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駿傑

Case No.DCCC 943/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94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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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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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1年1月12日

出席人士:

鄭先赬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戴寶圓大律師,由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contrary to section 4(1)(a) and (3) of the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Cap. 134.
(2)意圖防止受到合法拘捕而抗拒警務人員,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c)條。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with intent to prevent lawful apprehension, contrary to section 36(c) of the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Cap.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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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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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和一項意圖防止受到合法拘捕而抗拒警務人員罪。

2.案情指,於2010年6月20日晚上7時50分左右,一隊巡邏警員在旺角廣東道截停被告人,在他的褲袋搜出兩個載著氯胺酮粉未的膠袋。警員向被告人宣布拘捕,但被告人立即推開兩名警員,嘗試逃走,但被警員捉住,被告人繼續激烈掙扎,最後被警員制服。過程中有一名警員的手、胸口和背部擦傷。

3.被告人之後被帶返他的寓所,搜查後發現在寓所中藏有其他毒品,包括氯胺酮粉未、硝甲西泮片劑和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此外,單位中還發現一個電子磅和大量可再封透明膠袋。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替人運送毒品以賺取酬勞。他於2010年6月在深圳遇見一名叫“馬仔” 的人士,給他每天500元的酬勞按他的指示運送毒品,並提供該單位給他居住,他自己買了電子磅和膠袋,有時一天會運送4至5次毒品。被捕時正在運送毒品到樓下給一名男子。

4.政府化驗師證實,相關毒品包括總共61.65克氯胺酮、3.61克硝甲西泮和8.19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市值總共約港幣45,042.70元。

要求輕判理由

5.被告人19歲,沒有刑事紀錄。13歲的時候他的父親離開了家庭,剩下他和姐姐,妹妹及媽媽生活。他的姐姐是售貨員,媽媽沒有工作,所以他要負責供養家人,但他入息不高,最後欠財務公司債項,沒法償還。他於16歲時開始有吸食氯胺酮的習慣。

6.代表他的戴大律師指被告人已十分後悔,今後會與壞分子斷絕來往。戴大律師又呈上一封由被告人媽媽撰寫的信,信中說她作為被告人的媽媽感到內疚。

7.至於第二項控罪,戴大律師請求法庭考慮到被告人是第一次被捕,所以十分驚慌,以致犯案。

判刑考慮

8.正如戴大律師指出,就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須跟隨上訴庭指引,販運50克至300克的氯胺酮,判刑起點應該是6至9年的監禁。本席亦接受戴大律師的陳詞,即本案主要應考慮的毒品是氯胺酮。

9.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一般來說,經濟理由、年輕以及初犯都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在本案中,被告人的參與十分積極,自己購買了販毒工具,每天運送毒品多次。

10.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偏離判刑指引。考慮到被告的背景,以及相關毒品的數量,就第一項控罪,本席採納6年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因被告人認罪,減至4年。

11.就第二項控罪,以3個月的監禁作為起點,因被告人認罪,減至2個月。

12.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刑罰分期執行,被告人總共判監4年另2個月。

潘兆童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