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俊偉

Case No.DCCC 1020/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Oct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02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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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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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10月13日下午12時2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Jennifer FOK,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家烈律師行律師Mr Tong Kam-hung,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3]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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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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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一項刑事毀壞罪和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第一項控罪

2.涉案單位是位於葵涌信芳街10至20號月波樓閣樓的一間髮廊。姓余的控方第一證人是這間髮廊的東主。他在單位的出口設置CCTV閉路電視和警報系統。如果系統有所觸動,余姓東主的手機便會收到短訊,他亦可以從閉路電視和互聯網監視髮廊的情況。

3.2010年7月23日晚上八時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啟動了警報系統後便離開髮廊。翌日清晨的兩時許,控方第一證人收到警報短訊。他用互聯網收看閉路電視,看見被告在單位內搜掠。控方第一證人立刻報警。

4.警員到達上述單位時,被告仍然在現場。警員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入屋犯法,他只偷了一部手提電話。被告從他的背袋拿出這電話。控方第一證人當場確認這電話是他所有的。店內的收銀處有搜掠的痕跡,而木門則被破壞。

第二項控罪

5.同日凌晨二時半左右,一部停泊在葵涌仁芳街公眾停車地方的輕型貨車LY2107的一扇窗被打爛。由於警員發現被告的背袋有一些玻璃碎片,在查詢之下,被告承認他在干犯爆竊前述髮廊之前曾經用拳頭打爛停泊在街上的一部貨車。在警誡下,被告作出招認。貨車車主在稍後時間確認他在車內的東西沒有被偷去。

第三項控罪

6.稍後時間,警員在警署內搜查被告的背袋,當中發現一些屬於控方第四證人,姓邱的個人文件。經調查後,控方第四證人是另一部輕型貨車GT7059的司機。他把貨車泊在葵涌大窩口邨公眾停車收費錶車位。控方第四證人發現貨車的兩扇後座車廂車窗被弄開而有一些他的私人物品則被偷去。

7.在錄影會面之中,被告承認他用一支縲絲批弄開一部泊在大窩口邨的貨車GT7059的車窗。被告偷取了一個黑色袋,內有控方第四證人的內地駕駛執照、兩副太陽眼鏡和一些控方第四證人的會員證件。被告亦承認用拳打爛輕型貨車LY2107的車窗,但沒有進入車內。十五分鐘後,被告便干犯第一項控罪,他用腳踢開髮廊的大門,然後搜掠一番。他在單位內的一張枱上面偷取了一部手提電話。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33歲,中一程度,來自坎坷的家庭。被告已婚,和太太及一個18個月的女兒居住。他太太已經懷孕,預產期是2011年2月。被告的太太亦有病患纏身,有抑鬱症。他的太太和太太的祖母今天亦有到法庭支持被告。被告早年喪父,母親亦不久離開被告,被告由祖父母養大。2002年被告的祖母過世令他情緒大受影響。被告亦曾經自殺。被告曾經是吸毒者,但聲稱現在已經戒除毒癮。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9.被告雖然只有33歲,但卻犯案纍纍。從1992年16歲之年便開始犯案,總共有六十項定罪,當中不少是盜竊定罪。被告在2009年6月20日出獄。被告親手撰寫了求情信,亦呈上他太太和前僱主的求情信。被告聲稱他現在不再是孤兒,有了一個家,錯過了太太第一胎孩子的出世,亦後悔不能夠照顧現在懷孕的太太。被告說他保證不會再犯事,希望法庭輕判。被告的太太亦因為被告入獄而對家庭的影響深感憂慮和擔憂,而自己亦因為生活、家庭、病患而捱得很辛苦。

10.被告在同一日連續犯案,但本席相信被告並沒有預謀,而案情亦十分簡單。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實質上,被告在犯案現場人贓並獲,認罪以求刑期扣減是明智之舉。被告犯案纍纍,本席真的希望被告能夠珍惜機會,重新肩負做父親,做丈夫的責任。被告的太太現在已經有了身孕,被告的責任更大,但被告干犯刑事罪行便需要面對懲罰。一般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判刑起點是兩年半。本席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和被告的求情,判刑如下:

(1)第一項入屋犯法罪,刑期起點兩年半,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

(2)第二項刑事毀壞罪,刑期起點3個月,因為認罪而減至兩個月。本席從輕發落,把這一項判刑與第一項判刑同期執行;

(3)第三項盜竊罪,雖然失物並不算價值高的東西,但被告肆意打爛車窗,偷竊內裡的東西,而被告亦有相同的前科,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6個月。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頒令這項判刑當中的3個月與前述的刑期分期執行。

11.即是說被告需要入獄23個月。本席相信被告現在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而本席亦建議被告在服刑當中接受適當的心理或精神科方面的輔導和治療。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