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洪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23/201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anuary 2011.

1. 上訴人林洪花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第一、三控罪)及兩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第二、四控罪),共被判處監禁21個月。她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923/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92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2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4517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洪花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1月20日

判案日期 :2011年1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林洪花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違反逗留條件」罪(第一、三控罪)及兩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第二、四控罪),共被判處監禁21個月。她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持雙程證,2010年4月12日以訪客身分來港,被批准逗留7天,條件是不得接受僱傭工作。

3.2010年8月29日,上訴人到餐廳求職,並使用偽造身分證得到受聘(第二控罪)。她自8月30日起工作至10月7日,干犯了逾期留港及不准工作之條件(第一、三控罪)。

4.2010年10月8日,上訴人攜工資支票到銀行意圖兌現,其間出示偽造身分證被揭發(第四控罪)。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參照案例HKSAR v Li Chang Li李長利) [ 2005] 1 HKLRD 864,指出使用偽造身分證認罪下判刑為15個月監禁,就第二、四控罪各判15個月。就兩項「違反逗留條件」罪,裁判官以每罪3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認罪下減為2個月監禁。裁判官下令第二、三控罪同期執行,刑期15個月;第一、四控罪亦同期執行,刑期為15個月。就兩組控罪,裁判官將6個月分期執行,所有控罪總刑期為21個月監禁。

上訴理由

6.上訴理由書概指判刑過重。上訴人補充,她及丈夫均患疾病,生活困苦,誤信人言,借款人民幣二萬元購買偽造身分證,以為在港可賺更多金錢,結果被捕,希望法庭減刑。

討論

7.裁判官參照案例判處並無犯錯。而違反逗留條件之判刑基準因應犯罪事實亦為適合。就所有控罪歸納為兩組犯罪事件,即非法逗留、使用偽造身分證求職和工作,及使用偽造身分證意圖開設銀行戶口。整體判刑21個月屬合適。

8.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