,能閱讀及書寫中文。在1980年6月她來港定居,在港曾經從事多項職業,包括成衣、地產等等。至2000年,她開始當上保安員。 4.自2002年3月7日,她任職高衛保安員並在紅磡大環道海逸徑海逸豪園工作,負責不同的崗位,包括巡邏大厦各層,每天在領班監督指示下工作。工作時間為上午7時15分至下午7時15分,每週工作72小時並需輪班。每月平均工作26天,每月底薪$7,400另加勤工獎$500,一共賺取月薪$7,900。 5.在2002年7月1日下午6時45分,吳女士在海逸豪園2期停車場值班,被派到停車場閘口當值。當時閘口有6至8部私家車輪候出閘,因為閘前的一輛私家車逾時未有繳交$20車費,吳女士指揮全部車輛後退,讓閘前的一輛私家車退回停車場到繳費處交費。當時因為有其他兩部汽車過閘時發覺他們亦須繳付逾時泊車費用,上司黃先生指示吳女士向該兩位車主收取現金$20泊車費,並登記車牌號碼及出閘時間。她在汽車駛出閘口後,尾隨橫過行人路取登記薄作出登記時,突然閘臂跌下擊中她的頭部。當時她感到腳軟但並沒有失去知覺,只覺眼前一黑及視力模糊,在停車場柱邊休息10分鐘後感到頭部痛楚及嘔吐,控制室同事於是召喚救護車把吳女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 治療經過 6.當天晚上,吳女士在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接受診斷,X光顯示吳女士頭部沒有骨折情況。她拒絕留院觀察,認為只是普通意外,當晚便返回家中休息。在2002年7月5日,吳女士被轉介到伊利沙伯醫院神經及腦外科診治。在留院觀察期間,腦部掃瞄結果指示吳女士的腦神經並沒有問題,只有輕微腦震盪。她在翌日出院並在2002年7月22日至11月13日進行覆診。 7.意外後,吳女士堅持她的頭部感到痛楚,在2002年7月16日至2003年10月10日持續到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覆診。在2002年7月間她發覺有咬舌頭毛病及全身不受控制情況。在2003年初至2004年初,她被轉介至基督教聯合醫院容鳳書紀念中心接受精神料治療。因為她感到頭痛、頸痛、腳痛及身體多處痛楚,在2002年8月5日至2004年3月2日她曾到基督教聯合醫院的牛頭角賽馬會普通科門診診所,尋求治療腦震盪後遺症。2002年12月13日,在國衛保險有限公司安排下,骨科專家林志强醫生為吳女士驗傷及詳細檢查。林醫生認為她由於意外導致1.5%永欠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在2003年3月12日,國衛保險有限公司安排她到維健頸背物理治療中心作復康檢查,並且在該中心接受約10次物理治療。 8.吳女士表示,她在伊利沙伯醫院 、聯合醫院平均每星期接受1至3次物理治療,更在基督教聯合醫院容鳳書紀念中心接受物理治療。並且因為感到頭痛、頸痛及腳痛在2003年10月7日經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轉介到骨科專科接受診治。在2003年3月5日,她更被轉介到伊利沙伯醫院的痛症服務中心接受治療。其後於2003年11月7日再被轉介到伊利沙伯醫院的內科診所接受治療。她聲稱曾經在2003年11月8日至2004年2月27日因為大小便失禁及持續痛楚 ,到聯合醫院急症室接受了23次治療。答辯人在2003年11月11日安排吳女士到余毓靈醫生診所接受檢查。余醫生認為吳女士因意外導致1%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9.在2003年3月5日至5月28日她先後3次被轉介到伊利沙伯醫院麻醉科接受痛楚治療。而伊利沙伯醫院的痛症服務中心持續跟進吳女士的痛楚情況直至審訊之日。診所內的醫生並繼續批准她的病假。在2004年8月18日及2004年9月1日她曾經接受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及覆檢評估。在2005年5月3日所發出的覆檢評估証明書,委員會証明吳女士頭部及頸部受傷引致 (i) 腦震盪後徵候羣 (ii) 頸椎椎間盤垂脫,並且批准由於受傷而需缺勤的期間為2002年7月1至3日,7月5至7日,7月16至17日,7月21至26日及7月30至2004年9月1日。委員會並評估她因受傷而引致永欠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8%(文件夾第464頁)。吳女士在是次申索中,上訴僱員補償條例評估委員會,裁定她因受傷永欠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8%。 10.吳女士在她的2004年8月30日書面証人供詞及2004年9月22日的補充証人供詞指出,她的左邊頸部及頭部感到疼痛 、大小便失禁、全身僵硬、間中嘔吐並且因咬舌導致流血。平時需要服食止痛藥,容易感覺疲倦,閱讀報紙時因字體細小不能閱讀超過10分鐘,不能集中精神和記憶力衰退等毛病。(証人口供第26段,文件夾第86頁)。 11.吳女士並指出,意外後她曾接受西醫診治、物理治療、針炙、服中藥、做健康操等,但成效均不大。後到國內接受治療及手術,中西醫的診治及針炙,舒緩了她的大小便失禁問題。她並聲稱,除了頭痛她還有神經痛,經常在不知不覺間全身抽搐、僵硬及扯痛。她不能如常人般走路,因此本案聆訊時,她以輪椅進入法庭及躺在桌上才能作供。 12.她在補充証人供詞第五及六段(文件夾第90頁)指出,因為吃藥或打針令她很容易感覺肚餓,多吃也不知飽,經常需要購買水果、青菜充飢。答辯人聘請了 Elite (Commercial Services) Company的馬冠雄先生向她跟踪及拍攝她在2003年11月6、7及11日外出,發現她行動自如,外出午膳及到市場買菜、逛街、買衣服,她聲稱她只是依照醫生囑咐需要多走路、多做運動。並且聲稱在2003年11月11日馬先生所拍攝到的情況是她剛從余毓靈醫生診所檢查後,從皇后大道中步行至中環碼頭乘船到尖沙咀,她一直感到肌肉多次抽搐,因此需要停步,亦因頭痛而抱頭,又因記憶力衰退走錯路,曾經4次問路。而且上落天橋的台楷都感到困難,需要忍痛堅持才能行畢全程。她指馬先生的錄影片段並沒有全面顯示她當時的情況。她並聲稱她的頭部經已2年多不能後轉或左右轉動。每次彎腰身體都會感到痛楚,因此她每天都堅持做拍手功、甩手功及拍打穴位及按摩。並且在2003年11月,她還能夠在肌肉不拉扯時,不用依賴拐杖走路,但在2004年9月22日補充証人供詞中,她則聲稱她需要完全依靠拐杖走路。她更因左臉三叉神經痛楚曾經到急症室接受注射多次,並需要家人照顧她的日常生活。在聆訊當日,她聲稱因為丈夫曾經中風及接受手術,所以現在的日常生活需要聘請傭人照顧她。 醫療報告 13.吳女士的前律師曾經委派兩位專科醫生為吳女士作出檢查報告。第一位是腦神經科的方頌恩醫生。他在2005年11月11日的報告指出,吳女士在2002年7月1日在工作期間頭部受傷。經檢查後沒有發現吳女士有任何頭骨折裂或因傷充血或積水現象。方醫生指出,相信她是因頭部被硬物擊中而受到腦震盪後遺症。方醫生更指出,吳女士投訴她左邊身體軟弱無力及全身痛楚與她的傷勢並不吻合。他並且發覺,吳女士投訴她的身體軟弱無力及經常感到肢體痛楚但沒有肌肉萎縮的現象;足腱的突然痛楚,延至身體其它部份,與一般腦神經所產生的現象並不相同。因此,他認為是因為病人誇大她的病情或裝病,而實際病情並沒有那麼嚴重。方醫生評估吳女士因腦部受創的腦震盪後遺症,喪失工作能力為5%,一般病人像吳女士的傷勢應在6至12個月內完全康復。 14.根據骨科專家傅偉基醫生在2005年11月18日的醫療報告指出,吳女士的傷勢符合他在2002年7月1日被停車場閘臂跌下擊中情況。傅醫生的報告集中於吳女士的骨科問題。吳女士投訴她在骨架、肌肉的痛楚、脊骨僵硬及四肢軟弱無力及痲痺。傅醫生指出,吳女士感覺頸部痛楚符合頸部受創症狀。吳女士曾告訴傅醫生,她在2002年7月1日的意外後立刻感到頸部痛楚,因此他相信該次意外是引致吳女士頸痛的原因。至於吳女士投訴她四肢無力、軟弱及痲痺,傅醫生認為經他檢查吳女士的四肢及四肢的反應均屬正常,經過MRI磁力影像檢查她的脊椎,亦沒有發覺有任何損傷,並不需要手術治療。傅醫生認為吳女士經已完成全部療程。他認為吳女士若感到頸痛的時候應接受治療。傅醫生更認為在骨科角度,吳女士應可回到以前的工作崗位。單純在骨科方面來看,吳女士因工受傷喪失工作能力是5%。 15.代表答辯人的律師則在2003年11月間邀請腦神經科專家余毓靈醫生檢查吳女士的傷勢。答辯人把2003年11月6日、7日及11日聘請偵探跟踪吳女士3天。監視攝像錄影帶更提供了給余毓靈醫生考慮,因此余醫生的報告書是在參考吳女士在2003年11月之前的醫療報告以及在2003年11月11日她在余醫生的診所接受檢查和錄影帶後的結果報告。余醫生在他的醫療報告第12段指出:
在報告第13段余醫生有以下的說法:
16.余醫生的意見是:「吳女士在2002年7月1日的意外中頭部輕微受傷,並無失去知覺或患上受創後癡呆症。」余醫生更在其報告書中指出:「吳女士之頭痛、尊注力,主觀上的認知能力及記憶力受損徵兆等顯示其有患上腦震盪後綜合症。吳女士誇大了其徵兆,特別是有關頭痛。需注意的是吳女士頭部只是輕微受傷。大致上頭部輕微受傷可引發輕微的腦部受損。但這並非說其全部徵兆並不真確。輕微的頭部受傷確能伸延至溫和的腦震盪後綜合症。大多數腦震盪後綜合症的病人會於頭部受傷後12個月內達至最佳康復情況。由於吳女士受傷至今已有16個月,其情況應已固定下來。吳女士已於QEH接受了腦神經科醫生的足夠治療。其可能在有需要時對其頭痛症狀找其他家庭醫生診治。」(第16至20段) 17.余醫生認為吳女士可回到工作崗位或找尋較適合的工作,例如收銀員、店務員及主管,採購員及大廈管理員等。而吳女士的工作能力在此等工作中腦震盪後綜合症的影響將極為輕微。余醫生更認為有關腦震盪後綜合症之適當病假為4個月。而吳女士因意外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 18.吳女士曾經分別在2002年12月13日及2006年3月9日接受答辯人所委派的骨科專科醫生林志強檢查其受傷後康復的情況。林醫生2006年3月16日的報告書總結了他對吳女士的骨科傷勢評估:
19.吳女士早於2003年10月經已被轉介到伊利沙伯醫院麻醉科部門的痛症服務中心接受治療,中心的黃浩山醫生曾經在2004年8月23日、2004年11月19日、2005年7月27日、2008年6月19日及2009年8月4日替吳女士撰寫醫療報告。除了最後一封2009年八月的報告,內容全部是關於吳女士在該中心繼續接受治療的歷史背景,描述吳女士自從在痛症治療中心接受治療一直投訴其遍體感覺痛楚,但並沒有在其體格上或檢查下顯示任何不尋常地方,她亦經常感到情緒低落,黃醫生認為她的腦神經感覺痛楚是因為頭部受創後的後遺症。她自2003年直至今天也一直接受著該診所的治理。並且一直服食止痛丸、接受物理治療、腦神經科治療以及精神科及心理治療師的診治。黃醫生並在醫療報告中記錄了吳女士在最初能夠以拐杖的支持進入診所,直至在2007年1月16日以擔架被抬進他的診所,是因為她感覺到全身痛楚及間有觸電的痛楚感覺,令至她不能行動自如,而且在家中亦需要他人整天照顧。黃醫生在2008年6月19日的醫療報告指出,吳女士在2007年7月17日及2008年1月15日的跟進治療時顯示她能夠坐在椅上一段短的時間,因此黃醫生通知被告的律師,吳女士的案件可進行審訊。但黃醫生在2009年8月4日的信件則指出吳女士的左邊身體虛弱並且需要躺卧在床上,因此不適宜到庭聽審。吳女士曾經把這信件送遞法庭支持案件延遲審訊申請。在此案的聆訊中,吳女士在第一天到庭應訊,並且躺卧在桌上作供及接受盤問。 20.此外,基督教聯合醫院精神科(容鳳書精神科中心)的趙學文醫生在2004年3月19日提供了關於吳女士了的精神科報告。他指出,吳女士因腦震盪後遺症懷疑精神緊張及情緒低落就診,自2003年12月19日至報告書之日他診治了吳女士4次,吳女士亦曾經告訴醫生她的情緒低落已超越一年,並且在2002年12月曾經有從高處跳下的衝動,因此,她被轉介到精神科接受治療。趙醫生有以下的說法:
21.根據伊利沙伯醫院物理治療師 Andy Leung 先生2004年11月12日的報告,他指出:
22.根據答辯人的保險公司委派的維健頸背物理治療中心提供給吳女士的物理治療後2003年3月14日的報告指出: “Diagnosis Based on the history and examination, Ms. Ng presented with signs and symptoms inconsistent with any mechanical pain or organic origin. She demonstrated significant inconsistencies during the examination. Our analysis and recommendations follow. Details of the examination can be found in the appendix. Identification of Barriers to Recovery Ms. Ng presented with the following physical, behavioural and vocational barriers.
All these may present as barriers to recovery. Prognosis The prognosis for complete symptom resolution is guarded based on the findings of the assessment because of the above-mentioned behavioural and vocational barriers. The prognosis for return to work is guarded because of the above-mentioned vocational barriers. Recommendation Based on the current findings during the examination, we do not expect Ms. Ng will benefit from any kind of treatment program because of her inconsistencies and insignificant progress from past treatment.” (文件夾P.234) 23.2003年6月18日維健頸背物理治療中心撰寫了最後一份物理治療總結報告書,它指出: “Date: 18 June 2003 Ms. Ng has attended a total of 10 visits. Her attendance was regular but she was late occasionally. We suggested discharging her from our program because of her demonstrated inconsistencies and significant pain focused behaviour. As mentioned in our previous report, there was no subjective improvement reported. However, the presence and severity of her reported symptoms could not be validated by examination. Moreover, we do not expect she would subjectively improve further with any kind of physiotherapy treatment and she has reached her maximal medical improvement (MMI). In objective examination, 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muscle spasm over her neck and back region. Ranges of motion were all within normal limit but she demonstrated inconsistencies in lumbar extension range. She still demonstrated significant non-organic findings which were positive in the categories of cogwheeling/sensory disturbances, straight leg raising discrepancy and axial loading/acetabular rotation. There were no abnormal findings in neurological examination.” (文件夾P.240) 醫療報告的分析 24.根據以上關於吳女士的醫療報告及根據吳女士在聆訊中提供的証供及本席在庭上觀察吳女士的情況 ,吳女士在2005年、2006年至今的情況並沒有任何改進。根據她在醫管局核下的診所及醫院接受治療的記錄,包括骨科、精神科、腦神經科、痛楚服務中心和法律援助處安排的方醫生及傅醫生在2005年11月為她檢查後作出的醫療報告書和答辯人安排的余毓靈醫生在2003年11月17日及林志強醫生2002年12月13日及2006年3月16日的報告書,並加上2003年11月7至11日馬先生攝錄的錄影帶,本席得到以下的結論。根據林志強醫生及余毓靈醫生的診斷及觀察所得,吳女士在2002年7月1日因工受傷被閘口欄干擊中,她所受到的傷勢與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醫生在意外後即時替她診治的結論一致指出:她的頭部受到輕微的傷,她並沒有失去知覺。她可能因此得到腦震盪後遺症引致她間中感到頭痛、頭暈及視力不大清楚。但直至2002年9月她從未向她的醫生投訴頸部痛楚,令人懷疑她後來投訴的頸部,左肩及左臂的疼痛及僵硬是否因這次的意外引起。她所投訴的左上肢痲木及喪失感覺並未在磁力共震掃瞄資料中顯示及解釋到此等情況是由於頸部創傷引致的。至於其背部的痛楚,磁力共震掃瞄結果顯示她的腰椎骨前移可能是吳女士的背痛的原因,但此等腰椎骨前移狀況,據骨科專家指出,已發生了較長時間,並不可能是2002年7月1日的意外引致的。並且,根據林志強醫生指出,這種腰椎骨前移的情況不大可能嚴重至令其所聲稱需長時期卧在床上。 25.從余醫生及林醫生的檢查所得,加上磁力共震掃瞄等顯示結果,並不支持吳女士投訴左下肢失去知覺未能移動其左上、下肢及大小便失禁等情況。據林志強醫生的檢查結論,他認為體格檢查顯示吳女士不可能如她聲稱因為痛楚24小時卧在床上,因在檢查其背部時沒有發現褥瘡或骶骨部水腫。吳女士聲稱大部份時間需卧在床上和白天極少走動,但她雙腳在檢查時卻顯示腳及踭掌上的硬皮為正常及對稱。並且,她聲稱小便失禁,但林醫生並未發覺吳女士有一般典型長期卧床的病人的「尿」味。 26.本席亦經考慮腦神經專科方頌恩醫生2005年11月11日的報告書,他指出,吳女士投訴她的左邊身體軟弱無力,與她的病況並不吻合。在腦神經科的檢查下,吳女士亦顯示出不尋常的情況,包括她沒有因未能運用左腳和左手活動及走路而引致肌肉、筋骨萎縮,因此方醫生認為吳女士的情況令人需要考慮她是否拖延或誇大她的病情。(文件夾第121頁)。 27.吳女士的前律師所安排的骨科專科傅偉基醫生的檢查及他的2005年11月28日報告,他認為吳女士投訴她的身體狀況及不適之處,與頸部軟組織受傷吻合似乎是在意外受傷後發生的,因此,他認為她的傷勢是由於2002年7月1日的意外引致的。但吳女士投訴的上、下肢無力及痲痺,經傅醫生檢查後,並未發覺她的肢體有任何肌肉萎縮,而且她的感應亦正常,而頸部磁力共震檢查亦未有發覺應有如此的狀況。傅醫生並認為在骨科治療方面,吳女士的頸部軟組織的受損經過兩年多的治療後應該已完全康復,並且可以回到工作崗位。 28.縱合了幾位專家的報告,以及吳女士在醫局核下的醫院及診所的醫療記錄及醫療報告書,我相信吳女士在2002年7月1日所受到的創傷曾經影響了她的頭部及有輕微的腦震盪情況。而至於她的頸部的疼痛引致左肩及左上臂的痛楚是否因該次意外引起方面,醫療記錄証實她在2002年9月之前並未有向醫生投訴頸部痛楚或抽搐,因此,她現在感覺到頸部痛楚及左肩、左上臂等等的痛楚很大可能並非該次意外所引致的。據林志強醫生的分析,若吳女士的C5/6或C4/5的椎間盤脫垂是在該次意外引致頸部抽搐受創導致,她應即時或在24小時內感覺痛楚。因為吳女士在2002年7月1日及2002年7月5日留院期間並沒有向醫生及醫護人士提出她有此等痛楚,証明她的頸肩不適不大可能是該次的意外而引致她的頸部受創導致椎間盤脫垂。 29.吳女士的下肢肌肉並未因整天留在床上沒有走動引致萎縮的情況,並且在檢視雙腳時亦顯示腳踭/掌上長有硬皮,這証明她像一般正常人經常走動而引致硬皮長出。吳女士亦不可能大部份時間卧在床上休息,因為林醫生亦發覺吳女士背部沒有褥瘡或骶骨部水腫。這些証據均顯示吳女士誇大了她的不適及痛楚。 30.吳女士所提供的醫療報告沒有任何一份能解釋吳女士為何在2002年受傷後接受診治一年多後在2003年11月7至11日在街上行走自如,並在路上不需要依賴拐杖支持行走、能上落樓梯或上落斜路,步行近兩小時到處購物及攜帶生果等重物,但在2005至2006年,却退化至不能走路而外出須依賴輪椅。她所提供的醫療報告包括痛症服務中心的醫學報告,並沒有解釋為何在接受痛楚治療後她的情況卻一天比一天差。她曾經接受了多次的物理治療,從可以行走自如,及從依賴一支拐杖進入診所退化至依賴兩支拐杖步行,進而需要坐輪椅進入痛症治療中心,最後以擔架進入痛症治療中心接受治療。更在本案聆訊期間,以輪椅進入法庭,要求躺卧在桌上作供。這一切本席相信也是吳女士把自己的傷勢及痛楚誇大,可能是她的心理狀況令致她認為自己的痛楚及不適比實際上嚴重。醫療報告中,痛症治療中心的黃醫生承認吳女士在他的診治下6年多。可是吳女士不但沒有任何進展,反而一天比一天退步,而他卻顯得束手無策,他亦未能解釋吳女士身體退化的原因。他與其他的醫療報告書及其他的醫生的檢查結果完全相反,這可能是黃醫生被吳女士聲稱的不適感動了才有在醫學上的檢查結果與吳女士聲稱的不適完全不吻合的情況出現。經考慮吳女士在不同的醫科界別部門的診治及檢查後,我接納方頌恩醫生的結論,吳女士現在投訴她感覺的不適可能是因心理負擔、精神壓力所引起,導致她誇大了她的不適及痛楚。 賠償評估 第9條,永久地部份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賠償 31.因為吳女士的傷勢與《僱員補償條例》的附表1內的損傷類別並沒有相近的類別,根據法例第9條(1)(b):
32.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 (f)條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在2004年9月15日的評估証明書指出,吳女士的受傷情況為頭部及頸部受傷引致:(i) 腦震盪後徵候羣 (ii) 頸椎椎間盤垂脫,由於受傷而導致永欠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6%。在經過吳女士上訴後在2005年5月3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覆檢評估証明書則評估吳女士由於受傷而引致永欠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8%。評估委員會並且接受吳女士由於受傷而須缺勤期間為2002年7月1日至7月3日、7月5日至7月7日、7月16日至7月17日、7月21日至7月26日及2002年7月30日至2004年9月1日。 33.本席需要從新評估吳女士因傷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份比去計算她在法例第9條應得的賠償。因為除了吳女士上訴僱員補償條例的評估委員會在2005年5月3日的評估外,答辯人亦上訴這評估委員會的覆檢評估。香港上訴庭在 Chan Kit v. Sam Wo Industrial Manufactory (1989) 1HKC 115 一案中有以下的說法:
34.根據香港上訴庭的案例,因本案申請人及答辯人均依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8條申請法庭更改評估委員會的結論,本席需據本案的案情以及考慮全部的醫療報告及專科醫生的評估報告,和答辯人所攝錄跟踪吳女士的錄影帶。我相信吳女士在2002年7月1日意外的傷勢引致她在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應為5%。此評估是參考了申請人之前律師為她聘請的醫生的檢查報告以及答辯人所聘請的醫生所作出的評估報告的結論。這包括頭部所受到的傷引致她感到頭痛及視覺曾經受影響,及她可能因為該次的意外受到輕微的腦震盪,加上頸部亦可能因該次意外在意外後3個月才感覺到的頸肩痛。更包括因為該次意外令致吳女士感覺到精神上受壓迫引致她感覺的痛楚比實際上因傷引起的大。我並不認為她所聲稱的背痛令她不良於行並需整天躺卧在床上是因該次意外引起的。我不接納她整天也需卧在床上,因她的下肢沒有肌肉萎縮,腳掌及踭長有硬皮及背部沒有褥瘡。我亦不相信馬先生在拍攝錄影中曾刻意刪除吳女士不適的片段。 35.吳女士聲稱在2002年7月1日意外當天,她每月薪金為 HK$7,900 ($7,400加上勤工獎$500),雖然答辯人只承認勤工獎每月只是 $419,本席批准以$7,900作為她的收入標準基礎。因此,此項補償計算如下: HK$7,900 x 96 x 5% = HK$37,920。 第10條,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方面的賠償 36.申請人吳女士聲稱她在意外後至今不能工作。僱員補償條例評估委員會則評估吳女士因傷缺勤時間為2007年7月1日至7月29日,加上2002年7月30日至2004年9月1日一共為26個月零14天。根據余毓靈醫生及方頌恩醫生的評估,吳女士的傷勢屬於輕微軟組織損傷,應在意外後4至6個月後完全康復。傅偉基醫生在2005年11月28日的報告則認為吳女士當時所得到的病假是適當的。余毓靈醫生在他的報告的第18段表示大多數腦震盪後綜合症的病人會於頭部受傷後12個月內達至最佳康復情況,但他認為吳女士在本案腦震盪後綜合症之適當病假則為4個月。 37.在本案中,吳女士曾經在意外後回到崗位繼續工作 ,並且在2002年7月15日被指在當值時睡覺(這指控是吳女士一直否認的)。事實証明吳女士曾經在意外後回到工作崗位工作,只是在後期才申請病假休息。答辯人在吳女士提供病假紙後一直有支付病假薪金給吳女士,雙方承認答辯人支付了一共 HK$156,078.82。吳女士在庭上聲稱她的不適令她不能回到工作崗位,是因頭部及頸部痛楚引致全身痛楚。這種情況是間中感覺痛楚及有如觸電般突如而來的痛楚感覺,若這是因腦震盪引起的,再加上頸部的不適,也應在意外後12個月內康復,並可正常回到崗位工作。因此,本席評估吳女士應得12個月的病假。現計算如下: HK$7,900 x 12 x 4/5 = HK$75,840.00 38.在2003年間,吳女士向答辯人提供了病假紙及醫療費用門診單據等等,她在2003年大概一共支付了HK$3,827診費,這些已包括在答辯人向吳女士所支付的 HK$156,078.82之內。 第10A條 醫療費用的支付 39.吳女士自意外發生後不斷往醫管局核下的醫院求診,包括聯合醫院、伊利沙伯醫院、瑪麗醫院及政府診所等。在文件夾530頁至536頁,她的前律師曾經替她搜集了以上各醫院及診所,她在2002年7月6日至2004年6月3日曾經支付的診療費單據。可能因後期她並沒有工作收入,所以有多項2003年至2004年的診費亦被減免了,因此單據顯示了零診費。吳女士並沒有把全部的診費加上及提供總額,該530至536的文件上亦沒有列出該些項目是否包括物理治療費用,而答辯一方亦沒有把這些診費加以計算。據本席的簡略計算,吳女士在530至533頁 中自2002年7月6日至2003年6月19日,大概一共支付了HK$5,000 診療費。至於在2003年後,即本席批准的12個月病假後的診療費,本席不準備批准這些診金的賠償。在此項的補償,本席只批准 HK$5,000的醫療費用的支付。 總括
利息 41.以上診金及薪金的賠償從意外發生當日直至裁決當日以法庭所定下的半息計算,全部賠償款項在裁決後,以法庭全息計算。答辯人早於2003年經已支付$156,078.82給申請人,可能因此沒有多大的利息須支付。 賠償額 42.答辯人已在2003年間向申請人支付了$156,078.82病假期間薪金及部份診金,既然申請人現未能得到超越或相等的賠償額,多付的金額減去利息後須退還給答辯人。 訟費 43.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的訟費,包括申請人曾經得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代表的訴訟費用,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區域法院聆案官作出評估。至於申請人之前的法律援助費用,應以法律援助條例規則評估她與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之間的費用。
出席人士: 申請人:出席,無律師代表,由吳森榮代表。 答辯人:由其禮律師行延聘Mr. Victor Gidwani 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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