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應傑及另五人 訴 李朱女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22/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January 2011.
1. 這是一項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不滿本席在2010年12月20日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DCCJ32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0年第322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1月7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1月7日 判決書 1.這是一項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不滿本席在2010年12月20日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本席已經在2010年12月21日的判決書中交代了本席的理據,在此不贅。顯然,本案的事實背景與敦豪有限公司訴伍錫餘CACV 36/2004(上訴法院2004年10月29日的判詞)一案中的事實背景幾乎完全相同。被告人在原有店舖前1呎的地方建立一座新舖,完全影響原告人使用原舖的權利。根據上訴法院的理解,被告人在此情況下沒有把原有店舖的空置管有權交給原告人,而被告人建立的新舖亦屬於滋擾的侵權行為。 3.在本案中,被告人的代表向本席提出兩個案例:Chan Tin Shi v Li Tin Sung及其他案件的訴訟者,FACV 7、12、13 and 21/2005(終審法院在2006年1月5日的判詞),及鄭碧木訴何漢光,DCCJ 4197/2002(張慧玲法官在2003年1月6日的判詞)。可是,這兩個案例對被告人的案情沒有任何的幫助:前者是關於逆權管有的問題,而後者的案例亦判租客敗訴。 4.顯然,被告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5.被告人在原有的店舖經營多年。對於原告人收回租約的物業,被告人失望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可是被告人明顯沒有任何抗辯的理由,他們不合作的態度亦無補於事。法庭必須尊重原告人使用原有店舖的權利,而不可單靠對被告人的同情而改變鐵一般的法律原則。被告人的申請被撤銷。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第一至第六原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律師Mr Jonathan Luk代表 第一、第二被告人:由Mr Ho Hon Kwong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32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