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Jing Jenny 訴 Hutchison Telecommunications (HK) Ltd

Case No.HCMP 22/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2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1 年第 22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0 年第 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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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LI JING JENNY
被告人 HUTCHISON TELECOMMUNICATIONS (HK)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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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判決書日期:2011 年 1 月 25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申索人就小額錢債審裁處2010年11月2日的判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申請許可,讓她進行上訴。杜法官拒絕給予許可。

2.申請人於2011年1月5日向上訴法庭提交傳票就杜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雖然法庭登記處職員拒絕為申索人存檔其傳票,但申索人堅持要存檔該傳票。

3.《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3)條(《條例》)清楚說明凡涉及小額錢債審裁處作出的判決,申索人所擬的上訴程序必先須根據《條例》第28(1)條獲得原訟法庭給予許可才可以進行上訴。若果原訟法庭拒絕給予許可,這是一項最終的裁決:見《條例》第28(3)條。根據上述條文申索人無權就杜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或要求上訴法庭重新給予許可。《條例》第29A(1)條並不適用於本案,因該《條例》說若原訟法庭根據第28條給予許可,聆聽上訴及作出裁決後,與訟一方可以就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來提出上訴。由於原訟法庭根本未曾聆聽過任何上訴,故此這條文不適用。

4.在這情況下,申索人無權堅持將她的傳票存檔,故此本庭撤銷該份傳票。

(鄧國楨)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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