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泳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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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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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9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49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04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0年12月8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1月25日 判決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兩名警員)在事發當天凌晨接報到達荃灣寶豐路漢民村調查一糾紛。到達現場時,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看見兩批共10多名人士情緒激動正互相指罵。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將雙方分開,他們分別是居住在漢民村230及282號的黃姓一家及上訴人的家人。 3.當控方第一證人向黃姓一方調查時,上訴人在居所圍欄內大叫「點吖,我係勝和」。控方第一證人立即喝止,並將姓黃一方帶返其屋內。 4.控方第三證人是後來到達的警員。到達時,上訴人激動地向控方第三證人投訴與鄰居爭吵,遭人毆打。 辯方案情 5.上訴人數年前起便與鄰居黃姓一家因狗隻問題發生糾紛。 6.事發當晚,其妹致電上訴人著他立即回家。當他進入漢民村時,看見父母及妹妹隔著圍欄向鄰居指罵後,他更要求鄰居離去,但遭對方拒絕。對方向他襲擊,並自稱「我係勝和,打你就打你,點呀!」。及後對方更6人一湧而上,圍毆上訴人。 7.警員到場時,上訴人曾要求警方拘捕對方,因對方自稱「勝和」。警員著他住口,並稱會作出調查。上訴人承認當時情緒激動,更以粗語指罵警員,但他否認曾自稱「勝和」。 8.上訴人亦傳召父親及表哥作證。 上訴理據 9.上訴理據指裁判官法律上犯錯,沒有分析上訴人的犯罪意圖。 討論 10.上訴人大律師指裁判官的定罪基礎是基於她信納上訴人曾講及「點吖,我係『勝和』」,但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卻完全沒有提及上訴人的犯罪意圖;另上訴人大律師亦指假若上訴人確有犯罪意圖,本案也沒有證據指此犯罪意圖與犯罪行為同時並存。 11.裁判官沒有在其裁斷陳述書內明言上訴人當時的犯罪意圖,乃因審訊時辯方大律師從沒有就此作過任何的爭辯。上訴人大律師現指摘裁判法官沒有考慮,這對裁判官不公平。 12.無論如何,初審時控辯雙方達成以下的獲承認事實:
13.兩位警員的證供顯示當他們向黃姓一方調查時,上訴人在現場高叫「點吖,我係勝和」。從當時的現場環境看到,上訴人說話的對象是針對所有在場人士,他既向警員也向鄰居高叫。另外從事件的始末看到,當上訴人自稱為三合會成員時,他明顯地意圖向鄰居及警員作出威嚇,藉勝和的背景和勢力意欲在對方心中產生一定程度衝擊、影響。獲裁判官接納的證供亦顯示,警員立即要求上訴人住口及將黃姓一方帶進其居所內。 14.基於以上所述,本席看不到上訴人大律師援引的案例:R v Ng Chi Wah CACC 1340/1977及R v Cheng Chung Wai CACC 388/1980如何可幫助到上訴人。 15.原審裁判官是具豐富審案經驗的裁判官,她雖沒有明確指出上訴人當時的犯罪意圖,但她在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時定必已考慮所有證人的證供及控罪的所有元素。 16.定罪並無不穩妥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羅君偉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黃律師事務所轉聘鄭紀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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