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育華

上訴法庭拒絕被告人就刑罰上訴維持原判。請參閱CACC81/2011 日期:2011年7月8日
Case No.DCCC 1364/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36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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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李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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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1年2月14日

出席人士:

黃俊軒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立本律師行李立本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
Wounding with intent, contrary to section 17(a) of the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Cap.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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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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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被告人於2010年10月15日在家中以鐵錘和繩索襲擊他的妻子,導致她頭骨破裂,身體嚴重受傷。據案情所指,當天約早上6時,兩人在家中因為金錢問題發生爭執,期間妻子按動平安鐘求助,及後被告人以鐵錘襲擊妻子的頭部6至7次以及背部2至3次,並曾嘗試以繩索將她縛住。被告人向平安鐘服務的接線生聲稱殺了人,接線生隨即報警,之後將被告人妻子送院治理,檢查後發現她頭骨破裂,腦出血,肋骨折斷以及肺部受傷,需於深切治療部接受治療6天,之後留院直至2010年11月11日出院,現時仍需覆診。

3.因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本席索取了有關他的背景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和心理專家報告。報告指,被告人於1982年由內地來港,曾經嘗試多種不同的職業,但是因為他的精神病問題,最終不能得到一份穩定工作,需要依靠綜援生活。被告人於1986年在香港與第一任妻子結婚,育有兩名兒子,兩人於1992年因金錢爭拗離婚。本案受害人是被告人的初戀情人,原是內地居民,兩人於2000年重遇,期後於2005年結婚。兩人結婚後一直有因金錢問題爭執,案發當日,被告人指責妻子出外兼職會影響他領取綜援金的資格。此外,兩人亦曾經因為受害人前度婚姻的兒子到訪而發生爭執。

4.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精神科醫生指被告人患有妄想症及精神分裂症,妄想受到他人,包括妻子的迫害,對人有暴力傾向。亦由於被告人對他的病情缺乏認知,被告人受精神病影響向他人使用暴力的風險十分之高。兩名精神科醫生分別都建議法庭就本案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判處被告人不指定期限的入院令。代表被告人的李律師,亦向本席表示同意如此的判刑是適合的處理。

5.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施行的暴力極其嚴重,可以致命。根據精神科醫生的意見,被告人因為他的精神病有暴力傾向,需要接受治療。本席認為,若果被告人沒有得到適當的治療,他會對社會構成危險。本席同意兩位醫生以及李律師的意見,認為入院令是適合的判刑考慮。兩名醫生都沒有在報告中指出一段可確保被告人能重新投入社會的治療期,亦考慮到案情嚴重,本席接受兩名醫生的建議,不就治療期訂定期限。

6.本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判處被告人入院令,本席不就入院令訂定期限,被告人須羈留在懲教署精神病治療中心,直至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指示將他釋放。

潘兆童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上訴法庭拒絕被告人就刑罰上訴維持原判。請參閱CACC81/2011 日期:201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