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啟濼

Case No.DCCC 25/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Feb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2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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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張啟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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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1年2月17日
出席人士:

蕭啟業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景威律師行梁景威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罪Wounding with intent, contrary to section 17(a) of the 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Cap.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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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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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在本席面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被告人於2010年12月8日在他女朋友的住所外,以陶瓷刀襲擊受害人,並將受害人的頭部撞向牆壁多次,導致她頭部和面部受傷,包括紅腫及割傷,其中兩處傷口分別需要縫補5針及2針。

3.本案源於3人之間的感情問題,被告人因為受害人介入了他和拍拖兩年的女朋友之間,在事發當晚情緒失控,持刀往女朋友的住所,向受害人施襲,以使女朋友受到驚嚇,與受害人斷絕關係。當晚,被告人在女朋友門外見兩人由寓所步出,被告人便用刀架著受害人的頸部,並以刀身拍打她的面部多次,致刀鋒折斷為止,其後更將她的頭部撞向牆壁。後來被告人回復冷靜,將斷刀掉在垃圾桶上,自行報警。他的女朋友和受害人曾經催促被告人離開現場,但被告人決定留在現場承擔責任。

4.正如代表被告人的梁律師所說,本案是一悲劇。被告人只有23歲,沒有刑事紀錄,一直行為良好,曾經參與義工服務,犯案時正修讀毅進計劃的紀律部隊課程。而因為一時糊塗,一方面傷害了受害人,另一方面亦影響了自己的前途。唯一可幸的,是受害人所受的傷害不致於極之嚴重。

5.梁律師呈上了多封求情信件,撰寫人包括被告本人,朋友,前僱主,社工,他的女朋友,和受害人。受害人今天也有到庭旁聽,她向本席表示已原諒了被告人,亦不會向他要求賠償。

6.有意圖傷人罪是嚴重罪行,但是並沒有判刑指引,刑罰要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但一般而言,法庭會考慮監禁式的刑罰。

7.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帶備武器,一心向受害人施襲,不能以情緒失控為藉口。他向受害人所用的武力亦十分嚴重,受害人不受較大的傷只屬幸運。法庭有責任向公衆發出訊息,無論是基於什麼理由,向其他人施行如此嚴重的暴力,必須承擔嚴重後果。本席認為,監禁式的刑罰,無可避免。

8.本席認為,就本案的嚴重性,判刑起點應是2年另3個月的監禁。考慮到被告人在事發後第一時間承擔責任,與警方合作,充份表達悔意,以及被告人過往行為良好,相信本案只是單一事件,而受害人亦已經原諒了他,本席將刑期扣減6個月。

9.因為被告人認罪,再給予被告人3分之一的扣減,判監14個月。

  潘兆童
  署理區域法院首席法官