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頂

Case No.HCMA 850/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5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5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0年第4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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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文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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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0年12月16日

裁決日期 :2010年12月16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11年1月28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及一項「違反遞解離境令罪」,他分別被判處21及18個月的即時監禁;裁判官同時頒令次項控罪的9個月刑期與首項控罪同期執行,上訴人因此需服刑30個月。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街上被警員截停,他承認從越南經中國內地偷渡來港,目的是為戒除毒癮。保安局曾分別在2008 年10月及2010年6月兩次向上訴人發出遞解離境令,將他遣返原居地。

3.上訴人於2007年及2009年因偷渡來港,曾被判處15個月及18個月即時監禁。另在2009年,他亦同時因「違反遞解離境令罪」被判處3個月即時監禁。當時處理案件的裁判官頒令此3個月即時監禁與其非法留港的18個月即時監禁同期執行。

4.今次已是上訴人第三次偷渡來香港,裁判官因此認為即使上訴人認罪,21個月的即時監禁在所難免。這次亦是上訴人第二次違反遞解離境令,裁判官表示今次雖然已是他第二次干犯此控罪,但考慮到上次裁判官處理上訴人的案件時並沒有作出一般的18個月即時監禁刑期,故是次不宜將刑期上調。裁判官考慮總體刑期後,頒令次項控罪的一半刑期與首項控罪同期執行。

5.裁判官所作的量刑並無不穩妥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鄭致行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