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偉

上訴法庭駁回第一被告人針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請参閱 CACC423/2010 日期: 2011年4月8日<br>
Case No.DCCC 300/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0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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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偉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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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10年11月1日下午4時34分

出席人士:

Mr. Raymond FO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Geoffrey CH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Sam Fu & Co.律師行
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6]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7]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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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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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控6和7罪名成立。兩條控罪分別告他襲擊和阻撓警務人員。

控罪案情

2.被告人因一宗打鬥案件被警方拘捕。在拘捕期間,被告人因不滿警員要求拿走他的手提電話而發脾氣,把電話摔爛在地上。當警員把手放在被告人的肩膀試圖叫被告人冷靜時,被告人以 右拳擋開然後順勢打了警員的左耳一次。其他警員上前意圖控制被告人,但被告人不斷掙扎。警員多次警告後被告人依然繼續抗拒。期間警員嘗試替被告人戴上手銬但因被告人不停揮動雙手,警員不能把手銬戴上。後來,為了令被告人不能再左右搖擺,警員把被告人臉朝天地按在地上。警員然後替被告人戴上手銬。即使在被戴上手銬後,被告人依然繼續搖動身體,和突然把頭撞向地上,意圖傷害自己。警員立刻扶起被告人,命令他站在鐵欄旁邊。

刑事定罪記錄

3.被告人有10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一次與控罪7相同。

求情

4.被告人35歲,已婚,無子女,任職小巴站頭。被告人的代表律師指出被告人在2010年6月28號由醫生確診患有精神病,比較難以控制脾氣,經已由醫生處方藥物治療。辯方在求情時又指被告人常常做善事,是一個心地善良的人,望法庭輕判。

判刑

5.被告人是一名慣犯。警員在正當執行職務時的安全必須受到保障,被告人當日的行為是不對的。

6.兩條控罪中的襲擊和抗拒並不嚴重,但這不是被告人第一次干犯同類罪行。本席就每條控罪採納9個月的監禁判刑起點,刑期全數同期執行,被告人共判監9個月。

游德康
區域法院法官

上訴法庭駁回第一被告人針對判刑申請上訴許可。請参閱 CACC423/2010 日期: 20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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