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應傑及另五人 訴 李朱女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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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項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不滿本席在2010年12月20日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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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J 322/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a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32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0年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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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TSANG YING KIT(曾應傑)
第二原告人 CHANG CHUN SHUN ALIAS TSANG CHUN SHUN(曾振信)
第三原告人 TSANG CHUN HUNG(曾振雄)
第四原告人 TSANG SHUI LUN(曾萃麟),
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 OF TSANG YING CHUNG(曾應聰), DECEASED
第五原告人 TSANG SHUI PANG(曾萃鵬),
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 OF TSANG YING CHUNG(曾應聰), DECEASED
第六原告人 TSANG SHUI HAN(曾萃衡),
ADMINISTRATOR OF THE ESTATE OF TSANG YING CHUNG(曾應聰), DECEASED
第一被告人 (LI CHU-NUI)李朱女
第二被告人 (WONG KWOK-YIU)黃國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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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1月7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1月7日

判決書

1.這是一項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不滿本席在2010年12月20日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本席已經在2010年12月21日的判決書中交代了本席的理據,在此不贅。顯然,本案的事實背景與敦豪有限公司伍錫餘CACV 36/2004(上訴法院2004年10月29日的判詞)一案中的事實背景幾乎完全相同。被告人在原有店舖前1呎的地方建立一座新舖,完全影響原告人使用原舖的權利。根據上訴法院的理解,被告人在此情況下沒有把原有店舖的空置管有權交給原告人,而被告人建立的新舖亦屬於滋擾的侵權行為。

3.在本案中,被告人的代表向本席提出兩個案例:Chan Tin Shi v Li Tin Sung及其他案件的訴訟者,FACV 7、12、13 and 21/2005(終審法院在2006年1月5日的判詞),及鄭碧木何漢光,DCCJ 4197/2002(張慧玲法官在2003年1月6日的判詞)。可是,這兩個案例對被告人的案情沒有任何的幫助:前者是關於逆權管有的問題,而後者的案例亦判租客敗訴。

4.顯然,被告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5.被告人在原有的店舖經營多年。對於原告人收回租約的物業,被告人失望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可是被告人明顯沒有任何抗辯的理由,他們不合作的態度亦無補於事。法庭必須尊重原告人使用原有店舖的權利,而不可單靠對被告人的同情而改變鐵一般的法律原則。被告人的申請被撤銷。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至第六原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律師Mr Jonathan Luk代表

第一、第二被告人:由Mr Ho Hon Kwong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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