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培光

Case No.HCMA 812/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1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81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4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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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培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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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0年12月14日、1月11日

裁決日期:2011年1月11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2011年2月15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盗竊罪」,被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上訴人在2010年7月23日替其僱主(一速遞公司)工作時,盗取了顧客委托該公司送遞的合共$5,494的現金及現金支票。

3.裁判官考慮上訴人的眾多盗竊罪紀錄後,以12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承認控罪,故將刑罰下調至8個月。裁判官同時頒令此8個月即時監禁與上訴人在另案(KCCC 4159/2010)所干犯三項同樣是盗竊罪的6個月監禁分期執行。

4.另案的三項盜竊罪是上訴人在替其他速遞公司工作時以同樣的手法分別於2010年6月30日、7月6日及7月28日所干犯的。從犯案日期看到,上訴人干犯本案時間實與另外所干犯三項盜竊罪的時間相約,本案純因涉及另一警區故上訴人才於不同時間被起訴及帶上法庭。

5.若本案檢控及時,本席相信他亦會就此案被判處4個月的即時監禁,而其中的1個月亦如另案被頒令分期執行。

6.鑑於以上所述,刑罰的上訴得直。本席頒令此案的刑期下調至4個月,其中1個月與另案分期執行。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莫韻妍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