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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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2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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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控方案情指出,控方第一證人住在尖沙咀金巴利道香檳大廈B座一個單位。她在2010年7月30日早上五點半離開單位,在路經4樓D8的單位時,她聽到從單位傳出來的一些聲音。當控方第一證人行到4樓電梯口時,她看到被告從D8單位行出來。控方第一證人知道被告並不是該單位的住客,於是向被告查詢。被告說她到D8單位造訪,並偷了一盒檸檬茶飲用。 3.稍後,控方第一證人告知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秘書(即控方第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於是找到D8單位姓余的住客(即控方第三證人)。控方第三證人說她在7月17日離開單位,在7月30日凌晨時分返回單位時發現雪櫃內的一盒檸檬茶不翼而飛。 4.控方第二證人稍後前往大廈8樓C8單位找到被告。被告承認她曾經拿了一盒檸檬茶飲用。控方第二證人於是報警。 5.警員在7月30日下午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她用一張卡弄開D8單位的木門。她拿取了一盒檸檬茶。被告更展示一張用來開啟D8單位大門的黑色膠卡。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她當日因為睡不著覺便到其他樓層看看。她看見D8單位的大門並沒有緊緊關上,於是用一張卡弄開大門。在單位內,被告拿了一盒檸檬茶飲用。被告並不認識控方第三證人。 求情理由 6.被告現年34歲,是性工作者。她有一個11歲大的女兒。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案發前,被告因為意外而弄傷面部,致使客源受到影響。案發當晚,被告睡不著,飲了三罐啤酒。被告並沒有預謀犯案,亦感到後悔。被告呈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辯方律師指稱被告已經還押三個月。由於本案的案情特殊,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7.被告聲稱她並不是吸毒者。她有九項較簡單的刑事定罪。被告在8樓C8的單位大致上跟涉案的4樓D8單位差不多。本席相信被告可能沒有預謀去爆竊。被告只是機會主義者,看到D8單位木門沒有緊閉而犯案。涉案單位並未有被大肆搜掠,被告只是偷了一盒檸檬茶自己飲用。涉案單位可以說是半住宅半工作的處所。一般涉及住宅的爆竊,上訴庭已經定下3年的量刑起點,而非住宅的爆竊,只是以兩年半為判刑起點。 8.本席考慮到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犯案手法、涉案單位情況和所偷的只是一盒飲品,決定從輕發落。本席相信被告誠如她在求情信所講,真正後悔,會重新做人,不會重蹈覆轍。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18個月作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使她有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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